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剧维权 如何防患于未然?
2016-06-28小舒小豆
小舒+小豆
对权利、责任、义务的区隔成为编剧面临的大问题。《宫锁连城》侵犯《梅花烙》著作权维权案闹得满城风雨沸沸扬扬;《北京爱情故事》著作权纠纷尘埃落定;蒋胜男与编剧王小平、制片人曹平之间关于《芈月传》的著作权纠纷……
随着编剧与制片方的合作关系授权模式的多元化,影视产业IP开发逐渐进入白热化,整个产业链以及周边衍生品开发深度化。各方在知识产权也就是IP的归属权上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对权利、责任、义务的区隔成为编剧面临的大问题。《宫锁连城》侵犯《梅花烙》著作权维权案闹得满城风雨沸沸扬扬;《北京爱情故事》著作权纠纷以编剧和解尘埃落定;蒋胜男与编剧王小平、制片人曹平之间关于《芈月传》的著作权纠纷……目前编剧的维权意识和能力都在增强,法律纠纷也呈现高发的趋势。一方面是因为业内的很多法律纠纷案例给大家提供了防范于未然的意识,而且很多编剧工作室、编剧公司的成立让行业呈现出抱团取暖的状态,团队中专门的法务成员会在法律相关问题上严格把关。另一方面,越来越多专业的法律机构也能为编剧提供法律咨询及相关服务。为此,我们请到了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中国分会版权委员会主席王军律师,讲解编剧维权那些事儿。
编剧纠纷现状分析
王军团队代理的大量版权与影视娱乐行业诉讼与仲裁案件具有典型性与标杆意义,比如代理琼瑶诉于正案,《南派三叔》电影改编权合同纠纷案,《北平无战事》编剧署名权纠纷案,可以说是目前处理影视产业纠纷与编剧维权的律师界翘楚。针对目前的编剧纠纷现状,王军总结了以下几种:
一、编剧与片方的纠纷,主要是改编权和摄制权的行使范围的问题。“作为编剧或者在先权利人,作品的原版权人,对于作品的后续改编行为和再改编行为都是有控制力的。”此类纠纷包含两种类型:一是在全IP开发的情况下,合同中关于改编作品和具体的作品属性问题约定模糊,到底是改编和拍摄一部真人大电影,还是拍一部动画片,是网络剧还是电视剧,电视剧做多少集、网络剧做几季,没有详细的约定便会留下很大争议的隐患;二是改编权和摄制权行使期限的问题,到底是在合同期限内完成剧本的改编或完成所有的前期拍摄,还是在合同期限内只要开始了剧本的改编工作或只要开始了前期拍摄,哪一种才算是改编权和摄制权的正确行使,很多合同约定不明,打到法院就容易发生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状况。”
二、合作作者之间的纠纷,主要是编剧权益(署名权及获酬权)的问题,“比如在《北平无战事》编剧署名权纠纷案中,编剧署名是刘和平一个人,其实前后有不下三位编剧参与了创作,合同约定完成剧集会给编剧助手署名为编剧,但是这两位编剧助手未能全程参与完成创作,就中途离开了,但未来完成作品的署名应该如何安排,在合同没有履行完毕又未书面解除的情况下,对于双方来讲均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
三、与在先权利人(原著作者)的纠纷,比如天下霸唱诉陆川和《九层妖塔》制片方的诉讼,以保护作品完整权为主要诉求。也就是说原著作者认为电影作品对原著的改编太大了,已经超出了合理改编的范围,降低了作品的社会评价,损害了原著故事的完整性。但就取得合法改编授权的创作尺度问题,在王军律师看来,不宜由法院以司法判决的形式来评价编剧、导演在艺术创作层面的取舍与对错,否则将极大妨碍艺术创作的多元创新表达,何况此类盗墓题材作品本身为了取得电影审查主管部门的公映许可,进行较大幅度的改编不可避免。
四、创作交付是否符合创作要求,片方委托编剧进行剧本创作,编剧创作的内容是不是符合制片方的要求,这一点上有关委托创作作品的交付是否合格,很多制片方会基于这一点提出解约,单方终止合同,但这种情况下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达标的客观标准到底是什么,有赖于委托方与编剧在合同中约定清楚,委托方如果对剧本有修订意见,也需明确书面提出修订的具体要求,否则,法官很难支持片方的诉求。
