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的公众参与机制建设
2016-06-29张继远
张继远
(四川警察学院 警察管理系,四川 泸州 646000)
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的公众参与机制建设
张继远
(四川警察学院 警察管理系,四川 泸州 646000)
摘要:在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过程中,科学的公众参与机制必不可少。这不仅是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尝试,也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通过梳理相关文献和走访调研公众参与现状得出,公众参与机制不健全是制约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创新的最主要因素。其中,保障机制缺乏,导致公众“不敢”;激励机制缺乏,导致公众“不愿”;教育机制缺乏,导致公众“不会”;沟通机制缺乏,导致公众“不能”;评价机制缺乏,导致公众“不知”。因此,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的保障、激励、教育、沟通和评价等机制,是实现公众有序参与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重要保障。
关键词:公众参与机制;社会治安防控;公共利益;公共安全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转型的同时,新的社会问题和矛盾也层出不穷,社会治安面临的挑战和环境日益突出和恶化,传统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已经不适应时代发展和社会治理的需求。站在新的历史时期,深入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必不可少。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强调,“要围绕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立健全更加注重源头预防、综合治理的社会治安治理模式。”2015年9月23日,在全国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工作会议上,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指出,“着力构建党政主导、社会共治的社会治理体制,以人民群众对平安的需求为导向,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社会公众作为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创新和建设的重要力量,实现社会公众有序参与至关重要,这在全社会早已达成广泛共识。但是,就目前来看,公众参与的渠道和机制并不畅通和完善,如何有效地调动公众参与的意愿也不系统、制度化,这些问题都需要在理论和实践层面进行科学研究。
通过对现有文献资料的梳理,关于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既有研究大体有如下几个角度:
1.发展历程。我国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发展是伴随着改革开放进行的,从有到无、从概念理念提出到实践探索,其主要发展进程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理念孵化阶段(1978-1991),在这一阶段期间,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思想得到孕育和孵化。第二,正式提出阶段(1992-2001),国家通过“严打”震慑犯罪,为提升社会治安治理效能,2001年9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提出通过群防群治建立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标志着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抓手被正式提出来。第三,框架形成阶段(2002-2011),在2003年召开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上,“防控体系”的概念被正式提出;在2011年,公安部系统提出建设“六张防控网”,同时明确了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总体框架。第四,科学深化阶段(2012至今),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2013年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2015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出台《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同年9月,全国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工作会议在大连召开。[1]1-13
