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素关于“事实”的逻辑分析
2016-06-16司晓静
司晓静
摘要:逻辑分析方法在罗素的哲学中有着重要的地位,他的逻辑原子主义哲学就是建立在逻辑分析方法的基础之上的,其目标是对世界不断地进行分析,直到分析至不能再分析的最简单的逻辑原子为止。在对“事实”的逻辑分析之中,罗素以逻辑分析方法为指导,并在这一分析过程中贯穿着亲知原则,从事实分析到事物,从事物分析至殊相,又从殊相分析到性质束,最后把性质束看作是构成世界最终的、最简单的、可被亲知的逻辑原子。
关键词:罗素;逻辑分析;亲知;事实;殊相;性质束
中图分类号: B82
文献标识码:A
罗素作为分析哲学的创始人之一,明确提出“逻辑是哲学的本质”,并且十分重视逻辑分析方法。他把自己1898年以后的哲学称为逻辑原子主义哲学,这种哲学以逻辑分析方法为指导,而这一方法又依赖于简化的方法,即所谓的“奥卡姆的剃刀”的方法。罗素之所以在其哲学中采取逻辑分析的方法,是因为他想找到某些确定不移的知识作为其自身哲学的前提,而这需要运用“奥卡姆的剃刀”把一些妨碍正确认识的前提剃掉。前提越少,犯错误的机会就越少,得到确定不移的知识的机率就越大。罗素对逻辑分析方法充满信心:“我毫不怀疑,只要可能有哲学知识,哲学知识非靠这样的方法来探求不可;我也毫不怀疑,借这种方法,许多古来的问题是完全可以解决的。”[1]罗素就是运用逻辑分析方法来对“事实”进行逻辑分析,以探求最简单、最基本的逻辑原子。
一、关于事实的定义
罗素认为世界是复杂的,由无数的事实构成。而事实是什么呢?他指出:“当我谈到一个‘事实时,我不是指世界上的一个简单的事物,而是指某物具有某种性质或某些事物有某种关系。因此,例如我不把拿破仑叫做事实,而把他有野心或他娶约瑟芬叫做事实。”[2]39由此可见,事实不同于事物,事物只是单一的名字所表达的特殊存在物,如“拿破仑”,而事实是由一个完整的句子所表述的,诸如“拿破仑有野心”或“他娶约瑟芬”。“拿破仑有野心”是指拿破仑这个事物具有野心这一性质,是具有“主—谓形式结构”的一个完整句子。而“他娶约瑟芬”是指拿破仑与约瑟芬这两个事物之间具有婚姻关系,是具有关系形式结构的一个完整句子。
罗素对“事实”的定义建立在关系具有实在性的基础之上。在对莱布尼茨的研究中,罗素发现莱布尼茨认为所有的命题都可以还原为“主—谓形式”的命题,也就是把一个谓项或多个谓项归属于一个主项的命题。莱布尼茨虽然多次讨论到关系命题,但是为了维护每一个命题都包含一个主项和一个谓项的“主—谓项”学说,否认了关系的实在性,而且这是他否认关系实在性的唯一原因。正如罗素所说:“为了主张主—谓项学说,莱布尼茨被迫接受了后来康德所提出的理论。这种理论认为,关系虽说是确实的,但却是心灵的作品。”[3]由此可见,莱布尼茨把关系的产生归结于心灵的作用,认为是心灵在人们思考时使各种事物联系到了一起。罗素在批判莱布尼茨把关系看成一种“纯粹概念性的东西”的同时,肯定了关系具有实在性。他说:“关系就像它所涉及的那些项目一样,并不是有赖于我们的思考而存在的,它属于思想所能理解而不能创造的那个独立世界。”[4]80通过承认主谓项学说和关系具有实在性的学说,罗素才提出了完整准确的事实定义。
事实具有客观性,是不以我们的精神思想和意志观念为转移的。事实本身不具有真和假的区分,也就是不存在真和假的事实二元论,存在的只是客观的事实本身。句子是对事实的陈述和表达,当我们通过事实对命题或判断作出断定时,就赋予了命题真假的二元性质。
地罗素认为:“一个命题可以定义为:[ZZ(]当我们正确相信或错误地相信时,我们所相信的东西[ZZ)]。”[5]345从定义中可以看出命题具有真和假二元性质,每一个事实都具有两个命题——真命题和假命题,真命题和假命题对应的是同一个事实,而且也只有这同一个事实可以对这两个命题进行断定。但是命题不是事实的名称,我们可以对事实进行肯定或否定,却不能对它命名。
