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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如何开展温室气体盘查和报告

2016-06-17孟早明

中国造纸 2016年4期
关键词:纸制品排放量温室

张 丽 郑 颖 孟早明

(北京和碳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北京,100037)



·温室气体盘查·

我国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如何开展温室气体盘查和报告

张 丽 郑 颖 孟早明

(北京和碳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北京,100037)

阐述了造纸和纸制品行业开展温室气体盘查的背景和必要性,着重对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中国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进行了解读,并将其与上海市发改委发布的《上海市纺织、造纸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试行)》和广东省发改委发布的《广东省造纸企业二氧化碳排放信息报告指南》进行了对比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如何确保温室气体碳盘查结果准确性的措施,以确保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未来能获得合理的配额量。

造纸和纸制品;可持续发展;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碳盘查

(*E-mail: zl@peacecarbon.com)

2007年,我国制浆造纸工业能源消费总量是3342.68万t标准煤,工业能耗占整个工业部门能耗量的2%左右,居轻工业能耗之首[1]。作为污染排放的重点行业和能耗大户,节能减排成为低碳经济下造纸行业发展的新趋势。我国造纸和纸制品行业发展完全受市场需求推动,目前,行业面临资源和环境的严重制约,必须加快可持续发展转型。

2012年5月20日,国家发改委根据《关于印发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公布了“十二五”期间“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企业名单及节能量指标。其中,涉及的造纸行业企业共有500家,节能总量达到531万t标准煤。如果按照1 t标准煤排放2.7 t CO2计算,“十二五”期间,造纸行业将要减排CO21433.7万t。实现低碳绿色可持续发展是造纸行业今后发展的战略目标。

另外,为了发挥市场机制在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方面的重要作用,2011年3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2011年11月,国家发改委批复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湖北省、广东省及深圳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其中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和湖北省已将造纸行业列入排放设限行业。北京造纸七厂有限责任公司、永丰余家纸(北京)有限公司、维达北方纸业(北京)有限公司纳入到北京市温室气体排放管控单位(年排放CO21万t以上)。

在我国目前投入运行的7个碳交易试点省市中,上海市、广东省和湖北省已将造纸行业纳入到控排范围。根据公开可得信息,上海市有6家造纸控排企业。2015年9月23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广东省碳排放管理有关企业历史碳排放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粤发改气候函〔2015〕4193号)将陶瓷、纺织、有色、化工、造纸、民航等行业(领域)纳入历史碳排放信息报告工作范围,共71家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被要求编制2012、2013和2014年度碳排放信息报告以及2015年度碳排放监测计划。

对于纳入和即将纳入控排的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来说,要实现减排目标,必须通过温室气体盘查(即碳盘查)摸清家底,准确掌握自身的碳排放情况,了解潜在资产和潜在负担,识别潜在的减排环节。企业温室气体盘查则是在组织层面上对企业总的温室气体排放进行全面的核算。对于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来说,虽然对温室气体盘查也有所了解并意识到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但在真正需要将其付诸实施时仍会有许多的疑问。系统地了解、准确地实施和监管企业碳盘查对于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实现节能减排目标、规划碳市场投资有着决定性的意义。

1 温室气体盘查政策背景

开展重点排放单位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对全面掌握企业碳排放状况,强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监管,促进企业低碳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使社会各界充分认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并指导推进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通知,主要包括:2011年3月16日《“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建立完善温室气体统计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2011年12月1日印发的《“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要求实现“到2015年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CO2排放比2010年下降17%”的目标,要求建立重点排放单位要健全温室气体排放和能源消费台账记录,加强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构建国家、地方、企业三级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和核算工作体系,实行重点企业直接报送能源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制度;2014年1月13日,国家发改委气候司下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发改气候[2014]63号)(以下简称“63号文件”)要求:2010年温室气体排放达到1.3万t CO2当量,或2010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到5000 t标准煤的法人企(事)业单位,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上报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2014年12月10日,国家发改委气候司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17号令),为建设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奠定了法律依据。