2.作用领域。现有的文献资料中,关于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作用,体现在有利于加强网络社会管理和青少年犯罪预防。于飞对我国网络社会存在的治安问题进行了梳理,主要有网络诈骗、网络淫秽活动、网络赌博和网络谣言等盛行问题,这些问题对我们的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很大的损害,必须通过打造以网络警察为主体的专门执行主体,当然也应该包含社会志愿力量共同来净化我国的网络空间。[2]关颖在分析儿童参与青少年犯罪预防可能性的基础上,提出儿童参与青少年犯罪预防的新思路,并指出儿童参与是青少年犯罪预防的重要路径,是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需要。[3]
3.地方实践。形式多样的地方实践,对于丰富和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提供了众多的样本和模式。当然,面对农村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如何在农村地区建设科学合理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也是值得研究和思考的。
4.人防价值。众所周知,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离不开人防、技防和物防,但相关研究学者普遍强调人防的地位和价值。
5.影响因素。既有的文献中,对于影响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因素,包括方方面面,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问题,或者是相关体制机制的不完善等。
可以看得出,专家学者普遍认可并强调社会公众在创新和建设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不可低估,但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历史时期,仍有一些问题被忽视而没有引起广泛关注,那就是文章开头部分提出的问题——厘清现有公众参与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现实需要?公众参与机制的现状?社会公众通过什么样的参与机制实现科学、有序地参与?接下来,将对上述问题进行详细论述。
一、公众参与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现实需要
全球治理和反恐新形势下,当前我国面临的公共安全形势也日益严峻复杂,各类突发事件易发多发,社会治安防控的难度不断加大。社会在转型的同时,也在推动社会结构的重组,而在这一过程中,由于社会结构的变化,导致各种影响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不断增加,形式多样的反社会行为的规模和数量也呈现出增长迅速的势头,致使全社会面临的风险增多。如果一个地方经济发达、人民富裕,但社会动荡、秩序失控、犯罪猖獗、安全缺失,人民群众也不可能有幸福生活。[4]
(一)社会风险增多
1.非直接利益冲突事件频发。群体性事件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急剧攀升,年均增长20%以上。[5]群体性事件本身是一种反社会行为,具有很强的破坏性,可能造成社会动荡、人心涣散的不良后果。[6]从相关的统计文献中,我们可以总结发现,该类事件给社会造成的财产损失正在日益增多,极大地扰乱了社会秩序,甚至造成强烈的社会震荡。比如,2008年的云南孟连群体性事件、贵州瓮安群体性事件,2009年的湖北石首群体性事件等比较典型的非直接利益冲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2.暴力恐怖事件日益猖獗。越来越多接受过国外极端暴恐分子资助和训练的国内分裂势力,在全国各地伺机制造暴力恐怖事件,给人民群众的心理造成了极大的恐慌。其中,最令人震惊的当属2014年发生的昆明火车站严重暴力恐怖事件;近日,温州公安机关破获未遂暴恐案,成为继昆明火车站暴恐案后又一震动全国的暴力恐怖案件。2016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数据显示,2015年各级法院审结危害国家安全、暴力恐怖犯罪案件1084件,判处罪犯1419人;与2014年各级法院审结煽动分裂国家、暴力恐怖袭击等犯罪案件558件、判处罪犯712人等相比较,增长了近一倍。
3.刑事犯罪案件持续高发。2009-2013年,我国刑事案件立案数、治安案件受理数和人民法院审理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案件收案数都呈逐年上升的态势(如图1和图2所示)。具体变现为:“两抢一盗”侵财犯罪高发多发,“黄赌毒”犯罪现象在一些地区趋于突出,网络诈骗犯罪、经济领域犯罪、高科技犯罪、黑恶势力犯罪、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校园砍杀、公交纵火)、非法传销、非法集资、涉邪教活动、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问题突出,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增多。
图1:刑事案件和受理治安案件数
图2:人民法院审判危害公共安全刑事案件数
(二)警民关系恶化
警民关系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和重要基础,[7]从某种意义上说,警民关系是官民关系的晴雨表。[8]一些公安机关及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安全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群众观念淡薄,不作为、乱作为,导致警民关系恶化。
