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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君书》关于建立法治“大一统”的思路

2016-06-12赵志浩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河南郑州450002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严格执法法治

赵志浩(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河南郑州450002)



《商君书》关于建立法治“大一统”的思路

赵志浩
(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河南郑州450002)

[摘要]《商君书》为即将到来的大一统政权设计了旨在加强君权的法治理念,强调制定法律规范,向民众公布法律条文,用法令规范众人的行为,也就是依法治理国家,并强调了赏罚分明和重罚轻赏的原则。《商君书》还强调严格执法,保证法律的权威性,让法律起到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商君书;法治;重罚轻赏;严格执法

国家、政治、政权等是人类社会追求秩序的必然产物,也是人类社会矛盾集中的地方,在不同的时代和地域范围,必然有着不同的政治和治国理念。面对诸侯纷争和天下一统的趋势,《商君书》为秦国和即将到来的统一政权设计了旨在加强君权的法治理念,那就是强调依法治国、重罚轻赏和严格执法等,为秦统一天下作了制度安排上的准备。

一、强调“法”和法治的重要性

《商君书》中认为,对于一个国家来说,需要重视制度、政策和法度。“凡将立国,制度不可不察也,治法不可不慎也,国务不可不谨也,事本不可不抟也。制度时,则国俗可化,而民从制;治法明,则官无邪;国务壹,则民应用;事本抟,则民喜农而乐战。夫圣人之立法、化俗,而使民朝夕从事于农也,不可不变也。夫民之从事死制也,以上之设荣名、置赏罚之明也,不用辩说私门而功立矣”(《商君书·壹言》,以下凡引《商君书》同书只注篇名)。圣人建功立业凭借的是法治,“度数已立,而法可修。故人君者不可不慎己也。夫离朱见秋豪百步之外,而不能以明目易人;乌获举千钧之重,而不能以多力易力。夫圣人之存体性,不可以易人,然而功可得者,法之谓也。”(《错法》)依法治国国家就会强大,以政令治国国家就会削弱,“以治法者,强;以治政者,削。”(《去强》)实行法治人们就可以依法办事,而不依靠君主和官僚,“故有道之国,治不听君,民不从官。”(《说民》)

对于圣人来说,不需要用法令来约束,而众人则需要用法令去规范,因为并非每个人都是贤能的。“夫微妙意志之言,上知之所难也。夫不待法令绳墨,而无不正者,千万之一也。故圣人以千万治天下,故夫知者而后能知之,不可以为法,民不尽知;贤者而后知之,不可以为法,民不尽贤。”(《定分》)所以,仅仅懂得道义和仁慈并不足以治理天下,只有用法律才能治理天下。“仁者能仁于人,而不能使人仁;义者能爱于人,而不能使人爱。是以知仁义之不足以治天下也。圣人有必信之性,又有使天下不得不信之法。所谓义者,为人臣忠,为人子孝,少长有礼,男女有别;非其义也,饿不苟食,死不苟生。此乃有法之常也。圣王者不贵义而贵法,法必明,令必行,则已矣。”(《画策》)“以刑治则民威,民威则无奸,无奸则民安其所乐。以义教则民纵,民纵则乱,乱则民伤其所恶。”(《开塞》)古代把道德教化放在首位,因为古代民众古朴醇厚,所以应该根据时代的变化实行法治和刑治。“古之民朴以厚,今之民巧以伪。故效于古者,先德而治;效于今者,前刑而法。”(《开塞》)

因此,《商君书》强调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如果依法治理国家,官吏就会务实办事,而不是空谈闲谈。“靳令,则治不留;法平,则吏无奸。法已定矣,不以善言害法。任功,则民少言;任善,则民多言。行治曲断,以五里断者王,以十里断者强,宿治者削。”(《靳令》)人们了解了法治的内容,就不再去犯法,以刑去刑,达到最终取消刑法的目的。“故法立而不革,则显,民变诛,计变诛止”(《靳令》)。故而法治的目的在于消除邪恶,实现天下安定,从而最终消除刑罚,“古者,民藂生而群处,乱,故求有上也。然则天下之乐有上也,将以为治也。今有主而无法,其害与无主同;有法不胜其乱,与无法同。天下不安无君,而乐胜其法,则举世以为惑也。夫利天下之民者莫大于治,而治莫康于立君,立君之道莫广于胜法,胜法之务莫急于去奸,去奸之本莫深于严刑。故王者以赏禁,以刑劝;求过不求善,藉刑以去刑”(《开塞》)。

