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线检测人员:8个做到、16个不得有
2016-06-13
近日,宁夏质监局出台了《宁夏质量技术监督局一线工作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对包括一线窗口人员、一线评审人员、一线执法人员和一线检验检测人员等对外服务岗位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监督管理、责任追究进行了细化,列出了“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
制定了一线窗口人员“8个做到、11个不得有”,一线评审员“7个做到、15个不得有”,一线执法人员“4个做到、13个不得有”,一线检测人员“8个做到、16个不得有”,为树立良好行业形象、打造“党旗下的质监人”品牌、提升政风行风建设工作明确了标准。
一线窗口人员
履行职责应做到:
(一)服装仪容整洁,工位井然有序;
(二)举止端庄得体,服务文明热情;
(三)言语规范清晰,态度和蔼礼貌;
(四)熟悉业务内容,熟练解答疑问;
(五)首问负责到位,空岗及时补位;
(六)告知事项详尽,严格执行流程;
(七)解释答复耐心,听取意见虚心;
(八)遵守办结时限,优质高效便捷。
履行职责不得有以下影响工作和窗口形象的行为:
(一)不遵守劳动纪律:迟到早退;无故脱岗;串岗聊天;
(二)在岗吸烟、吃零食、嚼口香糖,上网聊天、购物、炒股、打游戏、看视频等做与工作无关的其他事项;
(三)态度冷硬,推诿扯皮,使用服务忌语,或与服务对象发生语言冲突;
(四)不按业务流程和时限办理业务,办事拖沓,效率低下;
(五)搭车收费、乱收费、多收费,违背服务对象意愿强制办理其他业务;
(六)不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造成其多跑路;
(七)不正确对待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
(八)接受服务对象安排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九)索取或收受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电子红包等;
(十)擅自进入服务对象单位,或在窗口以外的地方私自接触服务对象单位相关人员;
(十一)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一线评审人员
履行职责应做到:
(一)接受统一派遣,守时团结协作,遵照计划评审;
(二)出示相关证件,告知工作纪律,自觉接受监督;
(三)穿着举止得体,语言热情文明,态度不卑不亢;
(四)评审认真负责,严格执行标准,评价客观公正;
(五)尊重评审对象,虚心听取申辩,耐心解释疑问;
(六)食宿就近从简,遵守廉洁纪律,信守企业秘密;
(七)按时完成任务,提交材料完整,确保评审质量。
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约定时间到达评审(审查)现场,随意变更现场评审(审查)计划;
(二)不向被评审(审查)单位出示相关证件,不告知有关廉政纪律要求;
(三)不严格执行评审(审查)准则,在评审(审查)过程中掺杂个人意志或个人偏好;
(四)在评审(审查)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帮助不符合条件的被评审(审查)单位蒙混过关;
(五)工作不专心、不认真,心不在焉,粗枝大叶;
(六)态度粗暴生硬,语言不文明,借故刁难被评审(审查)单位;
(七)不按规定时限提交评审(审查)材料;
(八)泄露被评审(审查)单位商业或技术秘密;
(九)接受被评审(审查)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十)索取或收受服务对象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电子红包等;
(十一)让被评审(审查)单位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十二)向被评审(审查)单位推销产品或服务等;
(十三)凭借评审(审查)员影响开展有偿咨询、培训、服务等,或在被评审(审查)单位兼职取酬;
(十四)未经指派,擅自进入被评审(审查)单位,或私自接触被评审(审查)单位相关人员;
(十五)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一线执法人员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做到:
(一)自觉遵守法纪,正确行使职权,落实执法责任;
(二)主动出示证件,文明礼貌待人,举止规范得体;
(三)严格执行程序,认定事实清楚,所用证据确凿;
(四)正确适用法律,自由裁量适当,保证办案质量。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工作拖沓,造成积案压案拖案;
(二)随意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和程序;
(三)随意处罚、以收代罚、罚过放行和以罚代刑;
(四)刁难、打击报复行政相对人;
(五)私自处理抽样物品、封存物品、罚没物品;
(六)在企业参股、入股,与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
(七)选择性办案,执法不公;徇私枉法,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随意变更涉案货值,私自销案、抹案;
(八)充当不法企业保护伞,向不法企业通风报信,收取好处费、保护费;向行政相对人泄露有关案情秘密;
(九)接受行政相对人安排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十一)索取或收受行政相对人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电子红包等;
(十二)要求行政相对人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或向行政相对人借钱借物、无偿占有其财物;
(十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一线检验检测人员
履行职责应做到:
(一)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勤奋;
(二)言行文明礼貌,服务周到高效;
(三)自觉遵守法纪,严格执行标准;
(四)检测科学严谨,结果真实准确;
(五)不受任何干扰,坚持客观公正;
(六)保质保量完成,及时出具报告;
(七)严格依规收费,信守客户秘密;
(八)外检食宿自理,遵守廉洁纪律。
应严格遵守有关要求,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待服务对象言语不文明,态度生硬;
(二)不按规定时限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检定证书,故意拖延检验检测报告、检定证书发放时间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印章;
(四)违反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程序规定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五)超越资质或授权范围开展检验检测业务;
(六)伪造、篡改检验检测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出具虚假检验结果;
(七)参与或默认委托人在检验检测样品或技术资料上弄虚作假;
(八)泄露行政执法和监督检验等有关信息,泄露受检单位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
(九)超过规定的数量抽取样品,截留、私分样品或向服务对象购买、索要产(商)品;
(十)借检验检测之机,向服务对象推销指定产品和服务,强制受检单位接受收费性质的服务;
(十一)违规收取加班费、劳务费、加急费、咨询费等费用,瞒报、少报、截留、私分检验检测收费;
(十二)向服务对象转嫁应由个人支付的差旅、食宿等费用;
(十三)接受服务对象提供的旅游、宴请、娱乐、健身等活动;
(十四)索取或收受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电子红包等;
(十五)从事或参加与本单位利益相冲突的营利性活动,自己或特定关系人开办公司与服务对象单位发生业务关系;
(十六)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左键 采编来源:宁夏质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