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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经营绩效研究

2016-06-14暨南大学经济学院朱玉雪

财会通讯 2016年7期
关键词:金融机构效率农村

暨南大学经济学院 朱玉雪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经营绩效研究

暨南大学经济学院朱玉雪

摘要:农村经济发展速度和态势的双重保障,将主要依赖于对市场参与主体经济行为的物质支持。在农村区域分散特征的影响下,这种支农效用应有效转化为“支农、支小”的具体服务,以摆脱城镇金融服务的统一化、规模化限制。未来应进一步丰富农村金融市场结构层次,并增强各层级市场的竞争性;改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所处的政策环境,逐步推进农村金融市场的制度建设;发展与稳定同步推进,在提升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绩效的同时,不断完善农村金融风险保障体系。

关键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金融服务绩效影响路径

作为缩减城乡收入差距的根本性措施——刺激农村经济自我高效发展是关键环节所在,然而这必然首先具备一定的资本要素,方能保障经济发展中的各种成本支付行为。这也就意味着经济发展之前,金融制度要“先行”,对我国现阶段农村金融制度进行必要变革和完善。具体而言,其变革的目标就是要实现农村金融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撑效用,能够切实满足农村区域发展过程中的多样资本需求;其实质就是形成竞争性、多元性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

结合我国现状分析,可以发现,对于农村经济发展速度和态势的双重保障,将主要依赖于对市场参与主体经济行为的物质支持,在农村区域分散特征的影响下,这种支农效用应有效转化为“支农、支小”的具体服务,摆脱城镇金融服务的统一化、规模化限制。也正是基于此,农村银行、农信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四类金融机构所组成的中小金融机构体系,已然成为了我国县域农村金融机构体系的主体。虽然这些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从改革到现在已经运行多年,但地区金融服务供给依然不足,对我国农村金融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一、农村金融体制发展与特征

随着各类新型金融机构大量涌现,我国农村金融已开始步入多元化创新发展阶段。具体而言,我国县域农村金融市场发展主要经历了以下阶段:

(一)恢复期(1979-1995年)在改革开放政策的刺激下,整体经济发展推动农村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导致农村区域融资需求随着增强。针对当时的农村资金需求,国务院确立了中国农业银行对农村金融的引领地位,并强调该机构为国务院直属、中国人民银行代管的机构;任务则主要是对支农、涉农资金进行管理。而农村信用合作社在该时期仅作为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办理具体业务基本无自主权。直至1984年,在个体经济和乡镇企业引领下,农村区域经济的商品化程度出现了飞跃,对信贷需求量也同步上升,要求农村金融市场增加资金供给主体。至此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才参与农村金融市场交易;同时,改变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模式,增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自主权。到1993年,为进一步满足专门的农业生产需求,国家专门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专门承担农业政策性贷款,并代理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及监督使用。虽然该时期基本已基本建立了以农业银行为主、农村信用合作社为辅、其他金融机构并行的多元金融体系,但从机构服务来看,其主要效用并未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主要目标,反而致力于该区域资金的城市流动,这间接促进了民间金融机构的萌芽。

(二)调整期(1996-2005年)受亚洲金融危机影响,该时期国家对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转移至风险控制方面。将金融体系的完善性置于工作首位,且更重视国家财政的农业投入比,以及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开放性。该时期的主要改革措施是逐步恢复农村合作社的合作性,解除其与中国农业银行的行政隶属关系,以增强政策性金融的服务功能和国有商业银行的主导性。因此,该时期国有银行的农村业务不断收缩,民间金融亦无重大突破。但经过本次金融体制改革,农村金融市场重新确立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主导地位,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共同成我国农村正规金融体系。

(三)创新期(2006年至今)该时期正规金融机构更加明确各自的发展方向:农村信用合作社进一步深化改革、农业银行更加明自身的服务对象和方式。但受体制内阻力影响,未能完全改善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现状,“增量”改革依然是趋势所在。必须注意的是,该时期所强调的“增量”不再是金融机构数量的增减,而是金融组织制度的创新,即鼓励小规模、民间性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以改变农村金融市场的长期垄断性,通过交易主体的多元化真正实现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性。

上述农村金融机制的发展过程从侧面证明了自改革开放以来为配合我国整体经济发展而实施的一系列调整措施,不可否认这些侧重于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变革的方针政策基本实现了县域农村金融市场结构的多元化特征,确立了以农业银行和农信社为主体的正规金融组织的主导地位,基本完成了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并存的竞争性市场构建;伴随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崛起,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又将继续朝向多元化竞争趋势转变。