在罗素看来,事实是复杂的,“一个事实的复杂性是通过以下情况得到证明的:断定一个事实的命题是由几个词组成,其中每个词可以出现在其他的语境之中。”[5]232罗素认为在复杂的事实中最简单的事实是这样一些事实:首先是某种事物具有某种性质,其次是在两个事物之间具有某种关系,然后是在三个事物之间具有某种关系,依次类推。它们被称为一元关系、二元关系、三元关系,依次类推。在事实中出现了几个特殊事物就称为几元关系,而不论是几元关系,这些简单事实都只包含一个动词。罗素说:“这样你就会具有一个整个体系上无限的事实分层系统——在这些事实中你具有一个事物和一个性质、两个事物和一种关系、三个事物和一种关系、四个事物和一种关系,等等。这整个分层系统构成我称之为原子事实的那种东西,而它们是最简单的那类事实。”[5]239罗素将这个分层系统中的事实都称为原子事实,也都是最简单的事实。但是,在原子事实内部之间还存在简单和复杂之分,因为一元关系即含有一个性质的事实肯定比多元关系的事实更简单一些。
表达原子事实的命题被称为原子命题。原子命题只包含一个动词,它可以分为两种形式的命题:主—谓式命题和关系命题。主—谓式命题是指对某物具有某种性质的原子事实作出断定的命题,如“这朵花是红的”;关系命题是指对某些事物间具有某种关系的原子事实作出断定的命题,如“苏格拉底是柏拉图的老师”、“拿破侖娶约瑟芬”等等。
罗素在把事实分析到原子事实时,认为原子事实和原子命题是最简单、最终的逻辑原子。我们对原子事实及原子命题的认识和把握必须通过感觉材料实现,因为在罗素看来,只有我们自身直接经验和感觉到的东西才是最可靠的。至于感觉材料是什么,他“把感觉中直接认知的东西称作‘感觉材料:如颜色、声音、气味、硬度、粗细等等。”[4]5这一通过我们自身的感觉经验来认识逻辑原子的原则就是他的亲知原则。
罗素指出:“当A经验客体O时,我们就说A亲知O。”[5]196由此可见,亲知是一种关系,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一种直接的认知关系,“所有认知关系——注意、感觉、记忆、映象、相信、不信等等——都以亲知为先决条件。”[5]155这种认知是对感觉材料的直接认知,不需要任何的推理过程。可以看出亲知原则与罗素的经验主义原则密不可分,而亲知原则的提出又与知识的分类和命题的分析有关。
罗素把知识区分为认知的知识和描述的知识。在罗素看来,获得认知知识的认知过程是我们可以直接察觉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所认识的事物是逻辑上最简单的事物,因而认知的知识是我们在认知过程中直接察觉和认识的知识,这种知识不需要任何推理或描述。而描述的知识则是指我们不可以直接认识我们想要认识的事物,如果我们想要认识这样的事物,就必须如罗素所说的那样,“对包含着描述的命题进行分析,其基本原则是:[ZZ(]我们所能了解的每一个命题都必须完全由我们所认识的成分组成[ZZ)]。”[4]45可以看出,我们对于命题的分析应该遵循亲知的原则,命题中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应该是我们能够亲知的各种殊相和共相。这样我们才能够把描述的知识转化为凭借亲知而把握到的认知的知识,通过这样的方式,我们才能够理解一个命题。原子命题中出现的词,都应该在我们的经验中可以被亲知,也就是说,原子命题中的某物、某种性质和某种关系,我们都可以在经验中亲知。例如,“这朵花是红的”这个原子命题,“这朵花”和“红”都应该是我们可以直接经验的,而且只有通过我们的经验我们才能认知这个原子命题,进而认识原子事实。如果我们没有亲知“这朵花”的直接经验,那么不论别人向我们如何解释花的含义,我们都无法认知这个原子命题。