2016年1月11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明确2017年将启动全国碳市场,第一阶段将涵盖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航空等8个重点排放行业,纳入门槛为2013—2015年中任意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到1万t标准煤以上的企业。以此为要求,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将成为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年度常态化的工作内容,并将切实关系到企业在碳市场中的资产额。

2 温室气体盘查标准

按照《“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为实行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国家发改委于2014年1月下发了“63号文件”,要求各地方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并陆续发布了3批共计24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其中,第一批发布的10个行业标准,已由全国碳排放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48(以下简称“碳标委”)负责整编。目前,碳标委完成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通则”和“10个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要求国家标准”已于2015年11月19日作为国家标准发布实施。而2015年7月6日第三批公布的10个指南则覆盖到了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

本文即将解读的《中国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以下简称《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以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为主营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该指南是基于企业层面,核算终端能耗的碳排放,与基于产品生命周期的碳排放有所区别,后者是通过量化纸产品在原材料获取、生产、运输、最终处置等全生命周期的资源、能源消耗以及温室气体排放,为企业对生产过程的生态辨识及工艺的改进提供科学的依据[2]。

试点碳交易省市各地方发改委也因地制宜出台了一些温室气体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上海市发改委发布了《上海市纺织、造纸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试行)》,广东省近期也发布了《广东省造纸企业二氧化碳排放信息报告指南》。这些核算方法在造纸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的量化原则、方法学和报告机制等方面基本一致,但在温室气体种类、排放源、核算方法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而且上海市的核算方法是针对纺织和造纸两个行业。其他试点地区还没有完全针对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核算与报告的方法。因此各地区的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在准备温室气体报告前要区分清楚报告呈送的主体,切实按国家和地方的分级标准,合规地准备和实施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工作。

本文将主要解析国家发改委发布的《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并与上海市发改委发布的《上海市纺织、造纸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试行)》和广东省发改委发布的《广东省造纸企业二氧化碳排放信息报告指南》进行对比分析。

3 企业如何实施温室气体盘查

按照《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的要求,企业进行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的完整工作流程包括以下步骤:①确认核算边界;②识别边界内的排放源;③收集活动水平数据;④收集确认排放因子数据;⑤计算化石燃料燃烧排放、净购入使用电力及热力对应的排放;⑥汇总计算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

3.1 确认核算边界

《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要求:报告主体应以企业法人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为企业边界,核算和报告在运营上受其控制的所有生产设施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设施范围包括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以及直接为生产服务的附属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包括动力、供电、供水、化验、机修、库房、运输、废水处理系统等;附属生产系统包括生产指挥系统(厂部)以及厂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如职工食堂、车间浴室、保健站等)。

根据ISO14064-1标准,确认核算边界的方法有3种方法,即:股权比例方法、财务控制方法和运营控制方法。从《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的要求来看,核算边界的确认实质上采用的是运营控制方法,也即企业需要核算报告在运营上受其控制的各种生产设施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企业如果除造纸和纸制品生产外还存在其他产品生产活动,并存在《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未涵盖的温室气体排放环节的,还应该按产业活动细分核算单元,每个核算单元对应一种产业活动,选取所属行业的针对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核算并报告这些生产活动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另外,很多企业或将资产出租(业务外包)给其他实体,或向其他实体租赁资产(业务承包)。根据GHG Protocol,对于采用运营控制方法来确定核算边界的报告主体来说:作为出租方,将资产出租(业务外包)给其他个人或企业负责运营,那么由这些个人或企业运营控制的资产或业务单元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就不应该计入该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另外,如果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厂区内的食堂、澡堂、保健站是由其他的个人或企业承包经营的,那么食堂、澡堂、保健站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就不应该算作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的(若承租方或者承包方对其承租的资产或者承包的业务没有运营控制权,则这一部分温室气体排放仍需计入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作为承租方,租赁办公场所或者车辆,那么由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负责运营控制的建筑物或车辆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需要纳入该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若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对其租赁的办公场所或车辆没有运营控制权,则这一部分温室气体排放不应计入)。

如果报告主体对不在同一地理位置的多个分厂都拥有运营控制权,则需要将地理上相对独立的分厂作为一个核算单元,在报告中分别识别并计算每个核算单元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后将所有分厂的核算结果加和。报告主体确认核算边界的结论应以明确的文件形式体现,例如提供排放单位的营业执照、厂区平面图、租赁合同和外包合同等,以提高温室气体核算工作的透明性,并便于第三方核查工作的开展。

