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构建民营企业共赢分配格局的支撑点分析

2016-06-27徐景一韩喜平

求是学刊 2016年3期
关键词:合作博弈

徐景一 韩喜平

摘 要:劳动和资本所有者的收益分配是一个十分重要而敏感的问题,在我国民营企业中资本分配一直占据着强势地位。随着社会的发展,构建民营企业共赢分配格局的条件正在成熟,因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共赢;市场经济自由深化促进共赢;政府公平分配制度推动共赢;劳动者博弈能力增强实现共赢。

关键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自由;合作博弈;和谐共赢

作者简介:徐景一,女,法学博士,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吉林大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研究人员,从事劳动关系理论研究;韩喜平,男,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从事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研究。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关系研究”,项目编号:07BKS020;吉林大学校级重点研究基地项目“经济新常态背景下集体劳动关系的政府治理机制研究”;吉林大学劳动关系专项研究课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研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的民营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4YJC10047

中图分类号:F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6)03-0053-07

劳动与资本是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其收益分割也是最重要的问题,合理与否不仅关系着公平与效率等相关问题,甚至可以说直接衡量着社会制度与性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劳资关系变迁逻辑是相互依存的,随着经济全球化深化,应该承认,在我国劳动力总体过剩的情况下,资本在分配领域处于强势地位,尽管理论界及社会各方面一再呼吁增加劳动所得,但收效不大。转变这样的局面当然不可能靠“简单的义愤”,而应当实事求是地分析决定和制约资本与劳动分配的各种因素,我们认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改革开放的深入,这种增加劳动者收益以实现劳动者和企业收益双赢的分配格局的条件正在逐步成熟或者已经形成。

一、制度保障: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社会主义作为人类追求自由、幸福和解放的社会形态,这种制度为人类平等与和谐奠定了制度基础,“社会主义财富属于人民,社会主义的致富是全民共同致富”[1](P172),做到人民共享经济繁荣成果是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的首要原则,也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重要体现,社会主义“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的物质、文化需要,而不是为了剥削”[1](P167)。按照马克思的理解,在社会主义社会“以生产资料公有为基础”,社会各个成员在同生产资料的关系上已经没有差别,生产资料公有制使得社会民众平等地占有社会财富,任何人不能因为其占有的生产资料而无偿占有他人的劳动,消费资料按劳动量用劳动券来直接分配。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特征。公有制自然要求坚持按劳分配,保护与承认劳动者的劳动与财产自主权利,要求在社会化生产条件下劳动与资本联合,以此为基础,劳动者才能摆脱资本剥削,以生产要素所有者与价值创造者的双重身份参与价值分配,才能真正体现出劳动与资本在财富与价值创造中的平等交换与合作统一。“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2](P23)

当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是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与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由此决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是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也就意味着,一方面坚持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劳动者不再是无产者,而是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创造与共享社会主义建设的劳动成果。另一方面,多种经济成分与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决定着我们承认资本及其他要素所有者收入的合法性,但是,他们的分配要接受公有制及其决定分配制度的“普照的光”,绝对不允许严重分化,“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3](P564)。“如果发生两极分化,那就是走到邪路上去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改革成就在于通过解放与发展生产力的社会实践认识到社会主义本质是实现所有社会成员的共同富裕,因此,劳动者与民营企业家共同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在价值与财富创造领域也具有合作性与统一性。

