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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地方政府环境责任制度的完善

2016-06-12史志强

科技与企业 2016年5期
关键词: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权利

史志强

【摘要】目前,我国整体的经济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我国地方政府在兼顾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过程中还做的不够。尤其是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实际操作性不强。本文重点论述了现阶段我国地方政府在环境责任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几点完善措施。

【关键词】环境责任制度;地方政府;制度完善

面临着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虽然我国已经加大了对环境的综合治理,但效果并不十分明显,这尤其体现在地方政府的环境治理中。近年来我国地方的污染事故发生概率明显增加,地方环境问题越来越严峻。尽管有很多的环境保护法,但是这些法律中的规定多为原则性,在实际实施中很难实施。而当地政府作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主体,却不能兼顾两者,往往将地方经济利益放在首位,而忽视了对环境的保护,甚至是为了一时经济的发展而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给地方环境和人民的生活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地方对于环境的保护,以及被污染环境的治理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地方政府提高环境质量,切实保证地方基本环境质量是其根本任务和需要履行的职责之一。然而,目前我国在地方政府环境立法方面还存在问题,然而政府环境责任制度还不够完善,这严重阻碍了我国环境法治的发展以及地方环境保护工作的稳定进行。笔者认为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的建设的重点应该包括:赋予更多的环境保护权利给地方政府,侧重地方政府参与环境保护;注重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破坏者给予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

一、我国地方政府在环境责任制度方面存在问题

(一)地方政府环境责任权利和职责不匹配。这一点主要体现在现有法律和法规上面,目前的很多规定中都是将重点放在对环境方面的权利,而忽视了政府应该履行的义务以及所需要承担的责任。理论层面上,地方政府在环境方面的权利和在环境方面履行的义务应该是相互协调的。然而,事实上,在我国多数有关环境的法律法规中,在赋予地方政府环境方面权利的同时,并没有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在环境方面应该履行的义务。地方政府也自然而然的成为我国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实际受益者,但是在环境保护和治理等方面却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

(二)发展观落后阻碍地方环保部门职能。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是以环境为代价换来的。虽然,人们很早就已经意识到这一点,但是为了能够保证经济水平处于国家地方的优势地位中,地方政府往往忽视对环境的保护,在环境治理中投入较少的资金。而且,在很多地方政府中,仍然存在着落后的经济发展观,仍是把经济发展放在首位。地方政府甚至直接干涉地方环保部门的正常工作,为一时的经济发展给排污超标企业开绿灯,甚至是特批一些企业。

(三)地方政府和部门之间的环境责任和权限划分模糊。目前的事实是,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在工作中并没有发挥出应尽职责。虽然,近些年我国已经强化了地方环境保护治理部门的权利,但是仔细研究发现,环境保护法中,对地方部门环保方面并没有对其职能和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正是由于缺乏必要的明确规定,导致了地方政府和部门之间在环境责任和权限中很难明确各自的权利,也直接导致很多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缺少必要的机构设置,环境保护机构缺乏稳定性。而且,在很多地方中,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也经常会由于权限等模糊的原因受到外界的干扰。尤其是,地方政府控制着环境保护部门的财政和人事管理,因此,环境保护部门在很大程度上受限于地方政府。

(四)地方政府忽视了公众的知情权。政府忽视环境监测报告对公众的公开,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第一,当地居民有权利知道环境的真实情况;如果公众不能在第一时间知道环境发生了怎样真实的变化,就不能在第一时间做出相应的应急措施。第二,环境污染具有累积效应,存在潜伏期;一旦环境污染大面积爆发,给公众带来的伤害是难以预计的。因此,如果政府不能在第一时间内及时的告知公众可能发生的污染危害信息,以及该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来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扩大,防止更大损失的信息传递给公众,那么,对公众的损失势必会扩大化,更为严重。第三,由于在实际中存在着种种原因,导致政府很难在第一时间快速有效的获取环境信息。即便能夠在第一时间获取环境信息,在环境信息公布的同时,还需要公布政府的治理执法信息,因此,考虑到这一点,很多地方政府往往不情愿公布环境信息。

二、地方政府环境责任制度完善措施

(一)促使地方政府经济发展与环境相互协调发展。地方政府在发展地方经济时,应该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考虑到后代生存发展,在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环境的前提下,发展地方经济。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协调一致,加大对违法经济的处罚力度,建立完善的地方环境监管责任制度,保证地方政府能够有效发挥环境保护职能。强调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的独立性,坚持环境保护优先的原则。在可持续发展观念的指导下,协调经济与环境的共同发展。

(二)完善地方政府环境保护执法监督,优化监督机制。权利监督对于权利执行者是有效的约束手段。环境执法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环境法治,只有在有效的监督下才能有利于依法治理环境。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对我国地方环境保护执行的监督,以及监督体制的优化需要从多角度、多方位进行。例如,可以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部门的设立不受地方政府的管制。优化监督机制可以定期或是不定期的对地方环境保护执法部门进行抽检。通过抽检结果,发现监督机制和环境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并给予针对性解决。

(三)加强引导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首先,强化公众环境保护的权利和意识。通过多种手段加强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意识;其次,加强环境社会组织的立法,保障环境社会组织的环境参与权与对政府组织的环境监督权;第三,在公众参与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环境责任机制。例如,可以通过网络等手段实现公众对政府的监督;第四,建立民主监督制度,加强民众对地方环境责任程序和规则的监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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