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中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

2016-06-28肖紫薇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6年13期
关键词:法律制度公司法

肖紫薇

摘 要 2006年《公司法》的重要创新是将一人公司制度引入到我国公司法体系中,给我国的公司形式注入了新的活力,有利于中小投资者创业。但相比于西方等发达国家的立法,我国的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尚未完善,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对比西方国家关于一人公司的法律制度,找出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缺陷并提出改进建议,促使一人公司在我国良性发展。

关键词 一人公司 公司法 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0引言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2006年的《公司法》确定了一人公司在我国的法律地位,使一人公司的设立得到了法律保障,有效增加了个人投资者的创业热情。然而一人公司的大量出现,使社会经济关系日益复杂化,也暴露出了很多问题。2013年我国《公司法》又重新修正,其中对一人公司制度也做出了部分修正。但是仔细研读不难发现,这些规定较为原则和简要,在实际中难以发挥较大作用。因此,发展和完善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将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本文通过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同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完善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改进建议。

1中外一人公司立法比较分析

1.1我国一人公司立法规定

2013年对《公司法》的第三次修正,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中关于一人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我国的法律承认的一人公司仅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仍然持谨慎态度,其对一人公司的性质进行了限定性的规定。鉴于一人公司的特殊性,法律同时也对一人公司的设立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新《公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2中外一人公司制度比较分析

相比较于外国发达国家的一人公司法律制度,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制度的7项特别规定过于薄弱,只是提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条款过于笼统模糊,没有提出具体有效且可操作性的细则措施来处理市场中的实际问题,缺乏精确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无法有效地规避一人公司的弊端。而外国的一人公司制度提出了很多代表性的规定,不仅规定了原则,还规定了具体操作细则,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中都非常具有借鉴意义,如“直索责任”的可操作性细则、对“自我交易”进行规制等。我国应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立法,并结合我国自身的实际情况,提出行之有效的立法条例,完善我国的公司法法律体系。

2完善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相关建议

2.1完善公司法关于非法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的法律处理

我国新《公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此规定存在明显的瑕疵,即没有规定出现上述违法情形时登记机关该如何监管,这要求登记机关在对投资主体进行资格审查时不能出现任何瑕疵,然而事实上这是不可能的。对比于法国来看,法国《商事公司法》规定:“违背前款规定的,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要求解散非法组成的公司。”该条规定对于非法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可以有效保障利害关系人的权利。我国公司法可以借鉴此规定设立违背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法律处理,细化违法上述情形时登记机关该如何监管的法律制度。

2.2强化登记、公示及必要的书面记载制度

严格的登记、公示和书面记载制度,在一人公司立法中,显得格外重要,这不仅是对法律制度的完善,而且是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使债权人充分了解公司的股东状态。德国《股份公司法》规定:“全部股份单独或在公司之外属于一名股东时,应不迟延地将有关通知提交商业登记,同时注明该单独股东的姓名、出生日期和住所。”我国可以借鉴此规定,要求一人股东设立公司时,将一人股东的姓名、地址及相关情况予以公开登记,对一人股东的状况进行公示,使一人公司股东情况更加透明化,便于第三人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同时也防止了同一自然人设立多个一人公司的情况。

2.3对一人股东与公司的自我交易进行严格规制

我国新《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细化,但没有具体对自我交易进行规制,操作性不强。而法国《商事公司法》对一人公司中的自我交易作出规制,禁止公司对业务执行人或股东在金钱的借贷、账务往来等方面一时性的透支以及对第三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为阻止公司财产与一人股东个人财产混同,保护债权人利益,我国公司法可以借鉴此规定,对一人公司中一人股东与公司的自我交易制定可操作化的规制办法。

2.4增设职工可参与一人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

在一人公司中,股东通常兼任董事或经理,完全掌握公司的控制权,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而在德国的公司法中,“职工参与制”是一个典型的特征,我们可以将此借鉴到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当中,只要在一人公司中职工达到了一定数量,职工有权选派代表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在工资、工时、雇工、辞退等方面与资方共同研究决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行使监督权。

参考文献

[1] 曹哲.浅谈法国“一人公司”制度对中国的借鉴[J].法国研究,2011(03):70-72.

[2] 武凤娟.论我国一人法律制度的完善[D].中国政法大学,2010.

猜你喜欢

法律制度公司法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评注(有限公司股东姓名登记的对抗力)
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中的法律形成
高校突发事件应急法律制度现状与不足分析
公司的合同解释与公司法的价值分析
认缴制视野下的公司法人格否认
韩国公司法的最新发展动向
卷首语:《公司法》与《证券法》修改应该联动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