商品是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统一体,是价值创造与财富创造的统一体,财富创造涵盖各种生产要素的贡献,即劳动与资本等非劳动要素,这就是马克思指出的:“劳动不是一切财富创造的源泉。自然界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而物质财富本来就是使用价值构成的)的源泉,劳动本身不过是一种自然力的表现,即人的劳动力的表现。”[2](P16)资本在财富创造中的作用在于它把土地、劳动、科学、技术等各种生产要素并入财富生产过程,“资本一旦合并了形成财富的两个原始要素——劳动力和土地,它便获得了一种扩张的能力”[4](P697),并且“科学和技术使执行职能的资本具有一种不以它的一定量为转移的扩张能力”[4](P663)。因此,劳动与资本在价值与财富创造领域具有合作性与统一性。客观地说,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具体经济实践过程中,资本所有者也可能是劳动者,现实中民营企业家在投入资本的同时往往也投入管理、监督、技术等形式的劳动,劳动者可能作为要素所有者拥有财产性收入,例如持有股票债券、管理技术报酬、不动产租金等,依据要素报酬理论分析,产权收入包括资本收入,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者购买股票、债券都是获得合法报酬的形式,也意味着私人可以通过资本增殖获得财产报酬,是私人资本主义的一种形式。马克思认为创造价值的劳动包括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这意味着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人类劳动,也包括劳动过程中参与价值创造的管理、技术等复杂劳动,它所发挥的作用和价值往往大于简单劳动,“总体工人”是“随着劳动过程本身协作性质的发展,生产劳动和它的承担者即生产工人的概念也必然扩大。为了从事生产劳动,现在不一定要亲自动手;只要成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完成它所属的一个职能就够了”[4](P582)。作为企业管理者的民营企业家通过技术和管理等形式的劳动创造价值。同时,也应该看到,民营企业家在利用资本运营过程中,其风险收入也占很大比重,原因在于当产权与经营权分离时,其资本回报具有风险特性;而当产权和经营权统一时,回报是其创造财富的劳动收入和资本收入的统一。因此,劳动收入与资本收入是非对抗的,并且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二、体制支撑:市场经济自由深化

经济学理论表明,劳动者经济自由充分实现的市场经济中,劳动者与企业不是单赢或双输关系,而是能够遏制垄断行为与行政寻租,有利于实现劳动和资本共赢,也有利于实现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也承认这一观点。马克思认为在商品经济演进过程中,个体的经济自由能够促进市场关系深化,并且使社会形态由低级向高级演进;同时也肯定了就业自由的历史进步意义,认为在资本主义雇佣关系中工人改换雇主的自由使他有了在更早的生产方式中不曾有过的自由,这种自由尽管不能保证劳动者的根本权益,但起码有助于劳动者明确自己的基本权益,所以,它是一种历史的进步。只有个体独立摆脱人身依附关系才能形成社会全面的交往、需求与自主活动能力,“全面发展的个人,——他们的社会关系作为他们自己的共同的关系,也是服从于他们自己的共同的控制的——不是自然的产物,而是历史的产物。要使这种个性成为可能,能力的发展要达到一定程度和全面性”[5](P108)。历史进化不仅是社会关系的发展,同时反映从事物质资料生产和生活的个人在生产关系中自由活动与社会交往的程度,“社会关系的含义是指许多人的合作”[6](P55),也就是说以商品交换为基础的市场经济本质上作为个人经济自由发展的社会交往关系,是人类社会最高形态和个人全面自由发展的必经之路,没有市场关系的深化和个人经济自由的充分发展,人类社会就不能发展成为共产主义社会。

