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旅游标准化的法律环境分析与制度构建
2016-06-16魏玲丽门宇
魏玲丽 门宇
近年来,虽然生态旅游行业发展势头迅猛,各旅游地都打出了“生态旅游”的旗号,但整个生态旅游产业发展的不规范也是有目共睹,主要体现在旅游标准化体系的建设上,即使出现极个别生态旅游的标准化规则,但也只能覆盖该行业的一小部分,整个生态旅游市场的标准化体系建设尚不系统和完整。此文旨在抛砖引玉,为生态旅游标准化体系的构建提供一种思路。
一、生态旅游标准化概述
生态旅游又被称作“绿色旅游”,是一种以大自然环境为基础的旅游方式,。因为生态旅游既能抑制人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同时又能尊重大自然的个体性差异,所以生态旅游业在当代已经被认为是将来旅游产业发展的主要方向。各地旅游产业的发展也从原来的“粗放型”一味追求经济效益转变到从保护旅游地的自身生态环境出发,同时促进旅游地经济的发展,达成“天人合一”的和谐局面,形成多赢。
(一)生态旅游与标准化
“生态旅游”(Eco-Turism)作为正式的学术词汇是由国际自然保护联盟(下文称IUCN)的一位学者在某次学术会议中首次阐述,自此,生态旅游研究热潮兴起,世界各地建立起相关的组织、机构等。对于“生态旅游”国内外学术界、各组织机构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但可概括出以下三个特点:以当地本身的自然资源为基础,游客体验和感受自然生态环境;是一种长期的可持续发展的行为;是生态旅游能够形成产业链条,促进整个经济发展的同时保护生态环境。
由此可见标准定义的重点就在于能够被反复使用的规则。根据我国颁布的《标准化工作指南》(即国家标准GB/T20000.1-2002)对标准的定义是:“为了在一定范畴内得到最佳的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能够被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二)生态旅游的标准化
广义的生态旅游标准化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生态旅游的行为规范,二是生态旅游的资格认证。狭义的生态旅游标准化是指生态旅游项目资格认证的评估标准体系。二者区别于生态旅游规范是经过制定或者认可的静态的规范及标准,而生态旅游认证是一个如何遵循标准、技术规范的动态的过程。
(三)生态旅游标准化的特点
与一般产品质量认证标准不同,生态旅游标准化是公权力机关为了保护公众利益和约束旅游行业行为制定的,它的制定、颁布、实施与国家制定认可的法律法规的条件和程序相同。所以,生态旅游标准化具体表现为规范性的文件,而该种规范应具有约束性、普遍性、导向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等法律表征。
二、生态旅游标准化的法律效用
(一)提供价值尺度
价值尺度是指价值标准与价值评价标准的统一,即对事物价值的评价,同时它又有别于对事物事实的评价。任何标准的贯彻、执行、落实、监督、管理等职能的实现,都必需有一个价值尺度作为判定标准。生态旅游标准化就是作为一个价值尺度用来衡量旅游产品的优劣程度、生态环境的污染程度、旅游类企业经营是否合格与否,同时也是旅游监管部门对环境管理、旅游规划、特别是监督执法的基本依据。所以说在生态旅游中所产生的相关活动都应该要围绕生态旅游标准化作为判断的依据。
(二)为生态旅游市场提供规范指引
生态旅游标准化的制定既是为了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同时又要促进生态旅游产业的发展,所以,旅游监管部门定期对生态旅游活动进行监控、检查和评估必需倚赖制定出生态旅游的标准体系才能完成,同时亦能指引和规范生态旅游产业相关主体的行为。除此之外,生态旅游标准化对现行生态旅游建设与经营状况进行衡量也给出了基础的尺度和标准,这就能够与相关的法律法规一起构成生态旅游行业的政策调控工具,规范生态旅游市场环境,避免虚假营销和无序及无序竞争。
(三)引领游客“绿色健康消费”加强环境保护意识
首先,游客可以通过正规的旅游标准将那些提供高质量的旅游产品的生态旅游经营者与那些只把生态旅游作为一个营销噱头的经营者区分开;其次,旅游标准化的制定也能督促监管部门解决生态旅游中所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所以,实现生态旅游标准化可以实现自然生态环境与循环经济互促发展。
三、生态旅游标准化体系的法律环境的构建与完善
生态旅游标准化的出台需要依托法律大环境得以实施运行,我国旅游产业立法工作正式开始的标志事件是1982年关于《旅游法》开始起草。之后三十年,旅游法律法规主要依靠地方行政机关出台,逐步形成旅游法规体系,《旅游法》是一部专门针对旅游合同的正式法律文件,这也为司法实践中解决旅游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能够有效保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可是《旅游法》作为基本的法律参照依旧缺少关于旅游市场行政监管的详细具体规定。只有生态旅游标准化体系的搭建和生态旅游法律法规齐头并进,才能更好的推动生态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一)制度建设
1、生态旅游标准化主体法律制度
(1)旅游行业协会是生态旅游标准化制订及标准体系构建的中坚力量。旅游行业协会特别是关于生态旅游方面的这种组织作为行业整体的代表,聚合了一大批与生态旅游产业相关,并且熟悉该专业技术业务的复合型人才资源,这种协会组织具有很强的系统协调能力,调配各类资源,使其在同行业的管理中发挥出独到的作用。例如,在国外的“绿色星球21”(下文简称“GG21”)的可持续旅游体系、NEAP认证体系等基本上均有由行业协会牵头来组织制修订技术标准的,之后再向政府有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批准认可成为法律规范。
(2)政府是生态旅游标准化制定及标准体系构建的指引力量。因为政府的具有监管生态旅游市场的重要行政职能,同时,政府还应当引导行业协会和旅游企业制定自己的旅游标准化体系,所以根据国家标准战略以及我国标旅游准化工作的发展和实施,政府部门作为生态旅游标准化体系制定的众多主体中的一员必不可少。政府在生态旅游标准化制定中政府组织应是宏观掌控、引导、批准标准的主体。