3.2 识别排放源

根据《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核算边界内的关键排放源包括:①化石燃料燃烧的CO2排放,主要指煤炭、燃气、柴油等燃料在各种类型的固定燃烧设备(如锅炉、窑炉、内燃机等)以及生产用的移动燃烧设备中与氧气充分燃烧产生的CO2排放;《广东省造纸企业二氧化碳排放信息报告指南》不要求核算移动源燃烧产生的排放,但需报告此部分的燃料消耗量实物量和实测热值(如有)。②过程排放,企业外购并消耗的石灰石(主要成分为碳酸钙)发生分解反应导致的CO2排放。③净购入电力产生的CO2排放,该部分排放实际上发生在生产这些电力的企业,但由报告主体的消费活动引起,依照ISO14064-1也作为间接排放计入报告主体名下。④净购入热力(包括蒸汽、热水)产生的CO2排放,该部分排放实际上发生在生产这些热力的企业,但由报告主体的消费活动引起,依照ISO14064-1也作为间接排放计入报告主体名下。⑤废水厌氧处理的甲烷排放,制浆造纸企业产生工业废水,采用厌氧技术处理高浓度有机废水时产生的甲烷排放。《上海市纺织、造纸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试行)》和《广东省造纸企业二氧化碳排放信息报告指南》没有将此部分排放计入核算范围。造纸及纸制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核算边界示意图见图1。

图1 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核算边界示意图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京都议定书》规定了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碳(SF6)共6种温室气体,但是《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只要求企业核算CO2和CH4这2种温室气体。7个试点中,公布了造纸行业核算指南的上海市和广东省仅考虑CO2这一种温室气体的排放。

3.3 温室气体排放计算

报告主体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等于燃料燃烧产生的CO2排放量、生产过程产生的CO2排放量、企业净购入电力和净购入热力所对应的CO2排放量以及废水厌氧处理产生的CH4排放量之和。

其实,根据ISO14064-1,燃料燃烧CO2排放、生产过程CO2排放和废水厌氧处理的CH4排放属于直接排放;企业净购入电力和净购入热力的CO2排放量属于能源间接排放(该部分排放实际上发生在生产这些电力和热力的企业,但由报告主体的消费活动引起)。这是两种不同类型的排放,应该分别报告而不是简单的加总。《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没有对此进行区分,但上海市和广东省发布的指南则考虑到了这一点。

温室气体排放量的计算方法有以下3种:①通过连续监测浓度和流速直接测量温室气体排放量。由于截至目前,温室气体并不是我国的法定空气污染物,政府并没有要求企业对其进行实时监测,因此,该方法并不普遍。②采用基于具体设施或工艺流程的物料平衡法或化学计量法计算排放量。这种方法较①更为常见。③采用排放因子来计算。这是目前最为普遍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计算办法。

一般来说,上述3种方法的准确度为:连续监测法>物料平衡或化学计量法>排放因子法。

《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采用的温室气体量化方法是排放因子法,如:CO2排放量=活动水平数据×排放因子。

需要说明的是,《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直接排放的活动水平数据所指各种燃料的消费量均以燃料的热量(GJ)表示,因而需要用燃料消耗量与平均低位热值的乘积进行转换。这与国家发改委第一批公布的10个行业指南相同,但与第二批公布的4个行业指南不同。第二批指南的燃料消费量活动水平数据均以质量(t)或体积(万m3)表示,上海市和广东省发布的指南与第二批指南一致。

根据ISO14064-1条款4.3.1,对于不会引起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清除量实质性改变的排放源,或者量化起来经济不可行及技术不可行的排放源均可以免除量化。在第一批10个核算指南公布后,国家发改委对温室气体免除量化做出过如下解答:“如果企业有相关的测量数据并可计算出排放量,则应计算;如果企业没有相关测量数据,且排放量低于1%,如果估算有很高的不确定性,则不予计算。”《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也采用该原则,对不足企业总排放量1%的废水处理所导致的N2O排放,予以忽略。