所以,《商君书》认为君主应该用法治理国家。“故有明主忠臣产于今世而散领其国者,不可以须臾忘于法。破胜党任,节去言谈,任法而治矣。使吏非法无以守,则虽巧不得为奸;使民非战无以效其能,则虽险不得为诈。夫以法相治,以数相举者,不能相益;訾言者,不能相损。民见相誉无益,相管附恶;见訾言无损,习相憎不相害也。夫爱人者不阿,憎人者不害,爱恶各以其正,治之至也。臣故曰:法任而国治矣。”(《慎法》)“故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言中法,则辩之;行中法,则高之;事中法,则为之。故国治而地广,兵强而主尊,此治之至也。人君者不可不察也。”(《君臣》)故而国君不应该抛开法度,依靠虚名,而应引导民众积极从事农战。“今世君不然,释法而以知,背功而以誉。故军士不战,而农民流徙。臣闻:道民之门,在上所先。故民,可令农战,可令游宦,可令学问,在上所与。上以功劳与,则民战;上以《诗》、《书》与,则民学问,民之于利也,若水于下也,四旁无择也。”(《君臣》)

另外,《商君书》特别强调刑罚的作用,认为刑罚可以起到震慑作用,使邪恶的事情不再发生,最终会使民众安乐,因此可以说刑罚能够实现道义。“以刑治则民威,民威则无奸,无奸则民安其所乐。以义教则民纵,民纵则乱,乱则民伤其所恶。吾所谓利者,义之本也;而世所谓义者,暴之道也。”(《开塞》)故杀戮和刑罚可以实现道德的目的,“故王者刑用于将过,则大邪不生;赏施于告奸,则细过不失。治民能使大邪不生、细过不失,则国治。国治必强。一国行之,境内独治。二国行之,兵则少寝。天下行之,至德复立。此吾以杀刑之反于德而义合于暴也”(《开塞》)。然而,用刑不是最终目的,刑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犯罪活动的发生,最终减少刑罚,使国家强盛。“以刑去刑,国治,以刑致刑,国乱,故曰:行刑重轻,刑去事成,国强;重重而轻轻,刑至事生,国削。刑生力,力生强,强生威,威生惠,惠生于力。举力以成勇战,战以成知谋”(《去强》)。重刑也不是为了杀人,而是为了减少刑罚。“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故无刑也。夫先王之禁,刺杀,断人之足,黥人之面,非求伤民也,以禁奸止过也。故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国无刑民,故曰:明刑不戮”(《赏刑》)。

二、主张赏罚分明、重罚轻赏

赏和罚被法家代表韩非视为君主驾驭群臣的“二柄”,即驾驭臣子的两种手段。在《商君书》中也把赏和罚看作处理君臣关系和管理民众的重要手段。君主应首先掌握权力,然后确立法度明确公私界线,确立君臣之间的信用,用法来处理君臣之间的关系,赏罚分明,不因私害法,这样就能够驾驭群臣。“国之所以治者三: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权。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信者,君臣之所共立也;权者,君之所独制也,人主失守则危。君臣释法任私必乱。故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则治。权制独断于君则威。”(《修权》)英名的君王治理天下就要依照法律按功行赏。“明王之治天下也,缘法而治,按功而赏。凡民之所疾战不避死者,以求爵禄也。明君之治国也,士有斩首、捕虏之功,必其爵足荣也,禄足食也;农不离廛者,足以养二亲,治军事。故军士死节,而农民不偷也。”(《君臣》)因此,“兴国行罚,则民利;用赏,则上重。”《说民》确立赏罚分明的原则,就能够不受臣下所欺。“民信其赏,则事功成;信其刑,则奸无端。惟明主爱权重信,而不以私害法。故上多惠言而不克其赏,则下不用;数加严令而不致其刑,则民傲死。凡赏者,文也;刑者,武也。文武者,法之约也。故明主任法。明主不蔽之谓明,不欺之谓察。故赏厚而信,刑重而必;不失疏远,不违亲近,故臣不蔽主,而下不欺上。”(《修权》)