(3)多元主体参与辅助。生态旅游标准化制修订及标准体系的搭建除了依靠行业协会和旅游企业为核心,依托政府引导,还应有能够充分吸纳公众的其他组织和科研机构的辅助。首先,政府可以建立公众服务平台,为生态旅游标准化制修订及标准体系构建吸纳公众的建议,由该平台作调查问卷、开设听证会、举办研讨会等方式,加大公众的参与权。其次,在标准化制定过程中引入专家时也需要相关科研机构提供人才进行辅助,促使多元主体共同推进我国生态旅游标准化体系构建。
2、生态旅游标准化制定程序制度
在法律执行上,程序正义是首要正义,只有程序正义才有可能实现实体正义。因为在法律程序执行上任何缺失都极有可能造成实体权利的缺失,所以生态旅游标准化修订及标准化体系的构建必须首先坚持程序正义,按照程序制度公平正义的原则展开生态旅游标准化工作。
3、生态旅游标准化档案制度
为避免生态旅游标化制定无序的一个有效办法就是建立专门的档案资料库,它能完整、准确、系统的归纳该标准在制修订过程中所形成的文件。首先,成立专业的生态旅游标准化档案管理部门——对已经制定的生态旅游标准化体系的资料进行统一归档管理,分类存放。其次,档案管理机构人员可以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对档案进行分类。最后,档案的保管需要专门化管理,实时进行规律地检查、整理、登记及清理。
4、生态旅游标准化环境教育体制
目前,在我国生态旅游不论是理论还是实践,与生态旅游标准化相关的环境教育尚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不仅缺乏相应的立法指导,政策支持环境也不成熟,这一点极需要通过法律制度的设计来推动其发展。这一点,在我国生态旅游标准化体系的构建中,我们最应借鉴国外相关经验完善我国生态旅游环境教育制度,如澳大利亚就在其生态旅游发展战略和认证标准中对环境教育的设施和活动要求作出刚性的规定。
5、生态旅游标准化的社区参与制定制度
首先,明确社区居民的决策参与权。在生态旅游标准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广泛吸纳社区居民的意见,尽可能以群众的意见作为决策依据,以保护生态自然环境为出发点,保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态旅游标准化的有效实施。其次,与社区建立有效沟通协商机制,通过各项有效途径加大社区居民与政府之间的信息沟通传递。最后,建立信息公示制度,让生态旅游社区居民享有知情权。信息公示制度的搭建直接关系到公民环境权的实现和完善,是环境保护法理论体系的支柱之一,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效益与自然生态整体利益的实施。通过以上各种办法社区居民能依法获得生态旅游相关信息,掌握有关生态旅游的标准制定规划、信息、资料等,尽早实现信息共享,利于当地社区居民能够依据这些信息更适当的提出对生态旅游事宜的建议。
6、生态旅游标准认证制度
生态旅游业的认证,即“衡量企业提供的服务和产品是否符合行业标准,它鼓励企业稳定地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并不断加以改进完善”。生态旅游认证是需要通过具体指标来衡量生态旅游产品、生态旅游市场、生态旅游环境、生态旅游行为等是否合格,也可以说生态旅游认证是拿生态旅游标准化体系作为参照物的。生态旅游认证体系在国外的生态旅游市场中发展的相当成熟,该认证是国外发展生态旅游业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国内,生态旅游认证尚在起步阶段,还没有形成较为成熟的体系,而这一体系的建立需从认证原则、认证程序、认证的结构体系、收费制度和管理方式全面把握。
7、生态旅游标准化法律责任制度
法律责任是法律条文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标准化体系中必备的内容之一。责任制度是保证权利实现和义务履行的重要方式,完善生态旅游标准化体系的同时,适当加重对违反生态旅游标准化法律规定的惩罚力度,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二)运行机制保障建设
1、建立生态旅游标准化的修订机制
生态旅游标准化的修订是一项繁琐又系统的工程,生态旅游标准化修订机制是生态旅游标准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标准体系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在生态旅游标准化修订的过程中要始终秉承生态优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及时更新过时的条款,及时为标准化的修订提供学术资源保障,以保证生态旅游标准化制定的权威性及科学性。除此之外,还应通过参与国际交流会议吸取国外先进、成熟的经验,为我国生态旅游相关标准的修订创造条件多方主体共同保障生态旅游标准化的修订工作,为生态旅游市场制定更符合其发展、符合生态环境、符合群众利益的生态旅游标准化,这对生态旅游标准化体系的构建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2、建立生态旅游标准化实施的监督机制
生态旅游标准化的监督机制可以保障生态旅游标准化的实施,促进生态旅游产业的健康发展,是有效防止生态旅游企业随意降低或者抬高标准的有效保障方式。生态旅游标准化监督机制可以围绕“政府推动、行业自律、企业自觉、社会监督”为中心对生态旅游标准化的实施进行系统化的监督。只有在良好的社会环境才能从根本上促进生态旅游的发展,从而带动整个旅游行业的发展。这一点既需要行业与企业的自律,也需要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只有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相结合,才能更好的监督生态旅游标准化的实施与贯彻执行,促进生态旅游标准化体系的和谐构建,最终保障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
(作者单位:1、四川旅游学院,2、成都文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