下面分别介绍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中每种排放源的温室气体量化方法及数据来源。

3.3.1 燃料燃烧CO2排放(E燃烧)

报告主体的化石燃料燃烧CO2排放量等于其核算边界内各种燃料燃烧产生的CO2排放量之和,具体计算详见《造纸及纸制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中的公式(1)。根据《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计算企业燃料燃烧CO2排放时需分品种分别计算每种化石燃料燃烧的CO2排放量,再逐层累加汇总得到企业的燃料燃烧CO2排放量。化石燃料燃烧排放量的核算和报告以企业法人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为边界,将之看作一个整体,无需分设施或分单元核算和报告。上海市也采用该原则,但《广东省造纸企业二氧化碳排放信息报告指南》中分为CO2排放单元和CO2排放设备2个层级,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可选其中一个层级进行填报。

《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提到了燃料燃烧CO2排放不仅包含固定燃烧设备的燃烧排放还包括移动燃烧设备,但没有指明是何种移动设备,是道路运输设备还是非道路运输设备。根据IPCC2006,移动燃烧源分为两类,道路源和非道路源;道路源是指公务车、班车等;非道路源是指厂内叉车等。道路源和非道路源的燃料燃烧排放因子略有不同。在前2批已公布的14个行业指南中,只有独立焦化行业指南和民航行业指南明确了移动燃烧设备包含运输车辆。其他12个行业指南有的提到了燃料燃烧CO2排放包含移动设备,有的则根本没有提到燃料燃烧CO2排放需包含移动设备燃烧排放。因此,希望国家发改委能够提出一套规范化的做法,明确燃料燃烧CO2排放是否需要包含移动源,且进一步指出包含的是道路源还是非道路源,或者二者都包括。目前北京市和广东省的做法是移动燃烧源的排放量需要单独报告,但是不计入企业的总排放量中。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上海市发改委发布的《上海市纺织、造纸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试行)》明确了排放主体存在能源加工转换的(如煤制气等,但发电、供热除外),其投入的化石燃料视作燃料燃烧,该部分排放量应计入其总排放量;对外售出的二次能源含碳物质所对应的排放量应从其排放总量中予以扣减。《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对此没做解释。

3.3.1.1 活动水平数据获取

化石燃料燃烧的活动水平数据是核算和报告年度内各种燃料的燃烧量与平均低位发热量的乘积。

(1)化石燃料燃烧量

各燃烧设备分品种的化石燃料燃烧量应采用企业的计量数据,相关计量器具应符合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需注意的是,固体或液体燃料的燃烧量以吨(t)为单位,而气体燃料的燃烧量需以气体燃料标准状况下的体积计量,万m3为单位,非标准状况下的体积需转化成标况下进行计算。下文所指气体燃料体积皆为标况下的体积。

(2)化石燃料平均低位发热量

根据《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化石燃料平均低位发热量的获得有2种方法:①定期检测燃料的低位发热量。固体燃料、液体燃料和气体燃料可分别遵循GB/T213—2008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GB/T384—1981石油产品热值测定法、GB/T22723—2008天然气能量的测定进行检测。②选取《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附录二表1中常见化石燃料低位发热量的缺省值。需要注意的是,该指南中化石燃料低位发热量的缺省值的数据来源是《中国能源统计年鉴2013》《2006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和行业经验数据,而上海市和广东省公布的指南中,因与之数据来源不同,出现同类化石燃料的低位发热量缺省值在3个指南中不尽相同的问题。

上述2种方法的优先序为①>②。

当活动水平数据存在多种数据源选项时,例如既可以来源于能源消费原始记录也可以来源于统计台账。企业应注意的是活动水平数据来源的选择取决于数据的可获得性及是否能够支持既定排放源的活动水平数据需求。存在多个可选的数据源时,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透明、准确、完整、一致、可核查的原则选取其中一个合适的选项,关键是整个时间序列上数据源必须一致。下文中所涉及的其他温室气体排放源活动水平数据的选取同样适用于以上原则。