亲知原则是罗素对复杂世界进行逻辑分析的指导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学者指出:“通过亲知得来的知识具有无可置疑的准确性,一切其他的知识都是在它的基础上推论出来的,都依赖于它。因此,亲知是整个大厦的基础,是连接人类知识与外部世界的桥梁。”[6]这一原则促使罗素对世界不断地进行逻辑分析,使其达到最简单的、确定不移的逻辑原子。
二、关于事物与殊相
在亲知原则的指导下,罗素认为事实并不是我们可以直接经验到的东西,因为事实本身是复杂的,它不仅包含事物,还包含性质和关系。他由此展开了对事实的逻辑分析。在他看来,事实中包含的事物是我们可以亲知的东西,但性质和关系却不是我们可以直接经验的东西,因此,对事实进行的逻辑分析所得到的剩余物就是事物。
罗素指出:“一个‘事物可定义为某一系列的样相,即通常会被说成属于这个事物的那些样相。说某个样相作为系列来看就是这个事物。”[2]79例如一本书,因为存放的时间过长而显得破旧,这样一个连续变化的过程是很缓慢的,以至于人们在不同的瞬间很难区分出这同一本书有什么不同,但事实上它在不同的瞬间是不同的,只是具有一种相似性罢了。因此我们可以说,书在不同的瞬间和不同的地点所呈现出的一系列样相共同构成了这个事物。正如罗素所指出的:“事物经常被理解为包含所有特殊的点和瞬间,而且还有许多其它通常不称为事物的实体。”[5]
代表事物的词有两种,一种是普通名称即通名,另一种是专有名称即专名,是代表殊相的词。通名是指具有一些实例的名称,如“人”就是一个通名,它的实例可以有“苏格拉底”、“柏拉圖”、“亚里士多德”等等。而专名则是指一个独特的事物,如“长城、“埃菲尔铁塔”等等。在通名和专名中,我们只能亲知专名所代表的事物,即殊相,因为它是独一无二的事物,可以被我们直接经验。因此,他对事物进行逻辑分析得到的剩余物就是殊相。
罗素对殊相的定义是:“我把这些进入原子事实的‘项定义为‘殊相(particulars)。 定义:殊相=原子事实中的诸关系项。”[5]240
在原子事实中,除了关系以外,剩下的就是关系项。一元关系有一个关系项,即一个殊相,二元关系有两个关系项,即两个殊相,依次类推。罗素认为“殊相具有这样的特性:它们中的每一个都是完全孤立独处的,而且是完全自存的(self-subsistent)。”[5]243也就是说,殊相具有一种自存性。
罗素对殊相的逻辑分析建立在他对殊相存在的论证的基础之上。罗素指出,“精确相似的事物在两个不同的地点里共存这在逻辑上是可能的。”[5] 136-137因此,两个完全相似的白片存在于两个完全不同的地点里,这在逻辑上是可能的。如果我们以位置的差异来区分这两个完全相似的白片,那么它们的差异就不单纯地是两个白片本身的差异,而是一个地点里的白片和另一个地点里的白片的差异。而两个地点在性质方面不会有什么不同,也就是说,地点只有在是殊相的情况下才能区分它们。但如果我们不以位置的差异来区分两个白片,又想要区分它们,那就只有从两个白片本身着手,而这两个白片只有在它们是殊相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区分。罗素指出:“这个事实迫使我们承认:在地点里存在的东西不是共相本身,而恰恰是殊相,即共相的实例。”[5]137罗素就是通过这种方式论证了殊相的存在。
在罗素看来,我们可以将实体划分为两类:“(1)殊相,它们只有作为谓词的主词或关系的项才能成为复合体的一部分”,“(2)共相,可以作为复合体中的谓词或关系出现。”[5]79共相具有时间的持久性,而殊相只能存在很短的时间,但这两者共同构成了复合体。复合体不可能由单纯的殊相或单纯的共相构成,因为世界不可能由纯粹经验的或者纯粹先验的知识构成。罗素指出,“我们不但承认知识是由经验中得出来的,被经验所形成的,同时还应承认有些知识是先验的。”[4]59复合体具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主谓命题形式的,即莱布尼茨所主张的“主—谓项”学说;另一种是关系命题形式的,即罗素所主张的关系具有实在性学说。因此,殊相和共相必定是与主词、关系项和谓词、关系相对应的。殊相、主词和关系项都是一些个体、经验的东西,而共相和谓词则是先验的东西。在罗素看来,既然殊相是存在的,而且是主体可以亲知的简单的东西,因此殊相就成为罗素逻辑原子主义哲学中经过逻辑分析所剩余的逻辑原子。