五、关于抄袭,琼瑶诉于正的案子非常典型,“法院所认定的绝不仅仅是因为于正抄了九个情节就判决侵权赔500万,而是从三个作品侵权(实质性相似)的比对维度来评价这个问题:第一层是特定的人物设置与人物关系,用于支持两部作品的构架性主线人物设置与人物关系高度近似;第二层是从单一特定的独创情节来看,有九个原创情节确定地归属于琼瑶,被于正抄了;第三层是作品的整体比对,琼瑶提出有21个串联的情节,不是说每个情节都是琼瑶全新原创,部分情节具有公有领域或有限表达的特征,但是这种情节之间的排布和创编关系是属于琼瑶独有的,你抄了就是侵权,而且是很严重的侵权。”抄袭现象也是业界颇为关注的焦点,最后王军用了一句话进行总结,“可借鉴创意,别抄袭表达。”
律师支招 自我防范意识很重要
面对行业内屡见不鲜的编剧侵权事件,王军律师给编剧写了“21条法律锦囊”,为编剧的维权提供宝贵建议。“通俗地理解,版权和著作权是同一概念,不可分,不必分;文学创意(故事核)最值钱,要想保护:要么让好的“创意”以商业秘密的形式存在,不予他人说;要么形成1000字以上的文字作品,去版权登记中心做个版权登记;向影视公司递交你的剧本梗概/大纲/稿件之时,记得文稿上要注明“作者,版权所有人,完成日期”以及“保密文件”字样,同时让对方打收条,签保密承诺……”每条细则无不包含他从业多年的实践经验以及对于编剧维权事业的赤子之心。
在王军看来,“法律环境有赖于行业对法律的正确认识,因为从法律环境来讲不是空中楼阁存在那儿,首先要借助行业的实务工作,法律的契合度,因为没有专门的电影法或者传媒法,只能基于著作权法、合同法这些一般的法律来进行规制。这显然不够的,从行业来讲,编剧行业如果想更好维护行业秩序,其实有赖于对合作环节的合作契约精神的尊重,包括对于条款的安排和实际,对于权利方面的取舍和保留,有一个更严谨的思考和谈判,这很重要。”
编剧纠纷要防患于未然,第一要做到尽量把合同细化,比如金庸的合同对于哪些能改编哪些不能改编都写得非常详细。行业应该借鉴国外的合同模式,尤其是国外的合同契约精神和合同意识。我们自己的合同大概3~5页,而好莱坞或者大编剧的合同协议,通常协议文本是20~30页,非常细化。只有这样,才能对定义条款、权利条款、授权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合同变更终止条款,争议解决条款加以明确,双方的核心利益才能得到保障。
第二要及时解除合同,比如前面提到的《北平无战事》。当合约人停止行使义务的时候,作为合同方便应该要及时终止合同。
第三要规范行业关于创作道德的问题,抄袭行为的发生与“抄袭者”的职业操守有关。
第四,也是最重要的,编剧的自我防范意识很重要,不要等出现问题之后才去解决。从防范性的角度来讲,可以做哪些设计和安排是很重要的。
编剧是一个大的生态圈,有资深编剧,年轻编剧,还有编剧助手,业余作者,原著作者,以及导演自己写剧本。编剧圈本身就是动态或者多元的,没办法整齐划一去看待法务经验和市场经验,但是总体来说创作力和行业里的竞争力都是在提升的。
未来,写手和枪手可能也会越来越多,他们通过约定以一定的报酬委托创作。目前来说,他们的很多权益都自己放弃了,比如署名权,以及与署名权为基础的全版权身份。如此一来,一旦委托创作的作品成为一个大的IP,写手和枪手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这个IP归自己所有,与此IP相关的所有权益将与自己毫无关系。而其实法律给了他们保护权益的机会,作品的创作是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约定来规定权属的,通过合同约定是可以把相关权益约定在委托人手下。所以写手和枪手也需要有防范于未然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