以法度治国,赏罚分明,公平合理地对待民众,民众就不会有争议。“故先王……立法明分,中程者赏之,毁公者诛之。赏诛之法,不失其议,故民不争。不以爵禄便近亲,则劳臣不怨;不以刑罚隐疏远,则下亲上。故授官予爵不以其劳,则忠臣不进;行赏赋禄不称其功,则战士不用,凡人臣之事君也,多以主所好事君。”(《修权》)以赏罚治民,还能够战胜敌人,使国家富强。“民,辱则贵爵,弱则尊官,贫则重赏。以刑治民,则乐用;以赏战民,则轻死。故战事兵用曰强。民有私荣,则贱列卑官;富则轻赏。治民羞辱以刑,战则战。民畏死、事乱而战,故兵农怠而国弱。”(《弱民》)重赏严刑就会使人民勇于作战。“故欲战其民者,必以重法。赏则必多,威则必严,淫道必塞,为辩知者不贵,游宦者不任,文学私名不显。赏多威严,民见战赏之多则忘死,见不战之辱则苦生。赏使之忘死,而威使之苦生,而淫道又塞,以此遇敌,是以百石之弩射飘叶也,何不陷之有哉?”(《外内》)

刑罚能够产生实效和威力,“刑生力,力生强,强生威,威生德,德生于刑。故刑多,则赏重;赏少,则刑重。”(《说民》)在处理赏和罚的关系上,《商君书》主张重罚轻赏,赏赐只能作为刑罚的辅助。“夫刑者,所以禁邪也;而赏者,所以助禁也。”(《算地》)并认为轻罪重罚能够使轻罪不会发生,那么重罪也就无从生了,这就是在犯罪未发生时就开始治理,这样做最终会使刑罚减少,国家强盛。“故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此谓治之于其治者。行刑。重其重者,轻其轻者,轻者不止,则重者无从止矣,此谓治之于其乱也。故重轻,则刑去事成,国强;重重而轻轻,则刑至而事生,国削”(《说民》)。这就是所谓的“以刑去刑”。“行罚,重其轻者,轻其重者一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罪重刑轻,刑至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靳令》)。即是说刑罚的目的是禁止人们做奸的,“故刑戮者,所以止奸也”(《算地》)。

因此,《商君书》认为,“故善治者,刑不善而不赏善,故不刑而民善。不刑而民善,刑重也。刑重者,民不敢犯,故无刑也;而民莫敢为非,是一国皆善也,故不赏善而民善。赏善之不可也,犹赏不盗。”(《画策》)刑多赏少可以防微杜渐,成就王业。“治国刑多而赏少,故王者刑九而赏一,削国赏九而刑一。夫过有厚薄,则刑有轻重;善有大小,则赏有多少。此二者,世之常用也。刑加于罪所终,则奸不去;赏施于民所义,则过不止。刑不能去奸而赏不能止过者,必乱”(《开塞》)。重罚轻赏的实际效果是“重刑少赏,上爱民,民死赏。多赏轻刑,上不爱民,民不死赏”(《靳令》),也即是“罚重,爵尊;赏轻,刑威。爵尊,上爱民;刑威,民死上”(《说民》),因此君主只有重罚轻赏才能称王天下,“重罚轻赏,则上爱民,民死上;重赏轻罚,则上不爱民,民不死上。兴国行罚,民利且畏;行赏,民利且爱。国无力而行知巧者必亡。怯民使以刑,必勇;勇民使以赏,则死。怯民勇,勇民死,国无敌者强,强必王。贫者使以刑,则富;富者使以赏,则贫。治国能令贫者富、富者贫,则国多力,多力者王。王者刑九赏一,强国刑七赏三,削国刑五赏五。”(《去强》)

