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世界里没有“上门女婿”
2016-06-17潘睿
潘睿
回到老家,陕西省渭南市的上门女婿孟大柱发现自己被锁在了屋外,而住在同村的丈母娘就是不给自己开门。这已不是第一件让他来气的事了,他那在西安打工的妻子几次被发现留宿其他男子。2015年10月,当孟大柱表示“凑合着过”的时候,妻子黄美丽却率先提出了离婚。
张刚是孟大柱的工友兼老乡,在他眼里,孟大柱是个老实人,带着读技校的孩子二婚也不容易。然而他也没想到,孟大柱最后会以杀人的方式结束这段婚姻。原来在2016年元旦,争吵完彩礼钱的赔偿问题后,黄美丽便去村边的坟地祭拜自己的前夫李建国,而喝了酒的孟大柱回到家,一气之下拿上菜刀冲上了坟地。
无独有偶,2015年9月,在离渭南市不到一百公里的咸阳市,上门女婿王明朗(化名)对结婚不到8个月的妻子举起了菜刀,起因是怀孕的妻子嫌弃其挣不了钱,执意要和他离婚。“近几年,农村上门女婿现象增多,上门女婿杀人案件数量也开始上升。其中大多都供述自己是受歧视、心理不平衡而犯案的。”陕西省三原县检察院检察官宋刚表示,“无法融入女方家庭,以离婚结尾,上门女婿更像是处在婚姻边缘的局外人”。
上门女婿杀人现象在增多
在孟大柱杀妻案所在的渭南市,公安局警官王涛根据自己的办案经验统计,他从警二十年来,经手的上门女婿杀人案大概有15起,其中有至少8起,是近三年内发生的。
在不少上门女婿杀人案中,被害人包括妻子、儿女、岳父岳母甚至外甥等在场亲属。如2015年2月16日,河北省承德县三沟镇小南沟村发生的武守国上门女婿杀人案,因家庭纠纷先后将7名家人杀害后自杀。被武守国杀害的7名死者中,除去他的岳父、岳母、妻子和小姨子外,还有武守国的女儿和儿子,以及他小姨子的儿子。武守国女儿当时仅13岁,儿子才7岁,小外甥则刚刚满10岁。
在上门女婿杀人案中,犯罪的恶性不仅体现在杀人数量上,也体现在犯罪情节上。2014年4月26日,90后葛宜峰的微信朋友圈里出现了一张让人恐惧的照片,照片上是他新婚两个月妻子的尸体。
2014年2月5日,他和同岁的同乡陈某结婚,随后来到北京,住在岳父母位于大兴区黄村镇的出租屋内,做起了上门女婿。结婚当天,他就因琐事被岳母骂了一顿,他为此发过微信朋友圈:“这婚结的,一点高兴的理由都没有!”
案发当天,妻子要“赶他出门”,他提出和妻子出去谈谈,想让妻子给他道歉。然而,两人在车里再次发生争吵。葛宜峰情急之下用剪刀捅死了妻子,而他发出那张照片目的是“为了让朋友能够相信他杀人了”。
犯罪对象主要为妻子
《方圆》记者对近两年来见诸媒体的20起上门女婿杀人案件进行了梳理,案件多发于农村相对僻远的地区或城市郊区、县镇。在20起案件中,受害者中包含妻子的有17起,其中,受害者仅为妻子的案件10起,被害人为妻子及其父母的案件7起,包含妻子和其他亲属(小姨子、侄子、子女等)的案件3起。在另外3起杀人案中,被害人均为杀人者的岳父或岳母。
夫妻矛盾严重是杀妻案频发的重要原因。在这些案件中的上门女婿,有的经常受妻子指责其无能,有的则遭遇妻子不断的婚内出轨,有的被妻子威胁离婚。如陈亚日杀妻案中,妻子不仅在明知出轨被发现的情况下仍我行我素,而且买通丈夫前女友制造其出轨事实,要挟丈夫不离婚,以此影响将来离婚时财产的分割。而陕西省渭南市的王明朗杀妻案中,王明朗在苦苦哀求妻子不要离婚不得的情况下,因妻子态度冷淡,恼火中痛下杀手。
北京师范大学心理学教授刘潮莹告诉《方圆》记者,在家庭生活中,同上门女婿相处最多是妻子。从这些案件中看出,和上门女婿矛盾最多也是妻子。一旦夫妻矛盾导致男方心理失衡,就容易成为首要的报复对象。此外,岳父岳母在上门女婿的婚姻生活中介入较多,也使得他们易成为上门女婿宣泄不满的对象。
上门女婿婚内杀人案的发生,与犯罪嫌疑人的文化素质也有很大的关系。在这20起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有16个人只有小学文化程度,3人为初中文化程度,1人为研究生学历,并且20个犯罪嫌疑人中只有两人有长期稳定的工作。