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经营绩效测度

经济学中的“结构-行为-绩效”假说(Structure-Conduct-Performance,简称SCP)与“相对市场力量”假说(Relative-Market-Power,简称RMP)将超额利润的实现基础认定为相当规模的市场占有率,均主张垄断行为下的强大市场竞争力;“效率结构”假说(Efficiency- Structure,简称ES)则将企业自身的运行效率置于首位,主张在完善自身运营性能的基础上追求更大的超额利润。可见,不同学派基于各自的研究视角对企业绩效的决定因素具有不同的理论主张,金融机构作为特殊的企业同样符合一般运营规律但具体体现出何种决定性因素的主导地位,则需要结合我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特性而深入分析。

(一)经营效率衡量金融机构运营效率所要凸显的同样是企业在业务活动中的投入-产出比,其特殊之处仅在于所要配置的资源不同于一般企业,主要是货币资本。作为衡量金融机构竞争力、产出力和发展力的重要指标,已有理论研究主要以规模、范围和X三个方面效率的测度间接反映机构整体的运营效率;配合以实证研究,发现在商业银行中其主要因素为X-效率,而非规模和范围因素。那么,结合我国农村金融机制中正规金融机构的主导效用,将该方法运用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衡量具有合理性。

目前理论界偏好于以前沿效率分析法(Frontier Efficiency Analysis)对金融机构X-效率进行具体测度,这又可进一步分为参数与非参数两种方式。但非参数方法对偶然因素的忽视常导致模型存在随机误差,这将使得该方法所确定的前沿效率与实际值出现偏离,因此,参数分析法将更容易确保预测值的实践性。而在设定非效率因子和随机因子上,参数法中的随机前沿法要求非效率因子必须符合半正态分布,而随机因子则必须符合标准正态分布,这显然与实际不相符;而厚前沿法则在对样本的分组过程中假设同一组的机构效率无差别,同样具有明显的理论性;自由分布法摆脱上述两者的理论假设,认为金融机构的效率与时间因素无相关性,且随机因子期望为零。综合评价,自由分布法对效率的测度更具合理性。

具体而言,自由分布法将首先对非效率项和随机误差项进行分解,再将每个非效率值与样本中的最具效率机构进行比较,由此得出给定样本中每个银行的相对效率值。基于此,现结合我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现状和特征,假定其生产成本函数为:

其中,C(·)为成本函数,Y为产出量,W为投入要素的价格,x则为效率因素。

选择面板数据为样本数据,且保证数据的平稳性,则可利用随机效应对式(1)进行回归,进而估算效率因子。在此基础上令为样本中经营绩效最高的参考机构,并将其效率值设为1,则对于拟比较的金融机构而言其效率为:

x_ EFFi作为衡量样本机构效率的指标,其数值越大就意味着该机构的相对效率越高,反之亦反。

(二)农村各中小金融机构效率分析理论上而言,经济发展水平与金融机构效率间并非完全一致,而且金融机构的类型对于自身效率也存在较大影响。已有研究发现,不同类型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效率因子估计值存在较大差异,其中小额贷款公司平均效率最高,农村银行和村镇银行次之,农信社则效率最低。若审视效率因子的标准差则可以发现,农村银行和农信社的方差均较小,意味着两者效率均能保持稳定水平;而村镇银行的标准差最大,意味着该类机构运营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风险较大。至于小额贷款公司,其标准差与样本方差基本持平。

已有研究还显示金融机构所在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对机构自身的运营效率具有一定的影响,我国较发达的东部地区,其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效率就明显高于中西部地区农村的同类机构。且所在区域经济越发达,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效率越稳定。这就意味着外部经济环境因素可能是影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效率的一个重要因素,相似的经济环境会导致金融机构效率的相近,这也是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效率具有趋同性的一个方面。

综上所述,对于我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绩效的决定影响因素可以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归纳,其中宏观层面的影响因素主要来自于外部经济环境,包括所在区域经济的运行状况、区域政策以及经济一体化程度等;中观层面主要关注于机构所在产业方面的影响因素,即该行业本身的市场结构;微观层面则主要关注于企业内部的影响因素,如企业自身的治理结构、风险管理能力等影响因素。