1.公安机关脱离人民群众。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期,有些公安机关仍然存在严重的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作风问题,究其根源就是脱离人民群众。提供公共安全服务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能,服务质量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甚至是决定着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如果一个地方经济发达、人民富裕,但社会动荡、秩序失控、犯罪猖獗、安全缺失,人民群众也不可能有幸福生活。[4]
2.公安机关公信力下降。在一些地方,由于政府和公安机关及工作人员长期的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甚至出现官匪、警匪一家,导致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给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造成极坏的影响。另外,自媒体时代,涉警负面舆情事件频频曝光,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的社会形象,导致警民信任危机的出现。
3.警民冲突时有发生。面对突发警情,一些人民警察不按相关规定执法,出现执法不规范甚至暴力执法等现象,不仅加剧警民关系的紧张,而且更加消蚀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及工作人员信任的基石。比如引起全国关注的贵州瓮安事件、云南孟连事件等,均出现非直接利益相关人妨碍警察执法甚至暴力抗法、暴力袭警。
(三)警务改革倒逼
我们正在经历的警务改革发展,出发点就是让人民群众对我们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队伍更加地满意和认可,进而对我们的党和政府更加满意和认可,这对于国家的长治久安是非常重要的。
1.社区警务的兴起。社区警务是在警务现代化之后警务改革的必然方向,是西方第四次警务革命的产物。[9]社会是产生犯罪的根源,抑制犯罪的主力军也在社会。以社区警务为载体,以动员社会力量为关键,回溯以往的自我警务和人人皆警的传统模式,形成积极性的防控模式。[10]警察通过深入社区、深入人民群众内部,千方百计提供优质的公共安全服务,提高社区公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2.警察公关的考量。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为目标的警察公共关系的兴起,要求公安机关及工作人员树立全员公关理念,重塑人民警察队伍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有效的警民沟通,可以化解警民隔阂和增进警民情感,为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凝聚社会力量。当然,这就要求每一位警察通过再教育,掌握必要的警民沟通技巧和方法,以主动适应公关的警务改革趋势。
除了上面讲到的,还有一点也是推动公众参与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重要动力,那就是社会治安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我们都知道,提供公共安全服务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能,服务质量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甚至是决定着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优化公共安全治理社会环境,需要公安机关坚持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拓展人民群众参与公共安全治理的有效途径,引导社会公众有序参与。而且,现在的参与式治理理念主张各种公私团体、组织和个人均参与管理过程。[11]那么,基于公共利益而团结合作的社会公众,在维护社区治安等工作中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公众参与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实践
公众参与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升公共安全治理能力的重大举措,也是现代警务改革发展的必然之路。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范围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内部防控,防控区域主要是机关事业单位和小区,公众参与的主体也主要是内部的治安保卫力量;二是外部防控,这一类型的防控区域十分宽广,包括除内部防控和网络虚拟社会防控以外的区域,该类型公众参与的主体也比较多,广大人民群众个人、各种治安志愿者协会等社会组织,以及专注研究社会治安问题的智库和专家学者等;三是网络虚拟社会防控,防控区域就是网络空间,公众参与主体则主要是“网警志愿者”。下面则根据收集的资料,把公众参与对应的防控类型进行简单举例介绍。
(一)公众参与内部防控——江西省南昌市实践