三、关于性质束——最终的逻辑原子
虽然罗素在分析到殊相这一阶段时把殊相看作是逻辑原子,但他并不满足于此,他又对殊相进行了逻辑分析,以寻求最简单、最终的逻辑原子。
在对殊相的论证中,罗素暗含了一个假设,“这个假设是说,用不着特殊来做属性所依附的主位。按这一个假设来说,一团一团的属性能够代替了特殊。”[8]146也就是说,殊相具有很多的性质,而这些性质是可以代替殊相的。在时间与空间的相对性方面,两块白片在不同的位置上,而位置本身没有性质上的差别,两块白片之所以是特殊的和位置的相对性有关,位置的不同使这两块白片成为不同的殊相。在两个人之间的差异性方面,如果A和B两个人都相信2加2等于4,那他们所相信的对象是没有差异的,存在差异的是A和B这两个人。罗素提出:“似乎很明显,存在两个实体,一个是一个人的信念,而另一个是另一个人的信念。” “正是由于主词的差异才产生信念的差异。”[5]145如果A具有性质仁慈、愚蠢和喜爱双关语,那A相信2加2等于4就等价于“仁慈、愚蠢和喜爱双关语相信2加2等于4”,不论我们添加多少相关A的性质进去,这个说法都是不正确的,因为B也可能具有这些性质。罗素指出:“因而,性质不能构成主词的差异性。两个不同的主词必定有区别的唯一有关的方面在于他们对殊相的关系。” “我们必须将主词视作殊相,视作根本不同于那些可述说主词的一般性质的任何集合。”[5]145-146罗素就是在这两个方面否认了性质可以代替殊相的假说,论证了殊相的存在。
但罗素在1955年对“论共相与殊相的关系”一文增补的注释中表明他已经不同意这篇文章中关于殊相的论证,他是这样否认的:“我不再认为存在这样的空间或时间关系,这些关系必然永远蕴含差异性。这并不证明肯定殊相的理论是错误的,只说明这个理论不可能证明是正确的。肯定殊相的理论和否定殊相理论似乎同样靠得住。如果是这样,后者则具有逻辑上经济的优点。”[5]150可以看出,他否认殊相的存在是因为时空关系的逻辑性质,而非相对的差异性。除此之外,他还认为在感觉经验中,我们可以亲知许多性质以及性质之间的相互关系,但是我们却无法亲知具有这些性质的殊相。由此可以看出,殊相仅仅成为负载性质的东西,它们只是原子命题的主语,而不是罗素所追求的最终的逻辑原子。在否定了殊相的存在之后,他又重新回到了对殊相存在论证的假设之中,并一直坚持这个观点,这一观点在他后期所写的《人类的知识:其范围与限度》中得到了明显的体现。
在这本书中,罗素认为具有性质的殊相可以被性质的复合体即性质束代替。因此,那两块白片的区分就不再是单纯的位置上的不同了,而是它们所具有的性质有差异。在右方或上方的白片是白和右或上两个性质的复合体,而在左方或下方的白片是白和左或下两个性质的复合体。如罗素所指出的那样:“如果我同时看见两块一种特定的颜色上的浓淡,它们在上下、左右这些性质上有着差别,正是这些性质使得两块颜色获得了特殊性。”[9]360把这些一束一束的性质结合起来的是一种“共现”关系。
“共现”关系指“一个人同时经验到的两种或更多种性质之间——例如,当你听到高音C和看到银朱色时介乎两者之间的关系。”[9]356听到高音C和看到银朱色时一个人同时经验到两种性质,是听觉经验和视觉经验,更多的性质还包括触觉经验、嗅觉经验等等。我们可以把任何一组共同出现的经验列出,并且找出与它们共同出现的任何事物,然后把这些事物加入到这一组当中去,就这么一直做下去,直到再也找不出可以与这组的经验共同出现的事物为止。这样如罗素所说,我们就“可以构成具有下面两种属性的性质集合:(a)集合中的所有分子都同时出现;(b)已知任何一个不是该集合的分子的事物,那么该集合中至少有一个分子与它不同时出现。”[9]356这样的一个性质集合就被称为“完全的共现复合”,它是一个单独的复合体即性质束,而并不是一个类。它的存在不仅仅是因为它的组成部分的存在,也是因为这些组成部分通过共现的关系构成了一个单独复合体才存在,也就是说,构成这个“完全的共现复合”的这些性质共同出现的时候它才存在。