3.3.1.2 排放因子数据获取

化石燃料燃烧的CO2排放因子由燃料的单位热值含碳量和碳氧化率等参数计算得到,具体请参考指南中的公式(4)。根据《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化石燃料的单位热值含碳量(CCi)和化石燃料碳氧化率(OFi)宜参考附录二表1的推荐值。但是根据第一批和第二批的行业核算指南,排放因子应优先采用企业实际检测值,如果没有条件或方法规范检测,则采用推荐值。《广东省造纸企业二氧化碳排放信息报告指南》对化石燃料的含碳量有两种计算方法:热值法和实测含碳量法,企业可任选其一。对于同一企业在填报企业排放因子数据时,所有的数据必须保持一致。如果某个数据采用企业检测值,就应一直采用企业检测值;如果采用缺省值,就应一直采用缺省值。

值得注意的是,已公布的3批不同行业指南附录二中推荐的燃料低位发热量和燃料单位热值含碳量略有不同。对于不具备实测条件与能力的企业必然会选择相应行业的附录二中的推荐值来量化温室气体排放量。因此,各个行业对同一种燃料的推荐值不同,必然会引起不同行业温室气体排放量量化的偏差。国家发改委需对推荐值进一步的规范和统一,避免由于缺省值的差异引起不同行业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偏差。此外,因数据来源差异,这些值与《上海市纺织、造纸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试行)》中的值也不尽相同。

3.3.2 生产过程CO2排放(E过程)

根据《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生产过程CO2排放是指企业外购并消耗的石灰石(主要成分为碳酸钙)发生分解反应导致的CO2排放量(具体计算详见指南中的公式(5))。《上海市纺织、造纸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试行)》中,过程排放有2种计算方式:①如排放主体对碳酸盐原料中碳酸盐含量进行检测,则按碳酸盐原料消耗量、其碳酸盐含量以及相应的分子质量比计算排放量;②如排放主体对碳酸盐原料中碳酸盐含量不进行检测,则基于碳酸盐原料的消耗量及过程排放因子计算排放量,该方法与《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相同。

3.3.2.1 活动水平数据获取

所需活动水平数据即核算和报告年度内石灰石原料的消耗量,采用企业计量数据。

3.3.2.2 排放因子数据获取

《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中,碳酸盐分解的CO2排放因子采用其附录二表2的推荐值,0.405 t CO2/t石灰石。但上海市和广东省公布的指南中,碳酸盐分解的CO2排放因子的缺省值均比国家指南高。其中:上海市为0.43 t CO2/t石灰石,广东省为0.440 t CO2/t CaCO3和0.415 t CO2/t Na2CO3。

3.3.3 净购入电力的CO2排放(E电)

净购入电力的CO2排放量等于其核算边界内净外购电量与区域电网平均供电排放因子的乘积,具体计算详见《造纸及纸制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中的公式(6)。

3.3.3.1 活动水平数据获取

净购入电力的CO2排放的活动水平数据相对简单。净购入电量,以企业和电网公司结算的电表读数或电网公司提供的电费发票或者结算单等结算凭证上的数据为准,等于购入电量与外供电量的净差。

有的企业同时存在自备电厂、电网购电和电量外销的情况,如果该自备电厂为独立的法人或视同法人单位,则应按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单独核算报告;如果被划作一个核算单元,自备电厂的化石燃料燃烧排放也可参考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来计算,以适用更准确的碳氧化率。但净购入电力的CO2排放核算仍应按《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来核算。

3.3.3.2 排放因子数据获取

净购入电力的CO2排放因子亦相对简单。选取企业生产场地所属区域电网的平均供电CO2排放因子,应根据国家主管部门最近年份公布的相应区域电网排放因子。《广东省造纸企业二氧化碳排放信息报告指南》与之相同,而《上海市纺织、造纸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试行)》中的电力排放因子,是根据上海市2010年能源平衡表和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数据计算获得。

3.3.4 净购入热力的CO2排放(E热)

净购入热力的CO2排放量等于其核算边界内净外购热力与年平均供热排放因子的乘积,具体计算详见《造纸及纸制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中的公式(7)。