江西省南昌市以大力创建平安小区为抓手,通过加强小区内部防控建设,大力构建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12]主要实践做法:大力宣传组织小区治安积极分子、服务志愿者、居民群众等各种社会力量,开展巡逻值守、看楼护院、邻里守望、防范宣传等群防群治工作,做到“街巷有人巡、楼院有人防、公共场所有人控、重点要害部位有人管”,形成人人参与治安防范的工作格局。只有不断提升群众的自防能力,才能将小区公共利益维护好,进而实现小区居民的安居乐业。
(二)公众参与外部防控——河北省正定县实践
河北省正定县在城区宣传发动成立社会治安志愿者协会、城管系统社会治安志愿者分会、离退休干部志愿者防控小区、城管系统职工志愿者防控街道的治安防范网络,鼓励引导志愿者根据职业特点,各尽其能。比如说,交通系统职工社会的接触面相对较广,对各类社会治安信息也比较灵通等特点,组织交通系统干部职工和出租车、公交车司机,成立社会治安信息员协会,协助公安机关发现、报告并制止不法分子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乡镇,建立农村社会治安员协会,负责向治保会反馈治安信息,盘查形迹可疑人员、车辆、物品,制止违法行为,调解家庭、邻里矛盾纠纷等。通过加强社会治安外部防控,正定县社会治安面貌得到持续好转。[13]
(三)公众参与网络虚拟社会防控——北京市实践
从2014年开始,北京市公安局就将群防群治的理念引入到网络虚拟社会,以“首都网警”网上巡查执法平台为依托,通过自愿加入的方式,逐渐打造形成北京警方第五大群众力量——“网警志愿者”队伍。从年龄分布看,80后、90后是绝对的主力军,占志愿者总数的80%;从地域分布看,志愿者遍布全国,其中以北京网民最多,占21%;“网警志愿者”职业多种多样,涵盖了学生、教师、医生、公司职员、政府公务员等,还有网络大V、专家学者和来自互联网安全企业,各大网站工作人员等。截止2015年12月,“网警志愿者”队伍已发展成员3000余人,累计举报各类违法犯罪线索1.5万余条,涉及诈骗、淫秽色情、网络赌博、吸贩毒、谣言等多个方面。根据举报情况,“首都网警”对发布传播虚假不实、淫秽色情、诈骗等信息的网民8400余人进行了警示教育,破获刑事、治安案件210余起。[14]
三、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的公众参与机制现状
在社会治理理念的引领下,健全、有效的公众参与机制体系,是营造良好社会环境的重要因素。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在社会治安防控领域,完善的公众参与机制体系并没有建立,从而导致社会公众参与的力量和效果等都大打折扣。归纳起来,目前在我国,社会公众参与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机制建设存在以下问题。
(一)缺乏保障机制,导致公众不敢参与
健全的法律制度规范,是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创新的重要保障和基础,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方面,相关规章制度的可操作性不够。法律支持不足,公众参与的法律保障严重不足。我国对于社会公众参与社会治安治理方面的相关制度还只停留在国务院、省级政府等文件上面,对于参与的具体程序、方式和范围等规定不明确,这就导致相关政策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另一方面,执行落实力度不够。即使有社会公众参与的相关规章制度,在一些地方的政策执行程序上面却大大折扣,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局面,出台的政策也只是停留在纸面上,既不能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更不能给公众参与提供必要的法律制度保障。
(二)缺乏激励机制,导致公众不愿参与
有效的激励机制,能够激发社会公众的参与意愿。但是,由于缺乏应有的激励机制,社会公众的参与意愿十分低下,导致问题的诸多表现:第一,参与成本高于激励公众收益。参与的积极性的高低还取决于市民在获取有关公共事务信息时所支付的成本的高低,如果成本太高而收益却得不偿失,那么他会索性不去参与,保持“理性地无知”[15]。第二,激励机制作用有限。就目前情况来看,大多数社会公众积极主动参与的意识淡薄,主要以老党员、老教师、老干部“三老”等为骨干,其他社会成员的参与意愿并没有被激发出来。第三,激励的系统性不够。制度性的激励是激发社会公众持续不断参与的源泉。但是,保障机制的不健全,也导致激励机制的不完善,这就使得政府不能够保证激励机制的系统性。
(三)缺乏教育机制,导致公众不会参与
掌握必要的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技巧和方法,不仅能够增加制敌取胜的把握,还能够较好地保护自身不受伤害。就目前来看,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一,宣传教育力度不够。理性的参与才能保证参与的效果。但是,公安机关对于科学参与社会治安防控方面的宣传教育是缺失的,更别提如何保障各个教育阶段宣传教育内容的针对性。第二,宣传教育效果不明显。全国各地虽有各类安全知识进校园活动,但是活动宣传的效果并不理想,往往流于形式、走个过场。第三,宣传教育方式内容陈旧。在信息时代,教育宣传活动的手段应该多样化,内容应更富趣味性,但事实恰恰相反,不仅不能激发社会公众的参与热情,而且也不能促进社会治安防控知识的传播。
(四)缺乏沟通机制,导致公众不能参与
有效的沟通是社会公众能够参与的前提。但事实上,警民沟通存在许多问题,阻碍着社会公众参与到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创新,亟需解决的突出问题包括:第一,警民沟通渠道匮乏、单一。警民沟通,顾名思义,是信息、情感和意见等在警民之间的一种双向互动沟通。那么,在这一过程当中,沟通渠道的多元化直接影响着社会公众的参与热情。第二,缺乏长效互动机制。临时性的沟通互动机制打着“人治”的烙印,只有长效的互动机制才能真正地把社会公众动员起来。第三,沟通存在结构障碍。之所以出现这样的障碍,根源是官僚主义思想在作祟,它人为地导致沟通地位的不平等。随着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结构障碍只会让社会公众产生抵触和不合作心理。