西方经济理论更是突出强调市场经济自由完全保障劳动者利益,“三位一体”的分配方式是在西方奉为经典的分配理论,保证这一分配原则完全实现的基本条件是经济自由。而劳动者实现经济自由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交易自由:作为市场经济参与者与企业形成交换关系,出让劳动使用权。其二是就业自由:作为劳动者与企业形成契约关系,获取劳动报酬。随着市场关系的深化,劳动者通过市场交换充分实现经济自由,在经济多样性的基础上,与资本形成自愿且谈判的合作行为,可能达成双赢。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玛蒂亚·森认为:“个人自由就其实质而言是一种社会产品,这里存在着一种双向的关系:(1)通过社会安排来扩展个人自由;(2)运用个人自由来不仅改善单个个人的生活,而且使社会安排更为恰当和富有成效。”[7](P25)如果说阿玛蒂亚·森一般意义上分析了自由经济与劳动者利益保护的关系,弗里德曼则指出,实现经济自由的途径可以通过市场交换自愿完成,“从基本上说,仅有两种方法来协调千百万人的经济活动。一个方法是包括使用强制手段的中央指挥——军队和现代集权主义国家的方法。另一个是个人自愿的结合——市场的方法”,“通过自愿的结合进行协调的可能性来自一个基本的——然而经常被否定的——命题,即:进行交易的双方都可以从中获利,只要交易双方是自愿的而且是不带欺骗性的”[8](P17)。 “因此,交换可以不用强制性手段而带来协调。通过自愿交换所组成的社会的一个发生作用的模型是一个自由的私有企业交换经济。”[8](P17)在劳动者与企业的合作行为中,劳动者经济自由在市场经济中长期磨砺与深化,成为独立和具备公民意识的个人,由个体组织为集体,为经济自由和市场交换平等与资本展开斗争,体现在欧美国家近现代工人运动与其收入差距相关性方面。有学者认为欧美主要国家收入分配差距倒U型变化发生在19世纪七八十年代,在此十年间,劳动者与资本家的收入差距达到顶点,而后逐步缩小;而标志着工人自由程度的工人运动则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达到顶点,而后次数下降,考虑到工人运动中意识形态动员的时滞效应,收入差距变化与工人自由程度(工人运动次数)呈现正相关性[9] 。而进入20世纪40年代后至今,弗莱德曼、埃德沃兹、布洛维等学者的经验与历史研究中论证了随着资本主义发展,资本开始主动向工人妥协,强调适应工人运动与抗争,扩大工人的经济与政治自由,有利于资本家与工人之间的利益和谐[10]。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经济高速增长的经验与实践表明中国市场化进程也是经济自由度提高的过程[11],在此过程中,资本、劳动力、市场改革与经济自由程度有着一定相关性[12]。劳动者经济自由发端于80年代政府开始取消劳动力流动限制,深化于21世纪政府创造条件促进劳动力流动,劳动者收入在此过程中逐步提高,同时与企业收入分配差距不断缩小。城乡分治的户籍制度是限制劳动力经济自由,造成劳动力市场分割的主要原因,其变迁反映着劳动者经济自由程度变化:进入80年代,政府开始逐步取消自50年代以来严格执行的劳动力流动限制,表现在1983年允许农民进行农产品异地贩运、经营与销售,1984年允许农民“自理口粮”进入集镇就业;1988年鼓励农村劳动力“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的乡镇企业就业。进入90年代,中央政府从充分就业能够提高劳动者收入与促进社会稳定的全局角度,开始鼓励劳动力进入城市就业。进入21世纪,地方政府受益于农村劳动力进入地方城市就业所带来的经济与发展红利,开始自主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创造一系列促进劳动力流动的有利条件:户籍改革中的小城镇“最低条件,全面开放”、中等城市“限额取消,条件准入”、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全面覆盖、加大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机会、住房分配制度改革(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全面推进)等方面降低劳动者的流动成本与工作搜寻成本,更加深化与扩大劳动者的经济自由。随着劳动者经济自由程度提高,其收入也有大幅度提高。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于2001—2005年在17个城市对若干流动农民工家庭所做的抽样调查与统计显示,1997—2004年农民家庭从劳动力流动中获得工资性收入总量由3833—5016亿元提高至13 299—15 980亿元;工资性收入比重在家庭总收入中所占比重由24.6%提高至34%[13](P220)。依据国家统计局资料,近年来农民工工资大幅度上涨,2008年农民工工资涨幅高达19%,同时中国人民银行调查数据显示,2009年农民工月均工资1783.2元,比2008年实际提高17.8%[14],现实观察与统计数据都表明劳动者工资大幅度提高。劳动力工资(成本)大幅度提高与2009年至今全国范围民工荒常态化都证明劳动力需求增长速度超过劳动力供给增长速度,劳动力相对稀缺,表明分配领域中劳动相对资本的价格上升,资本相对价格下降,同时也证明劳动力流动规模与经济自由程度的扩大使得劳动者收入提高,缩小了劳动者与企业的收入分配差距,为劳动者与企业和谐共赢提供了体制支撑。

