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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不动产权籍调查与开发区土地资源管理

2016-06-29王慧

进出口经理人 2016年3期
关键词:权籍开发区用地

王慧

摘 要:今年是稳增长、调结构的紧要之年。土地参与宏观调控,是我国在特定发展阶段基于特有的土地制度和特殊的国情作出的特殊选择。本文介绍了我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意义, 其次对开发区的土地资源管理体制及其存在的问题做了简单的阐述,强调土地治理能力的提升,进一步推进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农村土地制度试点改革及法制国土建设。

关键词:不动产权籍调查;开发区土地资源管理

一、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意义

(一)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登记制度是我国实施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一项重大改革任务,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全社会广泛关注。坚定不移地落实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的“四统一”要求,逐步建立不动产权籍调查体系和工作机制,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当前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重要内容。不动产权籍调查为不动产登记提供规范有效的调查成果,维护和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不动产登记的基础和前提。

(二)权籍调查成果的审核。权籍调查科对权调成果的审核。先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查询是否有抵押、查封等限制权利情况;再具体审查规划图、竣工验收材料、出让合同、买卖合同、税费等权源资料是否符合规划、是否符合转让条件,权源依据是否完备,权属界址是否明确、清晰,与地籍图中周边地物是否一致、属性填写是否正确等等;若发现有问题的,权籍科会及时向调查机构反馈意见,让其在限定时间内整改。权调的审核主要采用室内外核查的方式进行。如果对调查成果存在疑问,需要室外核对的,由两个工作人员到外业实地核实。对于审查发现的问题,责成调查单位及时修改完善。

(三)不动产单元编号。由于房产登记数据和土地登记数据尚未实现完全整合,权籍调查数据库内房地的不动产单元号尚未编制,我局在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时,首先要求申请人到权籍调查窗口,申领编制不动产单元号。第一种情形,对于已权籍调查审核过的不动产,信息科窗口直接对权调成果进行图形数据入库,再对入库成果编制唯一的不动产单元号。第二种情形,对于未进行权调审核(宗地界址面积无变化)的不动产,直接由信息科窗口编制不动产单元号。即工作人员在权籍调查数据库查找原证书,将证书定位到具体的宗地,再将房产登记数据关联到相应的宗地,在宗地内生成唯一的不动产单元号。

二、对权籍调查的建议

权籍调查工作是整个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核心和关键,其质量直接关系不动产登记发证的质量。因此,对调查机构的管理尤为重要。应从调查机构的调查资质、调查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调查成果是否经过自检和调查单位的质量审查,调查程序是否规范,调查成果是否完整并符合规定要求,权籍要素的内在联系及其是否与周边地物地貌存在空间位置矛盾等方面,抓好调查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于现资质不全的调查机构,给予一定时间的过渡期,督促其尽快完善测绘资质,尽早做到一个不动产单元的权籍调查事项由一家调查机构主导完成。同时,权籍审核是权调中关键的关键。权调审核人员不仅要有测绘专业技术,还要懂不动产政策法律,所以要培养一批专业技术人员。只有权籍审核做好了,后续的不动产登记受理、审核、登簿、发证才不会有难点,既节约了办证时间,又保证了登记质量。

三、开发区的土地资源管理体制及其存在的问题

由于中国行政管理体制也存在一个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过渡的过程,行政效率低下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各级各类开发区尤其是国家级开发区,作为改革开放的试验田,客观上要求提高行政效率,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从而提高招商引资力度。因此,在开发区高效行政的诉求下,各地政府都通过地方立法程序,向开发区管理机关授权,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政府的派出机构,在开发区这一相对封闭区域内行使同级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即在开发区范围内自行审批包括土地资源、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等在内的几乎所有经济管理事项。统一规划与管理开发区科技工业园,负责园区内土地征用、开发和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转让和建设项目的审批与管理工作。”

对于土地资源的管理,一般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设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开发区管委会的职能部门,承担开发区范围内从农地征用、出让转让、规划利用,甚至登记发证等几乎所有用地审批任务。开发区内的土地资源管理工作基本上独立于地方政府土地资源管理范围之外,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用地特区。一方面,这种管理体制确实能最大限度地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方便园区企业和投资者,更大程度地解放生产力,促进开发区产业的积聚与发展。在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往往需要几个月甚至更长时间才能办完的事情,在开发区也许几天甚至一天就能办完,这样大大提高了效率,从而使开发区对投资者更具有吸引力。另一方面,这种管理体制也存在不足,主要表现为:行政审批的主观性更强,有可能导致审批失误。

四、结束语

作为开发区内与产业用地相配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应该有一定的限度,但由于部分开发区管委会为了短期内获得较多的土地收益,或者是为了弥补低价出让产业用地产生的亏损,比例,将部分产业用地转为进行房地产开发。这样,一方面开发区产业用地不能满足需要,开发区发展缺乏后劲;另一方面开发区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往往采取协议方式出让,而城市经营性用地则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方式供地,两者处在不平等的状态,而且城市经营性用地多了一个供应渠道,扰乱了城市的土地供应市场与房地产市场。开发区土地资源管理上的问题在全国各地几乎普遍存在,改变这种状况的最根本办法就是改变开发区的土地资源管理体制。

参考文献:

[1]曾洪云.城乡一体化“现代地籍”建设关键问题研究[J].国土资源信息化2006,6.

[2]卢新海.企业土地资产及其管理[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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