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师”教职略考
2016-06-28丁强
丁强
摘 要 汉末天师道中的“天师”教职一名,由来已久,自战国时文献已载。东汉所出道教最早经典《太平经》中,袭用此名,并成为后来汉末新出现的道教最高领职者的专用名称,延续至今。
关键词 天师 世袭
中图分类号:B95 文献标识码:A
考“天师”之名,出于庄子的寓言。《庄子》:“黄帝又问,小童曰:‘夫为天下者,亦奚以异于牧马者哉,亦去其害马者而已矣。黄帝再拜稽首,称天师而退。”整个寓言讲的是黄帝因迷路而向牧马童子询问,以小童识途来比喻治理天下,故黄帝以天师称之。此证天师之名与黄帝有关,汉代的黄老道早已使用。今于《抱朴子·遐览篇》中著录其师郑隐所收藏的道书,内有《天师神器经》、《小僮经》、《小童符》等可证。
上所谓“天师”,及黄帝与天师问答的著书形式,为其后道教经书之所本。最早的道教经典《太平经》就是如此,其中大部分的篇幅皆是以围绕着黄帝与天师问答的形式展开。张道陵曾依据《太平经》造作《老于思尔注》,在创教之初,自称天师是有所据的。张道陵伪称老君降命封他为天师,实际上是自称天师。由于张道陵自称天师,故其所创立的道教从一开始就叫做天师道。有的学者认为,张道陵创立的道教在汉魏时期只称“五斗米道”,天师道之名是后世道教徒改称的,此说不符合实际情况。《太平经》中不仅屡见“天师”之词,且出现“天师道”一词。卷九十一说:“暗昧之人固固,心结聪明犹不达,不重反复见晓救者,犹朦朦冥冥,复乱天师道,故敢不反复问之也。”还说:“原得天师道传弟子,付归有德之君能用者。”张道陵称其教为天师道,不仅有《太平经》作为依据,而且时文亦有记载。《三国志集解·魏志》卷八《张普传》引钱大昭曰:
熹平二年三月一日,天表鬼兵胡九口口,仙历道成,玄施延命,道正一气,布于伯气,定召祭酒张普、萌生赵广、王盛、黄长、杨奉等谕,受《微经》十二卷,祭酒约施天师道法无极耳。
后世出土了一块东汉熹平二年镌刻的《米巫祭酒张普碑》,其文与《三国志集解》所引完全一致,因此张道陵以天师命名其教,可信度很高。熹平是张道陵去世后张衡执掌其教的时期,这里在对初入教的胡九进行传授时,明确说要“祭酒约施天师道法”,可见在张衡之前就已称其教为天师道了,否则米巫祭酒张普题字就不会有这样明确的称呼。
天师职位的传承,是通过世袭的方式,并非由道民推选产生,这是因为天师一职的来历与众不同,据《云笈七签》记载张道陵被授予天师之名的由来,是这样讲的:
道陵奉行布化。张天师,沛园丰县人也。讳道陵,字辅汉。禀性严直,经明行修.学道有方。永平二年,汉帝诏书,就拜巴郡江州令。以延和元年三月十日辛丑,沼书拜为司空,封食冀县侯。以芝草、图经、历神仙为争,任采延年药饵金液丹,以汉安元年丁丑.记书迁改,不拜。遂解官入益州部界。以其年于蜀郡临邛县渠亭山赤石城中,静思精至,五月一日夜半时,有千乘万骑来下至赤石城前,金车羽盖,步从龙虎鬼兵,不可称数。有五人,一人自言,吾是周时柱下史也;一人自言,吾是新出太上老君也;一人云,吾是太上高皇帝中黄真君也;一人言,吾是汉师张良子房也;一人言,吾是佐汉子渊天师外祖也。子骨法合道,当承老君忠臣之后。今授子鬼号,传世子孙为国师,抚民无期。于是道陵方亲受太上质敕,当步纲蹑纪,统承三天,佐国扶命,养育群生,整理鬼气,传为国师。依其度数,开立二十四治、十九静庐,授以正一盟威之道,伐诛邪伪.与天下万神,分付为盟。悉承正一之道也。
天师的任命,不仅有神圣的性质,得为天师的传道者,还必须有取信于世间的信物,这就是剑和印。据《后汉书·刘焉传》讲:“陵传于衡,衡传子鲁。”《汉天师世家》说:“衡字灵真,有长才,记征黄门侍郎不就,袭教居阳平山,以经策授弟子,彰正一之道。汉光和己未年(公元179年)正月,以印、剑付子鲁,于阳平山白日升天。”①张道陵嗣后,天师一职担当的信物剑、印也必须传于其后,作为继任天师的凭证。天师印、剑即天师法印、法剑,两者既是天师的凭证,又都是天师行其道法时所必不可少的器物。天师之印剑有两种:一日官印、官剑。一曰私印、私剑。官印、官剑由历代帝王所赐与,私印、私剑则由张道陵所遗传。据传张道陵所遗之印有四颖。第一颗曰“阳平治都工印,”“祖遗玉刻阳平治都功印一颗,厚七分,横长各寸半方纽。治净室也,阳乎,山名,考祖初居此。都功,经篆名,汉安元年,元元老君降赐云。”第二颗亦为阳平治抓功印。第三、第四颗则为雷文印。
注释
① 《道藏》第三十四册,第815页。
参考文献
[1] (清)郭庆藩.庄子集释[M].北京:中华书局,1961:818.
[2] 王明.太平经合校[M].北京:中华书局,1960:82+357.
[3] (晋)陈寿撰,(宋)裴松之(注).三国志[M].北京:中华书局,1961:115.
[4] (宋)张君房纂辑,蒋力生,等校.云笈七签[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6:158.
[5] (南朝宋)范晔撰,(唐)李贤(注).后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9:2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