三、严格执法

《商君书》认为,实行法治最重要的是要严格执法,国家混乱是因为没有让法律起到应有的作用,“国之乱也,非其法乱也,非法不用也。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画策》)。国家的法律必须要实施,执法必严,让奸邪、盗贼得到应有的惩罚。“国皆有禁奸邪、刑盗贼之法,而无使奸邪、盗贼必得之法,为奸邪、盗贼者死刑,而奸邪、盗贼不止者,不必得。必得而尚有奸邪、盗贼者,刑轻也,刑轻者,不得诛也;必得者,刑者众也。”(《画策》)严格执行刑罚,违法必究,就能杜绝奸人,“刑人复漏,则小人辟淫而不苦刑,则徼幸于民上;徼幸于民上以利求,显荣之门不一,则君子事势以成名。小人不避其禁,故刑烦;君子不设其令,则罚行。刑烦而罚行者,国多奸;国多奸则富者不能守其财,而贫者不能事其业,田荒而国贫。田荒则民轴生,国贫则上匮赏。故圣人之为治也,刑人无国位,戮人无官任。刑人有列,则君子下其位;戮人衣锦食肉,则小人冀其利”(《算地》)。

严格执法首先要求设置法官,制定法律规范,并向民众公布法律条文。“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诸侯、郡、县皆各为置一法官及吏,皆此秦一法官。郡、县、诸侯一受宝来之法令,学问并所谓。吏民知法令者,皆问法官。故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定分》)确立法律规范十分重要。“处君位而令不行,则危;五官分而无常,则乱;法制设而私善行,则民不畏刑。君尊则令行,官修则有常事,法制明则民畏刑。法制不明,而求民之行令也,不可得也。民不从令,而求君之尊也,虽尧、舜之知,不能以治。”(《君臣》)法令应该明白易懂,让民众易于理解,“故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名正,愚知遍能知之;为置法官,置主法之吏,以为天下师,令万民无陷于险危。故圣人立天下而无刑死者,非不刑杀也,行法令,明白易知,为置法官吏为之师,以道之知,万民皆知所避就,避祸就福,而皆以自治也。故明主因治而终治之,故天下大治也。”(《定分》)法令明确,吏不敢欺民,民不敢触犯法官,大家就会各安本分。“吏明知民知法令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也。遇民不修法,则问法官,法官即以法之罪告之,民即以法官之言正告之吏。吏知其如此,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又不敢犯法。如此,天下之吏民虽有贤良辩慧,不能开一言以枉法;虽有千金,不能以用一铢。故知诈贤能者皆作而为善,皆务自治奉公。民愚则易治也,此所生于法明白易知而必行。”(《定分》)

其次,还设立君臣上下级关系和各级官员之间的名分,“人主为法于上,下民议之于下,是法令不定,以下为上也。此所谓名分之不定也。夫名分不定,尧、舜犹将皆折而奸之,而况众人乎?此令奸恶大起、人主夺威势、亡国灭社稷也道也。今先圣人为书而传之后世,必师受之,乃知所谓之名;不师受之,而人以其心意议之,至死不能知其名与其意。故圣人必为法令置官也,置吏也,为天下师,所以定名分也,名分定,则大诈贞信,巨盗愿悫,而各自治也。故夫名分定,势治之道也;名分不定,势乱之道也。故势治者不可乱,势乱者不可治。夫势乱而治之,愈乱;势治而治之,则治。故圣王治治不治乱。”(《定分》)设立君臣和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也是非常重要的。“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时,民乱而不治。是以圣人列贵贱,制爵位,立名号,以别君臣上下之义。地广,民众,万物多,故分五官而守之。民众而奸邪生;故立法制、为度量以禁之。是故有君臣之义、五官之分、法制之禁,不可不慎也。”(《君臣》)法律确定了名分,天下人就不敢相互盗窃。“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为可分以为百,由名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贪盗不取。今法令不明,其名不定,天下之人得议之。其议,人异而无定。”(《定分》)

最后,民众凌驾于国家之上,国家就会混乱,所以欲严格执法,就不能用所谓的“良民”治国,而要用所谓的奸民治理国家。“民胜法,国乱;法胜民,兵强。故曰:以良民治,必乱至削;以奸民治,必治至强”(《说民》),“奸民”应该是懂法执法、不留情面的人,这要求执法者不必照顾亲情和私情,刑无等级,以保证法律的权威性以及执法的公正性和严格性。

[中图分类号]D929.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6566(2016)01-0109-04

[基金项目]本文是河南省社会科学院立项课题《战国时代大一统观念中的“法治”思想》的阶段性成果。

[收稿日期]2015-11-03

[作者简介]赵志浩(1981—),男,河南沈丘人,河南省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哲学博士,主要研究传统政治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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