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
——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最有效的新途径
2016-06-18沈阳工业大学经济学院吐尔逊姑丽王宇婷钟景峰
沈阳工业大学经济学院 吐尔逊姑丽 王宇婷 钟景峰
股权众筹
——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最有效的新途径
沈阳工业大学经济学院吐尔逊姑丽王宇婷钟景峰
摘 要:大众创新、万众创业大潮已到来,中小微型企业数目不断飙升,在推动我国就业和经济增长方面扮演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但是,融资渠道的不畅通仍然是制约着它们发展壮大的一大障碍,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已成为我国拓宽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的必经之路。虽然互联网金融的典型代表——股权众筹的诞生为我国中小微型企业提供了便捷高效、低门槛的融资方式,但是,它的迅速发展也面临着种种问题。实践表明,股权众筹与“互联网+”的有机结合是解决中小微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这类关键问题的最有效途径。
关键词:中小微型企业融资股权众筹互联网金融
王宇婷(1995-),女,汉族,辽宁省瓦房店人,本科,金融学专业;
钟景峰(1995-),男,汉族,辽宁省瓦房店人,本科,金融学专业。
2016年3月5日,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的中国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开幕仪式上,李克强总理在向大会做出的工作报告中再次强调“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互联网+”的集众智汇众力的乘数效应。正如总理所强调,近几年在全国范围内万众创业的大浪潮已经掀起。在创业热潮的推动之下中小微型企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数目不断飙升,为我国扩大就业、增加国家税收收入、拉动经济增长、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科学技术创新等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由于我国市场机制不完善、不成熟,大多中小微型企业寿命短暂、无法摆脱因“融资难”、“融资贵”而中途夭折的命运,融资渠道狭窄也已经成为中微小型企业发展过程中需要克服的一大难题。虽然中央银行在2015年三次降低基准利率、四次降低存贷款利率,试图畅通中小微型企业的融资渠道,但是制约中小微型企业融资的因素很多,降准降息政策显得杯水车薪。
1 中小微型企业融资现状分析
在我国,中小微型企业的传统融资渠道除了民间借贷、银行贷款以外,还有作用非常有限的发行股票和债券融资这两种渠道。其中,银行贷款主要面向有一定规模、发展稳定、资金需求大的国有企业和其他大型企业。中小微型企业因本身存在着财务制度不健全、缺乏抵押资产等问题难以完全符合银行抵押贷款的条件;同时,中小微型企业一般处于企业发展的成长期阶段,其发展前景不能准确地预测、贷款风险比较大。因此,银行向中小微型企业发放贷款的积极性受挫、在做银行贷款制度安排时会更多地偏向公有制大企业,大部分银行都提出“抓大放小”的方针政策,对小企业及其融资特点没有加以太多的考虑,中小微型企业通过银行贷款融资的难度较大。就作为中小企业融资重要的补充手段的民间借贷而论,虽然借贷交易双方基本都为熟人,对借款方要求比较低;没有复杂的手续和程序、方便快捷。但是,民间借贷利率成本高对中小企业而言是比较沉重的负担;其程序没有规范化,容易引起纠纷,影响企业的声誉以及其规范性。此外,尽管中小微型企业在公开市场上发行股票和债券进行融资的方式也被使用,由于我国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的服务对象也是有一定规模的国有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市门槛普遍高,相关部门监管严格,中小微型企业在资本市场上的融资同样受到规模歧视,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的融资能力。实践证明,中小企业传统的融资方式已经不能满足中小微型企业的融资需求,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解决中小微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难以回避的问题。
2 股权众筹相关概念
2.1股权众筹的内涵
作为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新型融资模式——股权众筹为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提供了一个新方式、新途径。简单地讲,所谓的股权众筹是融资者借助互联网的众筹平台,将其需要融资来发展的项目信息向股权众筹平台上的投资者展示,吸引投资者加入该项目,并以股权的形式回报投资者的一种融资模式。在这种融资模式下投资者可以通过互联网等众筹平台挑选适合自己的投资项目,并通过该平台进行投资,进而获得被投资企业或项目的股权。
2.2股权众筹的分类
根据股权众筹是否有第三方公司提供担保,将其分为无担保的股权众筹和有担保的股权众筹两类。无担保的股权众筹是指投资人在股权众筹平台上进行项目投资的过程中,没有任何第三方公司为其投资的项目提供相关权益方面的担保责任。目前国内主要盛行的就是无担保的股权众筹。与其相反,有担保的股权众筹是指投资人在投资的过程中,有第三方公司为其提供相关权益的担保。目前,国内只有少数项目运用有担保的股权众筹。
2.3股权众筹参与主体
股权众筹在运营过程中所涉及的四方参与主体,分别是筹资人及需要资金支持的企业或者项目;出资人及通过股权众筹平台根据自己的财务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为适合自己投资的项目提供资金的广大互联网用户;众筹平台指运用互联网为出资人和筹资人融通资金提供平台的媒介;托管人主要是指履行托管出资人的资金职责的、众筹平台为了保证资金安全、监督资金切实用途所创建的专门银行。
2.4股权众筹融资模式
现行的股权众筹的融资模式主要有以英国著名的股权众筹平台Crowdcube 和Seedrs为代表的个人直接股东融资模式、以美国著名的众筹平台Fundersclub为代表的基金间接股东模式和我国的天使汇和大家投为代表的集合直接股东模式等三种(融资流程见图1)。
图1 股权众筹融资模式
3 股权众筹的发展及新趋势