《方圆》记者发现,这20个上门女婿杀人案件中的19人都来自相对贫穷的农村,仅有一人出生于城郊。对此,渭南公安局王涛警官认为,正是因为作案者学历低,缺乏自身修养,法治观念淡薄,小事便会动辄对女方甚至女方亲属实施暴力行为。比如,2015年5月11日,浙江杭州上门女婿李某就是个无业人员。他曾对办案警察说,自己不是没工作过,只是每个月就挣一千多块钱没啥意思,还不够他抽烟打牌的。所以他不想去工作。
在孟大柱杀人案中,关于彩礼钱的争吵成为压垮其心理的最后一根稻草。刘潮莹认为,上门女婿由于法治观念薄弱,在矛盾发生时,不懂得靠法律等途径去解决婚姻中的问题。一旦面临自认为的“不公”又“无处”维护个人利益时,就容易选择铤而走险,玉石俱焚。
婚姻里的“局外人”
在这20起案件中,其中有14起,犯罪嫌疑人在供述时交代了自己曾购买或者准备了谋杀工具,占总数的70%。王涛也告诉《方圆》记者,在他曾经参与办理的案件中,几乎大部分上门女婿犯案,都是有预谋的。
在这些案件中,2014年4月26日,葛宜峰在案发的前一天,也购买了剪刀和锤子等物放在车中,次日的命案就发生在这辆车内。在云南嵩明县小街镇牛栏江发生的女婿抢劫岳父案中,上门女婿桂云龙因被岳父抽打过,当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约他去抢劫时,他想“教训”下岳父,但最终他们3人杀害了桂云龙岳父一家6口人。
刘潮莹认为,大部分的上门女婿杀人都不是因某个单一矛盾犯案,有一个矛盾的积累过程大部分犯罪嫌疑人有了杀人的念头以后也有充裕的时间去准备犯罪工具。
在20起案件中,有16起案件同离婚有关。其中有1起是男方要求离婚被拒绝,有15起是因为妻子要求离婚而导致矛盾激化的,其中14起案件中,上门女婿杀害了妻子,另1起则是因为岳父干涉离婚而杀害岳父的。其余的皆为家庭琐事,如夫妻间争吵或岳父岳母对其进行批评。
在北京大兴区发生的上门女婿锤杀案中,犯罪嫌疑人黄志亮称,因自己赚钱不多,外表也不够优秀,曾遭到妻子嫌弃。为跟他分手,妻子甚至独自租住到10多里外的南辛店一村。案发当天,黄志亮“本来是想去找她外面的男人,没这个男人,我们家也不会被拆散”,但最后却在和妻子的再一次争吵中将其锤杀。
刘潮莹分析说,过去的封建观念仍旧影响着现在上门女婿的地位,比如上门女婿很难被妻家认同。上门女婿落户女方家庭后,无法产生家庭的归属感,成了婚姻里的“局外人”。为一个不认可自己的家庭任劳任怨,这种家庭责任就变成了上门女婿的一种负担和枷锁。一旦离婚,这些为家庭付出的劳动却不能得到补偿,甚至连结婚时的彩礼钱都拿不回来,巨大的心理落差便成为杀人犯罪的诱因。
婚姻开始存在预期错位
面对上门女婿杀人案频发,检察官宋刚表示,这些杀人案中大多存在上门女婿被歧视现象,导致其心理扭曲。甚至有上门女婿,在杀妻后向亲朋炫耀。这是中国传统处在一种男权会社的氛围中,上门女婿却处在女方的长期压制下,上门女婿最终以杀人来证明自己的男性“气概”。比如孟大柱杀人案中,他平日里经常受人指责,在家中饱受窝囊气最终以杀妻这一悲剧结尾。
上门女婿遭歧视的现象几乎是一种常态。在陕西省马堡子村,适婚人口中至少有40人外出当了上门女婿。“上门女婿真的很少有幸福的。”村民徐军民说,他的儿子外出当上门女婿,结婚后连新娘的手都没摸过,对方就离家外出打工了,最后又因为小事离婚,重新成了光棍。村里有8个上门女婿自从“嫁”出去以后就没有再回来过,跟他们的父母也没有联系,村里人都在传是因为过得不好。再如李婶的儿子,虽然会隔两三个月给李婶打个电话,但从来没有让她见过媳妇和孙子孙女。
马堡子村是各地上门女婿村的一个缩影,一拨拨的大龄男青年被剩下,一拨拨的大龄男青年选择去做“上门女婿”,有的人若干年后被“扫地出门”,有的人被骗,有的人因自尊受辱而犯罪,有的人从“嫁”出去以后就杳无音讯。
