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标”之结静待解开
2016-06-21文/倪捷
文/倪 捷
“超标”之结静待解开
文/倪捷
深圳以普遍“超标”为由禁限电动车,使“超标”又一次引起关注。所谓“超标”,就是指超过GB17761-1999的规定,主要是重量大于40公斤,最高时速大于20公里和没有脚踏骑行装置等。
为什么会“超标”?先看“40公斤”。1999年的标准确有重量小于40公斤的条款,那时,中国的城市还很小,没有什么私家车,居住集中于市区,交通距离短,后来,城市化加速,开发区、城郊住宅小区爆发式增长,电动自行车被大量使用,对行驶里程的要求也越来越高,1999年大多数配240~360Wh的电池,到2003年标配达576Wh,增加近一倍,电池达17公斤,整车40公斤已被突破。2008年后主流电池已经是960Wh(48V20AH),仅电池就已30公斤,整车40公斤的标准已完全不可能满足。修改“40公斤”条款刻不容缓,不能因为个别部门视而不见的态度而伤害消费者应有的合理权利。
再看“20公里”,最高时速20公里确实是1999年标准的核心条款,但随着道路的改善和交通距离的增加,最高时速20公里也显得落后。一方面,骑行速度不可能就是最高车速;另一方面,最高车速是电池电压最高时的速度,当电池电量较低时的最高车速大约只有满电时的70%,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若只有14公里(低电量时),消费者会要求退车。从事故发生概率的角度分析,速度快固然容易发生意外事故,但速度过慢,增加车辆的交通时间也会间接导致事故概率的上升,所以关键在于找到车辆限速的平衡值。从国外情况看,电动自行车限速最高的是美国,为32公里,欧洲、日本分别为25公里和24公里,均大于20公里。从实际数据情况看,电动自行车超速违章事故自2008年开始统计,随车辆增加而同比上升,历年超速事故死亡人数占电动自行车肇事事故死亡人数的比例基本在9%水平上下,并未出现因高性能“超标”车大幅度增加而占比上升的明显趋势。
最后看“脚踏”,1999年标准确有脚踏条款,但不属于安全强制项,是一般性非强制性条款。1999年时期尚无16英寸以下的小轮径电动自行车,后来,随着女性成为电动自行车的主要消费者,小轮径的电动自行车也成为了市场主流,而小轮径车安装脚踏装置不仅没有体现脚踏骑行的好处,相反,存在由于脚踏离地太低而容易出现刮擦地面的安全隐患,很多用户购车后会自行拆除脚蹬,就事论事,脚踏作为强制性条款有害无益,被业内戏称为“盲肠”。但“权威”部门坚持要求修订标准必须将其上升为否决项,无论什么轮径的电动自行车都必须有脚蹬。脚蹬之争成为新国标出台的难以逾越的障碍。
综上看出,电动自行车“超标”,特别是重量偏离1999年的规定,完全是社会发展的正常现象,有其需求合理性,但这种需求有没有必要获得高度尊重,一方面要看需求的正当性,另一方面还需分析实际发生的超标现象有没有产生负面代价,超标的电动自行车从2000万辆到1.8亿辆有10年的历程,通过这10年来实际发生的大数据完全可以评估出“超标”没有负面代价。下图所列三种两轮车总量及比例结构的变化和总体的十万人死亡率、十万人受伤率表明,2013年电动自行车总量达到1.8亿辆,占三种两轮车比例达60%,2004年电动自行车总量占比仅有5%,总体的十万人死亡率2013年为6.99,比2004年下降28.8%,十万人受伤率也下降40%。鉴于此,我们再次呼吁交通权威部门认真调查研究,以科学精神对待电动自行车标准修订,使合理的需求得到保护,早日解开超标之结,而不是以“超标”为由,刻舟求剑,将责任推向行业和消费者。
(编辑:何琳)
作者简介:倪捷,男,浙江绿源电动车有限公司董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