罗素一直坚持自己提出的性质束学说,正如他自己所评价的:“这个学说我现在仍然觉得是令人满意的,我之所以比较起来喜欢这个学说,是因为相信这个学说就不必假定一些不能认识的和不可知的实体,而不承认这个学说其结果就势必至于以为特殊就是那些不能认识,不可知的实体。”[8]148
罗素通过“共现”关系的方式用“性质束”代替了“殊相”,由此,性质束就成为构成世界的最后“特体”,也就是罗素运用逻辑分析方法对事实分析出的最简单的、确定不移的、可以为人亲知的逻辑原子。罗素的逻辑分析方法贯穿于他分析事实这一过程的始终,并由此分析出了最简单的逻辑原子。正如他所说的,“我称自己的学说为逻辑原子主义的理由是因为我想在分析中取得的作为分析中最终剩余物的原子并非物质原子而是逻辑原子。”[5]215
四、对罗素的关于事实逻辑分析之评价
可以看出,罗素在对最终逻辑原子的寻求过程中始终贯穿着他的逻辑分析方法,这种逻辑分析方法不同于普通的方法,它是一种理解世界的特殊方法。正如艾兰·乌德所评价的那样:“罗素在他的探求中有了一个特殊的哲学方法,这个方法即使不能给人以确定性,却是丰富了知识。他说:‘每一个真正的哲学问题是一个分析的问题;在分析问题中,最好的方法是从结果开始,然后及于前提。”[8]246普通的方法把确定不移的知识作为前提,以此来研究更加复杂的事物,而罗素则是把复杂的事物作为自己的出发点,结束于确定不移的知识前提。这也就是他自己所说的“最好的方法”——逻辑原子主义的逻辑分析方法。
罗素对事实逻辑分析的结果是将性质束看作构成世界的最终的逻辑原子,而且他坚持这个观点一直没有发生过转变,但它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艾耶尔指出其问题有两个:“第一,如果它们是用来代替物质的客体,那么它们就不能只限于包含某个整体经验之中的性质。”[10]98性质束是我们可以亲知和经验的东西,如果我们把性质束应用于经验之外,就会产生一些问题,但是如果性质束不能应用于经验之外的话,就意味着它不能代替物质的客体。因此如果罗素对性质束的应用范围不加以扩大的话,那就存在着问题和困难。
艾耶尔指出“罗素说明的第二个缺点是:他归属于完全共存的复合体的性质对他的目的来说并不是有充足理由的。”[10]99只有性质束中的每一个性质共同出现的时候,它们的共现才有充足的理由。但是现在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如果一个人想把一个性质排除于性质束之外,不认为这个性质是性质束所构成的那个事物的性质,但是这个性质还是与这个性质束中的每一个性质共同存在的,只是不与它们同时间存在。艾耶尔指出“解决这个困难的方法毋宁在于着重说明他的定义中的第二个子句。对这个群以外的性质都不是与它的每一个成员共存这一点,我们需要增加一个附属条件,即这个群以外的性质并不与由这个群的成员的共存所构成的任何复合性质共存。”[10]99加上了这个条件,就可以解决上述问题了,从一个性质中排除一个性质,就可以完全避免它与性质束中的其它性质共存了。
涂纪亮认为,罗素“把世界的终极成分归结为颜色、声音、气味等等感觉,根本不讨论关于感性地感觉到的‘事实和外部世界之间的相互关系。”[11]他虽然在不同的阶段坚持有不同的逻辑原子,但是不论这些逻辑原子是事实,还是殊相,他都认为它们的存在是不依赖于其它事實或殊相存在的,即便是性质束,也是独立存在的,性质束在罗素看来实际上就是感觉材料,它不依赖于其它性质束的存在。这样就会产生一些问题,世界被分成了许多互不相关的感觉材料的组合,那世界的统一性问题就很难解释了。