三、政策指导:政府公平分配导向

劳动者与企业的共同富裕不仅要通过劳动者经济自由的充分实现与市场关系的深化完成,更要依靠政府通过调整收入分配结构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

纵观中国改革开放的发展历程,我们在优先发展资本向提高劳动者收入的转变中,政府政策逐步转向缩小劳动者与企业收入分配差距:在改革之初,利益分配优先发展了稀缺的资本收益。由于改革开放之前国内没有资本市场,民营企业并无融资来源。70年代亚洲太平洋新兴国家发展中,FDI(外国直接投资)在国内资本占有形成比率,中国处于亚洲十五个国家和地区中最低水平,仅为0.08%[15]。改革开放之初,资本市场主要通过银行供给,在国内金融资产总额中比重为66%,国有商业银行信贷主要投向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三资、乡镇、个体)在2000年银行短期贷款中只获得14.8%[16]。在外国直接投资与国内银行投资双重匮乏的资本稀缺中,民营经济的发展只能依靠政府通过土地、税收,当然还有牺牲劳动者部分经济权益基础上的劳动就业等政策吸引资本投入,如城乡分治的户籍制度、就业歧视、压低农村劳动力价格,以保证国际市场中的中国制造的低成本竞争优势。应该承认,随着改革开放深化,政府优先发展资本的政策效应逐步显现,FDI在1997年达到490亿美元,中国成为亚洲太平洋地区新兴市场中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最快的国家,资本大量流入与良性循环使就业扩大并大幅度提高民营经济效率。民营企业在此期间迅速发展,截止到1999年,私营企业已有151万户,从业人员2021万人[17]。

当然无论是为了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还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要求都不能依靠长期牺牲劳动者经济权益的发展策略实现。因此,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党的十七大报告和“十二五”规划中都强调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要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十七大提出提高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占初次分配的比重;“十二五”规划强调,劳动报酬增长要和劳动生产率提高保持同步。政府通过立法构建竞争公平的劳动力市场,消除就业准入障碍、歧视与垄断,保持劳动者收入增长稳定,如2006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2007年《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11年2月《刑法》修正案等法律出台。与此同时,政府应用最低工资杠杆,对劳动者进行保护,截至2011年9月末,北京、天津、山西等21个地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为21.7%[18]。

再分配公平合理是对初次分配的校正,调整劳动者与企业收入再分配比例主要通过改革财税制度与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两方面进行:在改革财税制度方面,依据公平公正原则,通过降低劳动者的个人所得税、消费税、推进征收财产税、房地产税等,都有利于改善分配结构、缩小收入差距;同时,“十二五”规划中强调改善民生关键在于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主要体现在基本公共服务城乡居民全覆盖,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实施积极就业政策等。政府对城乡居民提供均等公共服务的重要性在于公共产品能够代替劳动者部分个人支出,提高其收入与消除其对社会保障的忧虑,促进消费与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实现劳动者与企业的利益和谐。