“婚姻家庭承担着教育、医疗、养老和传宗接代的社会功能,包括满足个体的情感归属和性需求。稳定的婚姻生活作为减压阀,在个体和社会压力之间构筑了一道缓冲带。但对于上门女婿和光棍来说,不仅没有这种缓冲,同时要承担更大的压力”,西安交通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所所长李树茁表示。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教授李玫瑾接受《方圆》记者采访时表示,在15起妻子要求离婚的案件中,上门女婿都拒绝了,但又在陈述中强调自己并不幸福,受到了歧视。从归因理论上讲,这实际上是对真实原因的一种遮掩,这些男性本身学历低,生存能力差,一旦离开了女方,往往无法自立,因此离婚才会引发其强烈的反应。这些案件中的婚姻从一开始就存在着预期错位,女方希望能够给自己找一个依靠,而男方本身却把入赘当做改善自身生存环境的手段。一旦在共同生活中,男方没有努力工作或无力担负家庭责任,女方自然会产生意见,乃至要求离婚。所以,上门女婿杀人案还是需要从个体的性格、能力上寻找原因。
法律不管是不是上门女婿
“在现代法律上,不存在上门女婿一词,这不过是民间习惯性的称呼。”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马特告诉《方圆》记者,在古代,上门女婿是一种制度性的存在,同女方出嫁后随夫姓名一样,男性入赘女方也意味着放弃传承自己的姓氏。古代婚姻制度是家族本位的,比如女方出嫁就丧失了继承娘家财产的权利,同理男方入赘女方后,其所受的社会规范就等同于“女性”,所以上门女婿在古代男权社会中作为异类会受到歧视。而现代的婚姻制度是建立在个人本位上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和古代大家族式的家庭结构不同,现代家庭往往是核心家庭,由父母和子女两代人组成。而且《婚姻法》第二十二条也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也就不存在上门女婿姓氏传承的问题了。
“上门女婿现象中之所以出现这么多矛盾,实际上就是农业社会向城市文明转型中,两种价值观的冲突。”马特表示,随着交通的发展、信息传播手段的更新,夫妻双方平等的理念已经广为传播。在部分较为落后的地区,传统中视为理所当然的上门女婿对女方权力的服从不再具有天然的正当性,由此产生了诸多冲突。但正如上门女婿在婚姻法上被一视同仁,在刑事犯罪中,上门女婿的杀人、伤人行为在定罪量刑上也不会有区别对待。
“在民法上没有上门女婿概念。比如在离婚案件中,女方主张男方在其家中生活,分割财产时抵扣生活费,或者男方主张为女方一家贡献了劳力,索取劳务费,这些在法律上都没有依据。男女双方自愿的缔结婚姻共同生活,法律上不存在青春损失,且双方都有从事家务劳动以及照顾老人和抚养孩子的义务,法律上也不支持劳务费。我国法律实行的是婚后所得财产推定共有的制度,共同财产原则上都是平均分割,和是不是上门女婿无关”,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李颖珺律师告诉《方圆》记者。
“上门女婿是旧时代的遗留概念,对上门女婿的歧视源于传统婚姻单系偏重,从观念上讲很难在短期内通过其他手段予以纠正。也有学者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认为,上门女婿本身是对婚姻资源的一种合理配置。既满足了弱势男性群体的婚姻需求,也为女方‘传宗接代提供了一种解决途径。”江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君柏表示,“据我观察,现在很多独生子女家庭往往是娘家、夫家‘两边走,已经在往平等的家庭关系过渡。”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婚姻模式的改变,上门女婿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会自然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