(五)缺乏评价机制,导致公众不知参与
评价的目的,在于随时掌握工作推进措施的效果和效用,也是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手段。造成公众不知道在哪些方面、通过什么样的渠道等参与的原因:首先,警务信息不公开、不透明。如果应该向社会公众公开的警务信息没有公开,社会公众就不知道所处的社会治安环境是怎样的、面临什么样的问题,即使有心出力也不知道劲往哪使。其次,公众监督评价通道受阻、有限。面对日益增多的涉警负面新闻报道,一些公安机关的应对显得手足无措,只能有意识地封堵社会公众评价的通道,或者干脆采取特定时间段全部断网的方式防止负面舆情的传播。最后,公安机关对评价重视不够。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历史进步最重要的力量。真正有用的社会评价,能够促进公安工作的改进和完善,尤其是依靠人民群众扩大社会治安防控面。
四、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的公众参与机制建设路径
蔡定剑教授认为,只有单方的行动而没有互动过程的行为不能称为公众参与。在公共治理和善治趋势引领下,在强调科技保障的前提下,树立公众参与理念,建立并创新社会治安防控公众参与机制,才能倒逼政府使公众参与从虚假走向真实,从形式返归实质。
(一)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保障机制,让公众敢于参与
加强顶层设计,完善公众参与的保障法律制度,是维护社会公众参与权利的关键。一是要制定专门法律规定。在社会治安案件的侦破过程中,即使社会公众掌握一些关键线索,但忌惮于嫌疑人的打击报复以及普遍的“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心理,更多地选择成为“沉默的大多数”,公众顾虑的根源是缺乏明确的法律规章保障。因此,必须通过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来消除公众的顾虑,让公众参与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真正做到敢于参与。二是制度创新激发参与活力。以理念、体制机制、方式手段创新为驱动力,积极推进公众参与的激励、教育、沟通和评价等制度创新;以“互联网+公安”平台为依托,大力推进智慧警务创新,不断改革社区警务模式;创新多方参与机制,更好地组织动员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人民群众参与公共安全体系建设,壮大社会治安防控自组织,努力实现公共安全事务公共治理。三是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积极培植公众参与的土壤,借鉴国外公众参与经验和探索,实现邻里守望、邻里互助,让犯罪预谋淹没在人民群众的汪洋大海。同时,还要大力完善社会面、重点行业、单位内部、城乡社区等治安防控网络,建立特殊场所、学校等安全责任制,
(二)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激励机制,让公众愿意参与
公众参与需要内在动力和外在动力的驱动。一般来讲,内在动力具有可持续性,而外在动力作用时间不是很持久,所以说一旦消除外力,公众就可能停止参与。一是完善激励体系。提高参与收益,不同层面精神和物质奖励,设置见义勇为奖,并作为考核政府绩效的重要内容。对社会治安建设群众评价高、满意度高的予以表彰奖励;对社会公众反映强烈、治安混乱的予以严肃问责。二是建立奖励标准逐步增长机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提供线索重要程度或对于案件处理过程推进程度等具体情况,及时奖励参与者相当数额金钱或荣誉,以消减公众参与成本,并且要建立奖励标准定期调整机制。三是公众参与组织化。针对城镇化进程中形成的治安管理盲区和一些偏远农村地区治安防控力量薄弱问题,推动加强基层社会治安防控参与组织建设,及时调整警力布局,建立健全群防群治队伍,不断增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实效。
(三)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教育机制,让公众懂得参与
通过教育培育参与文化,帮助公众树立主动参与意识,以此为社会公众提供源源不断的内在参与动力。同时,加强公众参与理论研究,以问题解决为导向,通过理论联系实际,为公众参与教育提供素材和支撑。一是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加强全民公共安全和风险意识宣传教育,掌握基本警务技能,贯穿整个教育过程。在社区内积极宣传公众参与社会治安防控的价值以及公众参与的渠道、方式和需要注意的问题。二是培育公众参与文化和精神。加强公民公共精神的培育,组织参与专题实践活动。从实现社会善治出发,引导社会成员增强风险意识,确立共同防控风险的理念,积极参与风险防控实践,激发社会自治、自主、能动力量,努力形成政府和社会共同防范、化解、管控风险的良好局面,打造公共安全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命运共同体。三是创新宣传教育形式。在新媒体时代,综合开发利用自媒体、APP、网站、微电影、微信、实时短信提醒、LED屏幕、提示卡等,通过情景模拟、警营开放日、大接访等活动吸引公众参与,向社会公众发布社会治安动态信息,公共知识分子和NGO在其中也可以扮演重要角色。组织公众座谈会,主动开放公众参与,听取意见和想法。诚然,这其中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的作用不可忽视,要主动走进校园、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人流密集的场所,进行具体参与知识和技巧的讲解和示范。