股权众筹最先诞生于美国,在2005年美国就出现了第一家股权众筹平台——Equity Net。2012年奥巴马签署了JOBS法案,使股权众筹平台的地位合法化。随后,股权众筹平台在美国进一步得到了大众的接受并迅速发展,逐渐成为中小微型企业融资的渠道之一。股权众筹平台作为一种新兴互联网融资工具,对繁荣市场、活跃经济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如今在欧美等国家也被大众熟悉和运用,规模不断扩大。
股权众筹在我国起步较晚,但基于其投资对象是中小微型、资金需求不大、融资规模较小、而每个投资者的资金数额小又相对分散、正好可以满足我国中小微型企业的融资和广大百姓理财需求的优势在我国得到了快速发展。自2013年以来,在我国天使汇、原始会、人人投、天使街、VC Hello等股权众筹平台不断涌现、融资规模快速飙升。从上海交通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所联合京北智库共同发布的《2015中国股权众筹行业发展报告》的数据来看,截至2015年7月底131家股权众筹平台已经开展众筹业务,交易总额达到54亿元,有望在2016年会有更多的平台出现,交易总额突破60亿元。2015年8月我国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致函各地方政府规范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进一步强调了对股权众筹定义的统一,反映出了我国对股权众筹融资规范化发展的支持和它在我国进一步发展态势。
4 股权众筹的优势
与线下的传统融资活动相比,诞生于互联网金融发展背景下的股权众筹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
一方面,股权众筹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了一种高效便捷、筹资门槛较低的全新融资模式。当中小微型企业有好的项目需要资金支持时,只需要将项目信息提交到股权众筹平台,企业就可以迅速获得投资者的反馈,如果反馈良好,便可迅速达成交易。股权融资不要求定期支付利息和本金、融资成本较低、中小微型企业不会有负债压力。此外,股权众筹融资与传统融资相比,在有限的时间内能聚集广大百姓手上的闲散资金、融资速度快、参与性广。它突破了空间和时间对中小微型企业融资的制约,拓宽了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提高创业或项目的成功率、促进融资渠道多样化进而推动中小微型企业的结构转型升级。据国内第三方众筹门户众筹家数据研究院发布的《2016中国房地产行业众筹发展研究报告》中的数据显示,截至10月31日就房地产一个行业已众筹成功的项目265个、项目成功率为80.3%,正在进行众筹的项目共37个,占项目总数的11.21%,实际融资数额已超6.5亿元。
另一方面,股权众筹以其特有的灵活性、融合性和个性化的特点打破了传统融资模式对投资者的限制。首先,股权众筹面向更大范围的人群,每个普通民众都可以通过众筹平台投资众筹项目。其次,股权众筹目标性强,能够针对性地面对特定的投资者,投资者根据自己的财务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判断出适合自己的投资项目,更加理性地参与投资,一定程度上降低风险。投资者参与股权众筹之后,如果市场对众筹项目的反应良好,可以以获得项目或企业的股权作为回报;如果市场反馈不佳,对个体投资者而言损失资金数额不大、承担的投资风险相对较小。
在“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时代背景下,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重要补充的和金融创新的重要领域的股权众筹,把聚集在百姓手上的财富引入资本范畴,然后支持中小微型企业,缓解投资人和筹资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把投资者的理财需求和企业的融资需求有机结合起来,促进了融资渠道的多元化,是中小微企业当前形势下比较理想的融资途径。
5 股权众筹存在的风险
股权众筹在我国如鱼得水般的发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中小微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压力,但是股权众筹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它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行业中出现的法律风险、信用风险、知识产权受侵害的风险等各种问题。如:中小微型企业在筹资过程中法律意识不强,不注意、不慎重考虑,容易牵涉到“非法集资”;国家不能加大对股权众筹的监管力度还可能使其成为诈骗、洗钱等违法行为滋生的平台;股权众筹平台数量的不断增加可能会引起同行间的不良竞争等。此外,股权众筹是一种信用活动,在股权众筹平台筹融资过程中存在的信用风险也是不可忽视的。就2015年9月出现的我国首例股权众筹案例而言,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合同、经营数据、征信等方面造假、欺骗在人人投众筹平台为该项目出资的投资者。
为了充分发挥股权众筹的优势,避免违法行为的出现,建议政府完善与股权众筹相关的法律规章、加大对股权众筹平台的监管力度,积极推动股权众筹规范化;股权众筹平台也要妥善管理资金,监督筹资人资金的利用情况,督促筹资人做到“专款专用”,及时给投资者真实的反馈信息,维护投资者的知情权,最大程度上避免信息的不对称;投资者自身也需要擦亮眼睛,谨慎投资,避免上当受骗;中小微型企业家自身也要提高法律意识,充分挖掘股权众筹高效、便捷、融资的优势。
6 结语
股权众筹与“互联网+”的有机结合是解决中小微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这些关键问题的最有效途径。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网络爆炸式发展这一社会背景下,相信我国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的构建指日可待。随着股权众筹平台监管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会有更多的中小微型企业转变传统的融资思维方式,察觉到股权众筹不可替代的优势,借助全社会的力量,推动企业生产,从而促进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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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6)04(b)-078-03
作者简介:吐尔逊姑丽(1993-),女,维吾尔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人,本科,金融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