在笔者看来,罗素对事实的逻辑分析之所以会出现艾耶尔与涂纪亮所说的问题,是与他逻辑原子主义哲学中不可调和的矛盾密不可分的。这个不可调和的矛盾是逻辑和经验之间的矛盾。罗素对事实的逻辑分析是离不开经验主义的,因为在对事实的逻辑分析中,罗素以亲知原则为指导原则,而亲知原则要求我们每理解一个命题,必须直接经验命题中语词所代表的事物。可以看出,亲知就是对事物的感觉经验。罗素以亲知原则为指导,对事实进行逻辑分析,所分析到的最终剩余物——逻辑原子——肯定是感觉经验即感觉材料。那也就是说,罗素似乎把感觉材料等同于逻辑原子,但事实上这二者是无法等同的,逻辑与经验之间的鸿沟不是这样就可以抹平的。因此,罗素的逻辑原子主义是不纯粹和不彻底的,在强调逻辑分析的同时还掺杂着经验主义的成分,而这也是他出现上述两个问题的根源。
罗素的逻辑原子主义分析方法虽然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但是它的思想精髓却影响了许多哲学家,包括维特根斯坦。确切地说,在逻辑原子主义上,他们二人是相互影响的,而且他们二人同时被称为逻辑原子主义的主要代表。与罗素不同,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原子主义更为彻底和纯粹,可以看作是对罗素不可调和矛盾的一种解决办法。
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原子主义哲学认为世界由事实构成,而并非事物,这与罗素的观点是一致的。维特根斯坦也对事实进行了逻辑分析,他指出:“事实的结构由诸事态的结构组成。”[12]2·033在他看来,“事实”指的是实际存在的事态,而“事态”则是指事物的状态。也就是說,事实是由事态合乎逻辑的组合而成的,对事实进行逻辑分析的结果是事态,对事态进行逻辑分析的结果则是对象,因为事态是对象之间的各种可能的配置。在维特根斯坦看来,对象是固定的、存在的、绝对简单的东西,如他所说:“对象构成世界的实体,因此它们不可能是合成的。”[12] 2·021他之所以强调对象是绝对简单的,是因为他要保证对象在事态中成为终极的、不可再分的要素。而这就与罗素产生了分歧,罗素眼中最终的逻辑原子是不可分割的经验的性质束,而维特根斯坦则认为是固定的、存在的、最简单的对象。罗素强调的是最终的逻辑原子——性质束本身,因为亲知原则重视的是世界是由感觉材料组成的。而维特根斯坦并不强调最终的逻辑原子——对象本身,也并不重视世界是由什么经验材料构成,他所重视的是事实或事态,也就是说,他所重视的是对象之间的关系或对象的状态,即重视的是纯粹的逻辑,而不是纯粹的经验或者逻辑与经验并存。通过这样的方式,维特根斯坦摆脱了罗素不可调和的矛盾,彻底摆脱了经验主义而转向纯逻辑分析。由此可以看出,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原子主义思想更为纯粹。
虽然罗素在对事实的逻辑分析中遇到了一些难以克服的困难,但是这并不影响他的逻辑原子主义哲学在哲学史上的重要地位。尽管罗素在不同的时期对构成世界的最终的逻辑原子持有不同的观点,有时甚至出现前后矛盾,但在这一过程中,他始终遵循和坚持着逻辑原子主义的逻辑分析方法,并且以亲知原则为指导,以此来达到知识的确定性。罗素的逻辑分析方法是一种异于传统方法的特殊方法,这种方法开创了现代分析哲学这个影响深远的哲学派别,也使他成为20世纪分析哲学的杰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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