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经营绩效测度

(一)影响因素“市场力量”假说提出企业超额利润的实现得益于机构在市场竞争中所占据的有利比重,使其能够采取一系列有利于自身的市场决策,例如,对存款利率的下调或贷款利率的上调;凭借交易双方不对等的市场地位,实现了企业的垄断利润额。该理论与SCP的根本差异就在于对影响金融机构绩效的相关因素的划分上,SCP更偏好于中观层面因素的决定性影响效用,而RMP则更强调对企业自身管理水平的提升,侧重于微观层面影响因素的治理。

“效率结构”理论更进一步指出,企业管理水平的提升将直接导致自身“产出效率”的同步提升,实现自身较高的市场盈利水平,而这一水平的上升又将间接增加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所占据的有效市场份额,表现出强大的“市场力量”。可见,效率理论事实上对SCP与RMP做了更进一步的解析,更清楚的展现了企业绩效与产业集中度和市场占有率间的影响机理。

遵循该思路则我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市场结构、运营效率和绩效间关系如下:

其中,Pit表示机构t时期的盈利能力,CRt表示同时期的市场集中度,MSt表示该时期所占市场份额,XEit表示机构该时期的X效率。

根据SCP假说的理论主张,CRt是影响金融机构绩效的主要因素,两者间存在正相关关系,则:当时,意味着市场集中度对金融机构绩效确实存在正向影响;当时,意味着市场占有率对企业绩效具有决定性影响,越高的市场占有率将有助于机构自身获得稀缺资源,确保企业具有具更好的环境适应性。Bergerand Hannan基于此结论提出,当机构的市场占有率足够大时(如金融机构),则会依赖于高额的市场份额而实施利己措施,以成功维系自身在市场的绝对主导地位,只是这些措施的关注点将不再是自身管理水平与运营能力的提升,而是对价格的利己操作和调控。长此以往,将使机构忽略对自身水平的提升和能力的提高而最终导致运营效率降低,即存在“安逸生活”风险。所以市场结构与效率之间也并非始终维持正相关性,两者也存在负相关关系。在分析现实经济状况时具体为何,则需要进一步对X效率进行检验。即XEit=h(CRt,MSit,XEit,Zit)+εit中与的值是否小于0。

(二)变量设定与分析在现有研究中对于金融机构经营绩效的衡量常采用如下指标:资产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差、非利息收益率等。其中,净利差通过利息收支差与总资产的比较来衡量金融机构的定价能力,这具有合理性但对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而言,以小额贷款公司为典型的金融机构存在“只贷不存”的现状,无法形成净利差这一指标,自然无法衡量绩效。因此,在研究我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时,选择资产收益率为绩效衡量指标更具合理性。关于市场集中度指标则主要偏好于k集中度指标和赫芬达尔指数,鉴于k集中度指标在规模信息方面的缺失,实证分析中更多选用赫芬达尔指数来衡量市场集中度水平。对于市场结构的指标,自然选择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各自在贷款市场中所占的份额;X-效率则以X_EFF衡量。

对于控制变量,则需要首先实现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内部风险管理水平的控制,可选择贷款资产比反应机构的运营及风险情况;选择资本充足率反应金融机构的破产风险;选择权益资产比反应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选择贷款损失准备金率反映贷款损失风险。而贷款总量作为整体数据清晰反映了整个贷款市场的规模,该值越大意味着金融资源越多,形成规模经济的可能性越大,未来越可能引致整个市场收益上升。

由于本文的关注点是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绩效,考虑到该类金融机构的服务对象普遍具有分散性、个体性,因此,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所处地区的第一产业所占比重很可能对金融机构的绩效水平产生影响。综上所述,构建我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经营绩效的具体回归模型:

结合机构类型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类型不同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其经营绩效决定因素的权重比各不相同。

对于农村银行而言,经营范围的集中性有利于大规模的资金放贷业务开展,它所关注的并不是分散的农村个体,因此,X-效率、市场集中度、风险管理水平对其经营绩效均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同时,较高的贷款资产比、权益资产比也有助于促进银行绩效的提高;同其他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一样,贷款损失准备金率与绩效ROA则呈反相关关系。必须注意的是,所在县域经济的高增长率却并非绩效的好表征,尽管这暗含较多的投资机会,但过快的经济增长会由于投资机会质量的下降而导致资产回报率的下降。