(四)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沟通机制,让公众高效参与
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让高效沟通成为可能。一是搭建沟通平台。互联网让组织变得更加扁平,让沟通变得更加畅通。沟通平台既包括以互联网为核心发展而来的社交工具,也应包括传统的交流方式。因此,要运用互联网思维,统筹使用微博、微信、网络论坛、社交网站、网络通信、媒体视频、手机报刊、手机电视、数字电视、数字报纸等新媒体工具,传递信息、沟通情感和交流意见。另外,面对面的直接沟通交流方式也必不可少,比如走访、座谈等。二是警民沟通常态化。众所周知,我国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担负维护社会治安的责任,尤其是社区民警(俗称片警)肩负的使命更为直接和具体。当然,社区的治安维护,离不开群众的参与。建立全民互动型的、常态化的网络媒体参与机制,发挥其方便、快速、广泛等优势,成为公众参与的“高速公路”。[16]
(五)建立健全公众参与评价机制,让公众透明参与
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众评价机制的目的,在于取得公众实践方面的信息,以作为政府调整和改进社会治安防控政策的依据。一是加强警务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必须以有效的信息作为基础。由于警务信息的不对称性和专业性,公众只能是“盲参”而非“有序参与”,参与价值也将大打折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我国政府部门的政务信息公开作了专门规定,同时根据警务信息的特殊性,应制定出台公安机关警务信息公开规章制度,明确公开内容、对象、时效、发布渠道等。二是建构科学的公众参与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通过合理的评价方法,评估参与现状、发现参与存在的问题,对于改善今后参与效果非常必要,这就需要考虑设置监测指标数据的可获取性以及整个评价工作的可操作性。以评价结果为考核标准,纳入绩效考核管理,作为职务晋升、警衔晋升、年终考核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结论与讨论
传统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不适应时代发展和社会治理的需求,根据社会发展而来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也需要创新和完善,前提是系统研究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在系统介绍和整理已有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相关研究文献的基础上,重点关注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公众参与的现实需要和主体,以及公众参与机制存在的问题等内容,探讨和分析了当前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公众参与机制的路径与策略,对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公众参与机制问题作深度的科学研究,以弥补此类研究的短缺与不足,为平安中国和建设提供政策依据。
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离不开公众的参与,而科学的公众参与机制是基础。在“警力有限,民力无边”的社会背景下,符合机制安排的、有序的公众参与,可以凝心聚力、形成社会治安防控的合力,最大限度地挤压违法犯罪的空间,实现从源头上预防各类治安或刑事案件的发生,这对于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提升具有不可低估的价值。另外,发动社会公众参与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也是践行党的群众的重要体现,有利于实现社会治安的“群防”;同时还为创新警民沟通渠道提供了可能,有利于和谐警民关系的构建。当然,社会治安局面的改善,反过来也会促进以公众参与为主要特征的社会治理的进步。
为了更加准确地把握公众参与的意愿,如何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细分公众参与主体和作用领域,并对参与意愿程度进行科学评价是进一步研究的方向。另外,基于公众参与现状和机制的分析,笔者认为,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的公众参与,从稚嫩走向成熟要经历三个阶段或形态,一是初级阶段——激励参与形态;二是中级阶段——合作参与形态;三是高级阶段——主动参与形态。同时,如何通过定量研究工具,全面监测所处的参与形态或者阶段,并且它们之间是如何演化的、演化机理又是怎样等问题,都是值得进一步思考和研究的课题。
参 考 文 献:
[1]湖北省公安厅研究室.关于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实践与思考[A].云山城,陈实.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C].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14.