3.3.4.1 活动水平数据获取

企业净购入的热力消费量,以企业的热力表记录的读数或供应商提供的热力费发票或结算单等结算凭证上的数据为准,等于购入蒸汽、热水的总热量与外供蒸汽、热水的总热量之差。若蒸汽和热水是以质量单位计量的则需转化成热力单位才能参与计算,但是《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中却没有指明这一点,并且也没有给出相应的转化公式。

3.3.4.2 排放因子数据获取

根据《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热力供应的CO2排放因子应优先采用供热单位提供的CO2排放因子,不能提供则按0.11 t CO2/GJ计,也可采用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官方数据。《上海市纺织、造纸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试行)》中,外购热力的排放因子是根据上海市2010年能源平衡表和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数据计算获得的,其值为0.11 t CO2/GJ;而《广东省造纸企业二氧化碳排放信息报告指南》参考的是世界资源研究所2012年12月发布的《能源消耗引起的温室气体排放计算工具指南2.0》附录B表B.15中广东外购热力排放因子,其值为0.10 t CO2/GJ。

3.3.5 废水厌氧处理的CH4排放(EGHG_废水)

废水厌氧处理过程产生的排放主要来自CH4排放量,具体计算详见《造纸及纸制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中的公式(8)。

3.3.5.1 活动水平数据获取

废水厌氧处理活动水平数据包括废水厌氧处理去除的有机物总量(TOW)、以污泥方式清除掉的有机物总量(S)以及CH4回收量(R)。

废水厌氧处理去除的有机物总量(TOW):如果企业有废水处理系统去除的COD统计,可直接作为TOW的数据。如果没有去除的COD统计数据,则通过企业计量的厌氧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量与企业检测的进出口废水中的COD浓度差计算得到,具体计算详见《造纸及纸制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中的公式(10)。

以污泥方式清除掉的有机物总量(S):采用企业计量数据。若企业无法统计以污泥方式清除掉的有机物总量,可使用缺省值为零。

CH4回收量(R):采用企业计量数据,或根据企业台账、统计报表来确定。

3.3.5.2 排放因子数据获取

CH4排放因子(EF)由厌氧处理废水系统的CH4最大生产能力(Bo)和CH4修正因子计算得到,具体计算详见《造纸及纸制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中的公式(11)。根据《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厌氧处理废水系统的CH4最大生产能力(Bo)优先使用国家最新公布的数据,如果没有,则采用该指南的推荐值0.25 kg CH4/kg COD;对于CH4修正因子(MCF),具备条件的企业可开展实测,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检测,或采用《造纸及纸制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的推荐值0.5。

为了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企业要确保上述CO2核算方法中的活动水平数据的监测/测量方法、频率等符合《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或相关国家及行业标准,并能使用其他相关数据(如财务数据)进行交叉审核以验证其合理性,同时还要做好相应监测/测量记录的保存工作。排放因子是计算温室气体排放的另一个重要数据来源,如果选择不当,就会严重影响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统计值的准确性,企业在报送温室气体排放量时也必须提供这些排放因子及其来源。对于上述计算所用参数,具备条件的企业最好使用实际测量的数值,这样最终的结果才能反映其真实排放水平。如果没有直接的监测值,也可用其他已有监测数据转化得到。但如果相关数据确实不可得,企业也可参考选择《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中给出的相关推荐值。

4 如何确保盘查结果的准确性

企业怎样才能做到温室气体盘查结果的准确并被其他机构或利益相关方认可呢?

要做到最终温室气体盘查结果的准确,首先就要确保前面所有工作的正确性,要正确确定组织边界,正确识别排放源,正确收集活动水平数据,正确选择排放因子,正确计算等。企业可结合温室气体盘查工作实际,建立企业温室气体排放年度核算和报告的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制度,包括:①建立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的规章制度,包括负责机构的人员、工作流程和内容、工作周期和时间节点等,指定专职人员负责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工作;②建立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源一览表,分别选定合适的核算方法,形成文件并存档;③建立健全的温室气体排放和能源消耗的台账记录;④建立健全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参数的监测计划,包括对活动数据的监测和对燃料低位发热量等参数的监测;定期对计量器具、检测设备和在线监测仪表进行维护管理,记录存档;⑤建立建全温室气体数据记录管理体系,保存、维护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的文件和有关的数据资料,包括数据来源、数据获取时间以及相关责任人等信息。企业可通过严格执行这些制订的制度文件来确保整个温室气体盘查过程的准确性;⑥建立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内部审核制度,定期对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进行交叉校验,对可能产生的数据误差风险进行识别,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如何使企业温室气体盘查结果被其他机构或利益相关方认可呢?简单的提供企业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肯定是不行的,企业需要按照《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中报告模板的要求,将报告主体的基本信息、温室气体排放量、活动水平及其来源和排放因子及其来源都做出详细的说明。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企业温室气体盘查的相关性、完整性、一致性、准确性和透明性,也才能够获得其他机构或利益相关方的认可。