不同于农村银行对业务资金规模的关注,农村信用合作社所倚重的利益主体主要是分散的个体农户或乡镇企业,其利润源主要来自于数量增长所实现的上升。因此,市场集中度自然不是影响农信社的主要指标,但对于X-效率、市场份额的关注却与农村银行是一致的。而在对内部风险管理水平的提升方面,主要通过对权益资产比与贷款损失准备金率的改善而得以体现,且通过这两个指标间接作用于绩效水平提升;由于单笔放款金额规模较小导致农信社对贷款资本比因素的关注度远不如银行。此外,对于个体贷款者的偏好使得机构绩效水平与所在区域的贷款市场规模显著相关,两者同相变化的趋势也暗示了农村贷款市场扩张的必要性;而且间接解释了农信社与外部经济结构间的弱相关性的原因所在。

村镇银行作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而出现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就起发展阶段而言尚处于起步期,这也导致该类机构的经营绩效仍处于失衡状态,即影响市场结构的市场集中度指标与市场份额指标,影响经营水平的X-效率指标均未发挥其应有的效用。不仅如此,限于资金来源的有限性,村镇银行更偏好于权益资产投资,从而导致权益资产比与绩效间呈现负相关性。由于同农信社对个体农户和乡镇企业的关注一样,该类机构的绩效水平同所在区域的贷款市场规模显著正相关,这也暗示了村镇银行未来在农村贷款中所占据的有效市场份额。

小额贷款公司除业务较村镇银行更单一外,两者对市场交易主体的定位和业务规模控制均相似,因此,其经营绩效主要决定于市场份额、权益资产比、贷款损失准备金率、所在区域的经济水平。其绩效水平与权益资产比间的负相关性同样源于公司“只贷不存”的经营模式,导致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只能是权益资产。鉴于业务专门性也使得该类机构对贷款质量尤为重视,贷款损失准备金率作为衡量贷款质量的指标,比值越高意味着低质量的贷款行为越频繁,反之亦反。而所在区域的经济水平则对公司绩效水平提升具有助推性,将有助于机构投资范围的扩展。

四、政策建议

可见,对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有效解决将对我国整体经济水平提升具有重要影响,而对于区域金融资源的充分运用以满足“三农”需求,更直接关系社会稳定。结合我国农村区域发展的不均衡性和分散性,“支农、支小”已经成为实现农村区域经济“稳中求进”的必然需求,这也意味着农村金融服务必须提升至新的高度。具体而言:

一是进一步丰富农村金融市场结构层次,并增强各层级市场的竞争性。由于农村金融服务更强的针对性和专门性,导致其区域发展程度显著影响着具体机构的设置和市场比率。这也暗示了金融政策的适宜性对区域金融发展水平的影响,因地制宜的制定和实施区域性农村金融市场政策,将有助于进一步明确各农村金融机构的定位与发展;适时引入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则有助于改变目前农村银行、农信社的垄断地位。同时,政府作为政策的制定者和机构正确发展的引导者,应专门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提供更具市场化的政策环境,积极促进利率的市场化。

二是强化区域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所处的政策环境,逐步推进农村金融市场的政策体系建设。相较于城镇金融机构发展而言,农村区域不仅经济发展水平较为落后,且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严重缺位。因此,政府相关部门一方面要不断强化县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另一方面,针对发展的失衡状态,更要对相关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施政策保护,积极构建适度的市场竞争环境。而对于农村金融主体的农信社的改善则应主要关注于经营效率水平的提升,即采取适当的鼓励政策和优惠政策刺激其提升经营与管理水平;而对于“新生”的小额贷款公司,虽然属于民间金融机构但其未来将成为我国农村主要的金融机构之一,因此在其起步阶段也应采取一系列优惠政策,促进其发展规模的扩展和水平的提升,进而扩大其在“支农、支小”贷款业务中的比重,缓解农村发展过程中的资金短缺现象。

三是发展与稳定同步推进,在提升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绩效的同时,不断完善农村金融风险保障体系。较之于城镇金融机构业务的规模特征,农村金融业务在资金数量上并不是太大,但其业务的发生频率却明显高于城镇。因此,结合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支农、支小”的业务特征,其贷款行为所导致的风险将明显高于市场波动所到来的不确定性,因此,需要设立专门风险准备金,以备不时之需。同时,对于成本与风险过高的农村金融业务,即使中小金融机构可以开展,也必须设立专门的信贷成本和风险补贴基金,不仅有助于同时金融机构的风险应对水平,也有助于鼓励机构业务的积极开展。

参考文献:

[1]匿家在:《1978年以来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政策演变与路径分析》,《中国经济史研究》2007年第1期。

(编辑刘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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