[2]于飞.浅谈在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视阈下的网络治安管理[J].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2015,(7):100-101.
[3]关颖.青少年犯罪预防中的“儿童参与”——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新思考[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4,(1):53-57.
[4]俞可平.善治与幸福[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1,(2):1-3.
[5]吴鹏森.当前社会不稳定的突出表现及形成机理[J].探索与争鸣,2014,(6):16-18.
[6]向德平,陈琦.社会转型时期群体性事件研究[J].社会科学研究,2003,(4):99-103.
[7]夏德才,蔡奕奕.新时期警民关系研究[J].公安研究,2009,(4):69-75.
[8]俞可平.警务创新与治理现代化[J].公安学刊,2014,(5):13-17.
[9]崔磊.英国警务改革考察及其对我国警务改革的启示[J].公安研究,2011,(2):80-87.
[10]岳清春.西方警务革命对我国警务改革的启示[J].武警学院学报,2015,(3):93-96.
[11]杨艳东.中国城市治理困境中的公众参与机制与效果分析[J].云南社会科学,2011,(5):20-23.
[12]王国强.着力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N].人民公安报,2013-5-11(003).
[13]史文通,刘银海.正定县构建立体社会治安防控体系[N].河北日报,2005-11-4(011).
[14]王首锋,张光成.北京警方第五大群众力量揭开神秘面纱[EB/OL].(2016-01-13)[2016-02-18].http://tv.cpd.com.cn/n15663537/c31702692/content.html.
[15]费广胜.论我国公众参与机制的缺陷与制度创新[J].理论界,2004,(6):163-164.
[16]周进萍.社会治理中公众参与的意愿、能力与路径探析[J].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2014,(5):54-58.
责任编辑:林衍
Mechanism Construction of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Three-Dimensional Social Security Control System
Zhang Ji-yuan
(Sichuan Police College, Luzhou 646000, China)
Abstract:In the process of innovating social security prevention and control system, the scientific public participation mechanism is essential. This is not only an important attempt to innovative social governance, but also conducive to the prevention of all kinds of illegal and criminal activities from the source. By combing the relevant literature and surveying current situation of public participation, we can find out that the public participation mechanism is not perfect, which is the main factor to restrict the innovation of social security system. Among them, the lack of security mechanisms leads to public "not dare"; the lack of incentive mechanism leads to public "unwilling"; the lack of education mechanism leads to public "will not"; the lack of communication mechanism leads to public "cannot"; the lack of evaluation mechanism leads to public "unknown". Therefore, the establishment of a sound public participation from insurance, incentives, education, communication and evaluation mechanism is an important guarantee for the realization of orderly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the creation of innovating three-dimensional social security control system.
Key words:public participation; social security control; three-dimensional ; mechanism,
收稿日期:2016-01-21 基金项目:四川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社会治理创新研究中心资助重点课题“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的公众参与机制研究”(SHZLZD1503)
作者简介:张继远(1983-),男,山东汶上人,四川警察学院警察管理系助教,从事公众参与机制研究。
中图分类号:DF63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745(2016)02-004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