同时,增加劳动收入分配比重不仅仅体现在直接分配领域,而且体现在产业结构调整等各个方面。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十二五”期间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主要体现于从投资、出口拉动转变为消费、需求拉动;从依赖资本、劳动与资源要素投入转变为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侧重于科技进步);从重点依靠制造业向制造业与服务业并重,重点为提高服务业比重。提高服务性产业比重实质为改善劳动者收入分配比例,因为不同产业中劳动报酬比重不同,农业中劳动报酬比重最高,其次服务业,但在产业发展中,2010年农业在国民经济所占比重下降为10.3%,“十二五”期间农业比重预计下降到10%以内,这也意味着劳动报酬比例在国民经济收入比重也是下降的,因此提高劳动报酬比重第二位的服务性产业结构比例,就是提高劳动报酬在国民经济收入中的比重,必然有利于改善和调整劳动者与企业收入分配结构。凯恩斯消费函数理论认为相对高收入者的高储蓄与高投资倾向,普通低收入者边际消费率更高,提高普通劳动者收入可以有效提高其消费需求与扩大内需,进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从依赖要素投入、出口拉动向消费需求拉动。因此,调整收入分配结构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相互促进的,二者共同作用实现劳动者和企业和谐共赢。

四、力量对比:劳动者博弈能力增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化使民营企业劳动关系发生深刻变化,劳资博弈则是劳动者和企业利益分化失衡的必然结果。博弈论认为博弈是经济行为,其核心目标是利益均衡,从结果上分为合作博弈与非合作博弈。非合作博弈多体现在无视社会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无序自发的负面集体行动,有极大的社会与政治风险,违背党和国家和谐稳定的中心目标,无法获得制度认可与支持。

在现实国情中,在非完全共同利益体的民营企业中,劳动者和企业只能采取合作博弈作为其利益均衡的基本博弈行为。合作博弈是企业与劳动者以长期收益最大化为共赢目标,基于共同认可的博弈规则,自主博弈实现利益共赢。从博弈目标来看,企业希望实现利润效率最大化,劳动者希望工资福利最大化,二者在利益分配中的关系是相互依存、此消彼长,共识在于双方利益的实现取决于生产资料与劳动的高效结合,基于共赢目标的实现,劳动者与企业在各自利益偏好背离的基础上能够实现合作。

从博弈规则认可来看,青木昌彦的“博弈内生规则理论”认为博弈均衡的前提条件是博弈要在双方共同认可遵守的制度环境中进行;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企业用要素市场代替了产品市场,在要素市场内价格信号的作用微乎其微,并往往典型地用等级关系代替了市场交换关系”[19](P139),劳动者不再对劳动力市场价格信号做出反应,而是对以劳动契约为基础的企业劳动等级关系做出反应,同时企业也是“合同订立关系的连接,它的特征是在组织的资产和现金流上存在着可分配的剩余索取权。这些剩余索取权一般无需其他订约人的同意即可出售”[20](P412)。这意味着企业依据劳动契约合同订立,而企业家对企业管理和利益分配起主要作用,因此劳资合作博弈的关键因素在于能否形成劳动者与企业共同认可的管理与利益分配制度,其设计应破除企业管理方长期垄断管理话语权与利益分配规则制定的局面,应充分体现各尽所能的劳资合作与各得其所的劳资共富本质。例如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过程就是劳动者与企业自主博弈与利益均衡的结果。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劳动者唯一且合法的代表组织,在《劳动合同法》的起草过程中,全总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全国人大法律委、国务院法制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相关部门组织的立法会议30余次,并把草案中劳动者相关利益条款整理为五方面21个问题,逐条表明全总观点,向各省市工会发送简报,收集劳动者意见。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统计,来自19万条意见中的65%源于劳动者反馈,劳动者的利益在《劳动合同法》规则制定中得到了充分与完全表达;而企业方的雇主代表组织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也参与了《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各个环节,四次参与讨论审议稿,表达雇主方的利益意见。正如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劳动合同法》(草案)课题组组长常凯在接受《新民周刊》采访时所说:“《物权法》有1万多条意见,《劳动合同法》收到19万条意见,从来没有哪部法律中的利益博弈表现得如此明显。”[21]

