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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养老院押金“坑爹坑妈”

2016-06-29柴效武

瞭望东方周刊 2016年23期
关键词:集资押金养老院

柴效武

近日,北京怡养爱晚养老实业公司被曝光卷走千余老人上亿元养老押金后“跑路”。养老院收取押金是当下业内通行做法,媒体调查发现,养老院收取高额押金成监管盲区,甚至沦为不法分子非法集资的手段。

养老院押金到底该不该收,收了怎么管?交了押金会面临哪些法律风险,如何规避被养老机构“坑爹坑妈”?

收押金必须合法、合理、合情、合算

高档养老机构是资金密集型产业,以千张床位计算,加上附设的文化娱乐健身设施、土地成本等,所需资金需以亿元计。资金从何而来是个大问题。单靠财政投资不可能,政府可能也没有那么大财力。政府遵循的原则应是雪里送炭,将较多资金投入到供养“三无老人”的养老机构建设,而非补贴以城市较富裕老人为对象的中高档养老机构。

在投资巨大且回收周期较长的状况下,许多养老机构将筹措资金的主意打到老年人身上。主要采取的办法有会员制、缴纳押金,出售住房使用权,或集资入股,或事先缴纳巨额预付款。更有甚者“挂羊头卖狗肉”,以养老的名义低价购买土地,捞一把就走,地方政府借此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希望落空。

具体来看押金,养老机构对入住老人收取一定数额押金或预付款,或出租长期使用权,以此维持机构的日常顺利运转,这无可厚非。但如此做法必须遵循的原则是:合法、合理、合情、合算。此外,还应事先签订合同,事中严格监管,必须专款专用,坚决不允许挪作他用,绝不能用于高风险项目的投资。如果老人自己处理合同有困难,养老机构应对此提供专业的解释,对押金数额和使用范围给出明确的规定。

面对人口老龄化的大背景和养老的重负与责任,政府、金融保险机构、养老机构和社会、居民家庭和老年人本人,目前似乎还都没有做好应有的准备。各级监管部门对此要承担责任,积极监管,优先服务,不能口惠而实不至,不应给各项优惠置之不理;事中马马虎虎,不予认真监管;出事后或推诿推托,或简单一张封条了事。

事实上,金融保险机构应当在涉养老机构的经济案件中看到问题和机遇,开发服务养老产业的金融保险产品,银行、保险、信托、基金、期权等都可以发掘潜力。

选择由政府作信誉“背书”的养老机构

王海涛(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老龄战略研究所副所长)

城市老人,往往拥有一定的固定资产,但可支配资产不多,因此养老机构收取的经费如果过高,就吸引不到客户,而更多老人能接受的价格又不足以支撑养老机构的收益水平,所以需要别的方式补充,收管理费和押金就成为养老机构的商业模式。

收了押金承诺多少年后返还,在这期间养老机构就可以用这笔钱去投资。如果投资成功,不但可以运营机构,还可实现盈利。养老产业是一个带有福利性质的微利行业,需要政府支持,但是制度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补贴不到位,养老机构就纷纷打起“擦边球”。

用押金去投资也很可能失败,经营雪上加霜,于是养老机构就采取延缓返还等方法拖着欠款,导致违规现象频频发生。

为了防止押金被用作其他投资,老年人在选择养老机构时,消费心态要转变,养老机构的品质肯定是和价格相关的,要警惕价格低廉而押金高额的机构。

家人在为老人挑选养老机构时尽量选资质比较好、信誉有保证,最好是与政府有合作、政府有潜在信誉“背书”的养老机构。如果我们选择养老机构有这样的背景,老百姓就可以搭政府的便车,保险系数就大一些。事先应该向已经入住的老年人了解,尤其是面对纠纷时养老院的态度,从中了解养老机构的信誉度。

老年人在开始交各种费用时要看好合同,请专业人士帮忙把关,要了解如果发生违规,企业有什么资产可以偿还,用法律保证自己的权益。

政府不干涉养老产业发展过程中的资产配置等具体内容,但要发挥好引导和监管作用。既要允许养老企业盈利,更要让老年人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高额押金可能涉嫌非法集资

王琮玮(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一些养老机构打着养老的幌子,骗取老人和家庭的养老费用,形式多种多样,可谓防不胜防。比如以投资养老院的形式吸收公众存款;预定养老床位享受优先、优惠入住,等等。高额押金更是常见问题,老人一般住进养老院要生活多年,押金就会在经营者手中保存较长时间,还有的高端机构采用会员制,一下子要求老人交纳上百万元费用,这本质上更是一种借养老名义的金融运作方式。

上述行为带来三方面风险:一是非法集资风险。不法分子利用老人“老有所养”的渴望心情,同时又缺乏法律意识、爱跟风易轻信等弱点,通过高息回报、预定床位、预存费用等方式,再施以免费旅游、赠送礼品等小恩小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非法集资诈骗。

二是养老押金实现不了专用。养老机构将押金用于其他用途,一旦资金链条断裂,原先承诺用于老人应急所需的资金非但不能应急,反而灰飞烟灭,实践中往往很难追回。

三是养老服务缺失风险。养老院容易虚假承诺,骗取资金,不用于专业服务队伍建设、养老设施更新、养老环境方面的投入,让老人难以享受到应有的服务。

高额押金是否构成非法集资,要看是否满足非法集资成立的四个条件,包括: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个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单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养老机构通过宣传,采取合作或者押金的形式给予老人一定利息或者免收床费等承诺,就已经涉嫌非法集资的罪名。

老人生病在所难免,押金作为养老机构和入住老人之间的约定,也是行业实际需要。养老机构如收取以医疗救助为目的特定费用,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投资。我认为可以借鉴房屋维修基金的做法,由民政部门加强对养老机构押金的监管,设立专门账户,确保用于医疗、应急等用途。当这笔资金存到专用账户时,未使用期间要给予交款人一定的利息回报。

并没有法律规范对押金用途进行特定监管

陈凯(中华遗嘱库管委会主任,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一般来说,养老机构主要收费项目包括:床位费、生活照料费、膳食费、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费、个性化服务费等。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养老机构应当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护理等级等因素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公办机构一般没有押金一说,高额押金的问题多存在于民办机构。

民营养老机构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理论上看明码标价就不能认为是非法的。是否收押金也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目前并没有法律规范对押金用途进行特定监管。当养老机构违反约定使用押金,实践中也只能事后追究违约责任。

界定养老机构收取押金是否合法,关键看三点:第一,是否向不特定人群集资;第二,是否采取了诈骗手段,或者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第三,是否有真实的服务保障,或者只是一种宣传手段,也就是要考量其真实目的。老人在签订与养老机构的合同时就用这三条去判断,也可以找已入住的老人去了解服务水平。

要想防范押金被用作投资带来的风险,第一,也是最重要的,是要挑选有产业链、有其他产业支持的大型品牌企业开设的养老机构。其他的防范方式都不足以完全避免风险,养老合同也是一种交易行为,交易对象的资质和资产保障不行,后期做任何努力都只能亡羊补牢。因此,我强调品牌、产业链,有产业链的机构即使养老院亏损,也有后续的资金能弥补运营需要,而为了保护自身品牌,对方也能下决心去用心经营。第二,要签好合同,一旦发生违约,要依靠合同来主张权利。第三,要控制违约风险,比如押金只缴纳最低份额,让对方违约时所导致的己方损失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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