如何快捷有效地建立并完善以上体系?温室气体排放与企业能耗息息相关。2008年起我国就开始推行《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并要求重点用能单位建立能耗统计和监管体系。总体来说控排企业的划定标准基本等于或略高于重点用能单位的划定标准,也就是绝大部分的控排企业都是重点用能单位。因此企业可以在原有的能耗统计和监管体系上建立和系统化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监管系统。此外,对于大部分企业来讲由于财务结算年度和自然年度的不一致,存在不同数据记录频率、记录方式和年度节点的巨大差异,这些都容易造成撰写温室气体报告和报告核查时的困难或延时。因此,在识别出所有需要记录的数据后,企业可以统一规划相应数据的记录方式、频次、校验方式等,以在后续年度中快捷、方便地完成核算和通过审查。

5 结 语

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4年12月10日正式发布适用于全国碳市场建设的国家碳交易管理办法《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1月11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明确全国碳市场第一阶段将涵盖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航空等8个重点排放行业,纳入门槛为2013—2015年中任意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到1万t标准煤以上的企业,并按已公布的3批共计24个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分年度核算并报告其2013—2015年共3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及相关补充数据。该通知意义重大,为各方提供了统一规范的行动指南,明确部署和规划了纳入企业名单、碳排放数据核算等工作,规定较为细致,加快推进了全国碳市场启动的步伐。

结合之前全国7个碳交易试点省市的相关规定,企业历史温室气体排放水平是企业未来获得配额的重要参考。因此,作为首批被纳入全国碳市场的重点排放行业,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有必要按照《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的要求,认真准确地对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进行盘查,以期未来能获得合理的配额量。

[1] CHEN Cheng, QIU Rong-zu. Estimation of Energy Consumption and Carbon Emissions of China’s Pulp & Paper Industry[J]. China Pulp & Paper, 2014, 33(4): 50.

陈 诚, 邱荣祖. 我国制浆造纸工业能源消耗与碳排放估算[J]. 中国造纸, 2014, 33(4): 50.

[2] MA Qian-qian, LU Bao-rong, ZHANG Qing-wen. Carbon Footprint Assessment Method of Paper Products Based on Life Cycle Assessment[J]. China Pulp & Paper, 2012, 31(9): 57.

(责任编辑:刘振华)

GHG Inventory Audit and Report in China’s Papermaking and Paper Product Enterprises

ZHANG Li*ZHENG Ying MENG Zao-ming

(BeijingPeaceCarbonEnvironmentalTechnologyLtd.,Beijing, 100037)

The paper discussed the background and necessity of carrying out GHG audit, provided an overview oftheGHGAccountingandReportingGuidanceofChina’sPapermakingandPaperProductEnterprisesissued by 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and compared with the following standards to analyze the differences among them:GHGAccountingandReportingGuidanceofTextileandPapermakingIndustriesissued by Shanghai Municip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CO2EmissionInformationReportingGuidanceofGuangdongPapermakingIndustryissued by Guangdong Provinci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Based on the analysis, the paper proposed the measures to achieve sufficient accuracy of GHG audit and accordingly ensures the papermaking and paper product enterprises could get reasonable allowances awarded in the future.

papermaking and paper product;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HG 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principles; carbon audit

张 丽女士,硕士,工程师;主要从事温室气体排放核查和温室气体减排项目的开发工作。

2015-11- 08(修改稿)

TS7

A DOI:10.11980/j.issn.0254- 508X.2016.0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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