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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党纪党规成为“达摩克利斯之剑”

2016-06-22文/斯

治理现代化研究 2016年2期
关键词:党纪党规自律

文/斯 传



让党纪党规成为“达摩克利斯之剑”

文/斯 传

2015年10月,中共中央颁布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两项法规的颁布实施是在党长期执政和依法治国条件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实现依规依纪治党,切实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既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更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纪律底线。

众所周知,基于“腐败问题越演越烈,最终必然会亡党亡国”的忧患意识,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重申“党的作风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的生死存亡”。体现到实际行动上,党的十八大闭幕不到一个月,中央就制定出台了八项规定,发出正风肃纪、从严治党的强烈信号。随后,从坚持不懈反“四风”,上紧作风建设发条,到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公众看在眼里,点赞在心里。

此番《准则》与《条例》的修订,是全面从严治党内涵的再丰富、再延伸,通过完善党的建设制度和党内法规体系,实现全方位、高标准的管党治党。值得一说的是,《准则》与《条例》,两部法规此番是同时进行修订的。过去两者内容中多有重复的部分,这次都进行了严格的区分——之前的《准则》长达3620字,而新修订的《准则》仅300余字,原来“不准”部分的内容全部列入了修订后的《条例》,从而让《准则》真正成为了“执政党向人民的宣誓”。

细读后不难发现两者差别:如果说《条例》是“底线”的要求,详细列出的是禁止行为和惩戒措施,那么《准则》显然是“高线”的要求,体现的是党员和领导干部应该具备的思想道德素质,是对从政伦理道德作出的规范。换言之,今后某些党员干部的行为,即使没有违反党纪国法,达不到党纪处分的标准,但仍然有可能违背了《准则》,不符合党员干部的思想境界要求。

比如“党员用自己的合法收入购买豪车、名表”的问题,看似属于个人行为,但中纪委的解读是:这些人的行为,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生活消费水平,也破坏了群众心目中党员应当是社会主义新风尚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带头践行者的良好形象。对这样的党员,党组织不能不管、不能不予过问。为什么中纪委要这样说?因为《准则》明确写着,党员应该“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若是党员领导干部,则更应“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语境下,《准则》与《条例》,基于两个不同层面分别对党员干部进行了规范约束。它们既是相关部门对党员干部违纪行为进行查处问责的依据,同时又是党员干部严于律己的法规标尺。为此,自律与他律不可偏废。党纪党规的效用发挥,一方面自然要寄望于自上而下的严格落实与贯彻到位;另一方面也要求所有的党员干部真正将党纪党规牢牢刻印在心间。

在落实的层面,党纪党规必须体现权威性与严肃性,不能使其成为“纸上的规定”,更不能使其成为“短时的运动”。无论是对违反党纪党规行为的严肃查处问责,还是扎紧制度的笼子让违纪违规不再轻而易举,都需要动真格,更需要常态化。必须强调的是,再好的党纪党规,如果没有严格落实和常态贯彻,也终将难有真正的威慑力。落实党纪党规,最忌讲人情,最怕搞应付。

举例而言,诸如“大吃大喝”“公款旅游”“公车私用”“权钱交易”“带病提拔”等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既有监管的不到位,也有问责的不给力。久而久之,这在事实上会形成一种“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作用机制,让党纪党规的权威性退化为“说说而已”,违纪违规行为被查处被问责不再是制度的必然,而只是“倒霉”的偶然。

严格落实党纪党规其实也是对党员干部的一种有力保护。一方面,它能让那些腐败染缸之外的党员干部,对于走入腐败染缸心怀忌惮,从而走上一条正确的为官之路;另一方面,它更能有效消弭各种非理性的公众猜忌和误读,打开党员干部与普通公众之间无形的隔阂之墙,不至于让清廉的干部也跟着生活在“天下乌鸦一般黑”的猜忌阴影之下。

落实党纪党规,实现治标和治本的统筹兼顾,需要自律和他律的双管齐下。在自律方面,所有党员干部都应该认识到,全面从严治党已经成为党建新常态,要时刻提醒自己保持对党纪党规的应有敬畏,而不是继续存有任何侥幸心理,奢望全面从严治党好似“一阵风”,会很快地“吹过去”。在整体层面,党要管党,就要让党规党纪成为悬在党员干部头顶之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在个体层面,党员领导干部若想下属遵守党纪党规,自身首先要严格遵守党纪党规。

人处于社会之中,诱惑必然很多,手握权力,诱惑自然更多。人性的弱点在大权在握时更易暴露无遗:要么视财如命,要么好色贪杯,要么枕边耳弱,要么摆阔好赌……党员干部所谓“软肋”,总是呈现出高度的趋同性。如果不能保持一颗初心,如果失去对党纪国法的敬畏,就很容易在侥幸与贪婪的“怂恿”下,误入歧途以至万劫不复。这时候,就要让党纪党规成为一柄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时刻以高于普通民众的标准要求党员、干部。

除了严格党纪党规落实,除了强化党纪党规自律,独立于党组织外部的公众监督,同样非常重要。相比党内监管,公众监督更加具有无处不在和无时不在的特点,是不可或缺的有效约束力量。某种程度上,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督对规范党员干部言行有如“鸟之两翼,车之双轮”。为此,应该让公众监督得以无障碍参与,成为重要的监管力量。

信息公开是公众监督的基础和前提。过去时有发生“小偷反腐”“情妇反腐”之类新闻,这增强了人们“反腐总靠意外”的印象。虽然这样的“意外”也不啻为公众监督的成功案例,但更有效的公众监督,显然还有赖于更彻底更全面的信息公开,比如舆论热议多年的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反腐不靠意外,监督不靠偶然,党纪党规才能更深更有力地被刻印在党员干部心头。

不敢、不能、不想,可以看成落实党纪党规的三个层次。不敢,是惧于当下暴风骤雨的反腐风暴;不能,是制度约束下的伸手必抓;不想,则是基于信仰与自律的作风养成与力量凝聚。始于不敢,继而不能,终于不想。《准则》与《条例》的颁布实施,让人充满期待。

(责编/梁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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