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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该什么时候退休

2016-06-17兰荣杰

方圆 2016年10期
关键词:霍姆斯资深最高法院

兰荣杰

在成都,我见过48岁退休的法官:18岁参加工作,48岁完成30年工龄。“当打之年”急流勇退,耐不住“寂寞”,于是就变换身份,到律师事务所“发挥余热”。毫无疑问,这样的资深法官做律师业务,必然是风生水起。

此前读到一篇文章,在地球另一端的美国,堪萨斯州联邦地区法院,全美最老的法官已经马上要到104岁。最关键的是,他还在照常审理案件。这个“寿星级”法官叫韦斯利·布朗,生于1907年6月22日。当他加入美国海军征战太平洋的时候,就已经是全连最老的兵。等到1962年获得肯尼迪总统的任命时,他已经是55岁“高龄”。如果在中国,考虑到国家对退伍军人的照顾政策,他甚至可能已经正常退休。其实即便在美国,从法律上讲,一旦年龄达到65岁,且服役达到规定年限,联邦法官也就具备退休条件,可以光明正大地享受余生,而且工资不比退休之前少一分一毛。

但是问题在于:美国联邦法官属于终身任职,退休与否在于自愿。于是乎,这个“起步太晚”的布朗法官,兢兢业业地待在法官席上,日复一日,年复一年,跨过越战,经过伊战,见证科索沃,甚至连阿富汗战争都要结束了,他居然还不想退休。

不过岁月毕竟有自己的痕迹。布朗即便再不服老,也不得不向生理规律妥协。从几年前开始,当意识到庭审中会偶尔思维停顿后,布朗用上了吸氧器。不仅如此,他向法院特别要求,不要再分派过于冗长的案件给他,毕竟他很有可能某一天就突然与世长辞。他甚至还开玩笑说,他已经不再购买青色的香蕉,因为如果要等到香蕉成熟,说不定他已经吃不上。

法官“老龄化”已经成为美国联邦司法系统的一大隐患。据统计,像布朗这样“退休返聘”的法官,承担了大约1/5的案件总量。多数法官在跨过65岁界限之后,并不急于退休,而是选择以“资深法官”的身份留任,即继续从事审判工作,但可选择少办案件。以布朗为例,他已经“资深”超过30年,起初还是和年轻法官一样满负荷办案,近来则要求刑事案件照旧分配,民事案件则适度减少。

可是不管如何,法官一旦年事过高,其生理甚至心理机能都难免产生消退,因而很可能影响到审判质量和司法声誉。想当初,霍姆斯法官年过九旬之后,头脑逐渐糊涂,思维越发缓慢,客观上已经难以胜任最高法院的工作,可是他自己却并不知情。实际上,老年人有时就像醉酒之人,很难意识到——或者是很难承认——自己的智力出现衰退。以至到最后,霍姆斯在最高法院的同事们不得不集体讨论决定,然后让与他关系最铁的“哥们儿”去提醒他退休。幸好,这一略显尴尬的做法轻易被霍姆斯所接受,于是他很快就向总统递交辞呈。

霍姆斯其实远非特例。在多数联邦法院,法官们都采用这种相对人性化的“劝退”制度。不过在历史上,也曾有法官被集体投票表决退休,但这总共只有区区10起。某些时候,如果一个法官赖着不退休,法院首席法官干脆直接拒绝为其指派案件,这相当于变相剥夺其法官职权。不过整体而言,这种“撕破脸”的现象还是很少发生。

硬币总是有两面。岁月虽然可以磨蚀人的体力,但却往往伴随着经验和智慧。作为正义守护者的法官,必要的生理条件固然重要,但是阅历和睿智可能更加值得追求。还是以霍姆斯为例,当他到最高法院上任时,已经61岁“高龄”,可是在接下来的30年里,这个老人却以一系列伟大的判决或异议而成为美国历史上最被称道的大法官之一。

相比之下,中国法官60岁或55岁的强制退休年龄,虽然能够基本保证法官们的生理素质,但却不可避免导致司法经验的流失甚至断代。因此,近年来呼吁推迟法官退休年龄的声音逐渐壮大。尤其是在司法考试制度实施之后,中西部农村法院面临法官严重流失,“青黄不接”之势愈演愈烈;而年富力强的资深法官则往往因年龄或工龄到期而被迫“早退”。不过在立法层面,还没有看到足够积极的回应。

当然,美国的月亮并不见得就比中国要圆。中国法官退休年龄问题,可能远不止审判质量和法官人手问题那么简单。很大程度上,当前法官的退休年龄,关系着对当年“转业进法院”政策的消化和善后,因而决定着法官职业化和精英化的进程。换句话说,在这样一个需要为法院“换血”的年代,早退休可能比晚退休更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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