从博弈策略转变来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意味着国家承认私人资本政治合法地位,劳动力市场完全向私人资本开放。受到城市打工收入的吸引,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同时由于国企改制中大量下岗职工出现,造成劳动力市场上劳动力供大于求,即资本主导的买方市场,劳资双方围绕工资、福利与劳动条件展开博弈,劳资矛盾频发,急需政府干预和介入,但由于政府偏好资本的政绩观影响,其政策设计与实施往往是偏向资本或对资本放弃监管,导致“资强劳弱”博弈格局形成。而2004—2009年部分地区反复出现的民工荒与现实观察中劳动者收入的持续增长,表明劳动力开始供小于求且相对短缺,随之引起的,是民营企业劳资博弈中劳动者的谈判资本与谈判地位在增强;同时国内企业逐步认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18000(OHASAS18000)与社会责任管理体系(SA8000);2010年末中国政府已批准25个国际劳工公约,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说明国内企业劳动标准设计与国家劳动立法开始向国际劳动标准趋近,有利于保护博弈规则制定中处于弱势地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在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考量下,政府不希望劳资矛盾凸显导致负面群体性事件发生,因此在劳动关系领域回归与介入调整,对民营企业进行制度规制和压力控制,以促进民营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共赢。以上博弈策略的转变在民营企业劳资博弈实践中已显现出实际效果,截至2011年6月末,全国29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工资集体合同覆盖企业150.9万家,覆盖职工10767.8万人,25个省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写入本省“十二五”规划纲要,20个省级党委和政府下发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文件,23个省级人大颁布了集体合同条例[22],劳资博弈利益共赢较为成功的案例有武汉市2011年4月45万餐饮从业人员通过行业工会与雇主组织进行集体谈判实现最低工资上浮30%,创立迄今为止国内涉及从业人员最多的一份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即“武汉模式”;沈阳市2011年集体合同覆盖已达96.5%,一线职工年平均工资增幅达14.1%,明确规定将集体合同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即党政主导下的区域协商的“沈阳模式”。

参 考 文 献

[1] 《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3] 《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4]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7] 阿玛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8] 米尔顿·弗里德曼:《资本主义与自由》,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9] 汪立鑫:《关于向计划经济转型动力的经济学解释》,载《财经研究》2004年第9期.

[10] 游正林:《管理控制与工人抗争——资本主义劳动过程研究中的有关文献述评》,载《社会学研究》2006年第4期.

[11] 项卫星、李宏瑾、徐爽:《危机后对“华盛顿”共识和“北京共识”的思考——关于经济自由和经济增长的经验分析》,载《世界经济研究》2010年第12期.

[12] 王小鲁、樊纲、刘鹏:《中国经济增长方式转换和增长可持续性》,载《经济研究》2009年第1期.

[13] 蔡昉、都阳、高文书、王美艳:《劳动经济学——理论与中国现实》,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14] 蔡昉:《“十二五”时期中国经济增长新特征》,载《青海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

[15] 陈东琪、秦海:《中国资本市场的渐进式国际化分析》,载《经济研究》1997年第7期.

[16] 潘文卿、张伟:《中国资本配置效率与金融发展相关系研究》,载《管理世界》2003年第8期.

[17] 中国经济增长与宏观稳定课题组:《资本化扩张与赶超型经济的技术进步》,载《经济研究》2010年第5期.

[18] 任小平:《关于我国工资谈判制度的反思与改进》,载《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1年第7期.

[19] 思拉恩·埃格特森:《经济行为与制度》,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20] 迈克尔·詹森等:《企业的经济性质》,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21] 汪伟:《劳动合同法草案引发法学界分化》,载《新民周刊》2006年5月24日

[22] 乔健:《探索和谐劳动关系新政》,载《中国工人》2012年第1期.

[责任编辑 国胜铁]

猜你喜欢

合作博弈
异构网络的干扰协调算法研究
高职“订单式”校企合作的成本和收益研究
基于合作博弈的回迁安置用房PPP模式研究
基于Shapely值法的速递企业收益分配研究
集群质量联盟内企业动态合作机制研究
合作博弈理论的生产调度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