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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谋局

2016-06-11张建民吕伍平姚木星

新理财·政府理财 2016年1期
关键词:公共资源资源配置市场化

张建民 吕伍平 姚木星

很多地方政府的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经过多年的实践,意识不断增强,机制初步建立,效益日益凸显。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逐步实现从政府包办代替到主要依靠市场调节经济活动的转变,使政府权力运行受到公开制约和监督,规范了政府的权力运行程序。

按照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要求,一方面把政府“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职能剥离出去,另一方面把应该管、必须管而又没管好的事管好、管到位,促进了政府职能从微观经济事务管理回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

改革中的问题

虽然,当前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起步较晚,仍存在着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法律制度还不够健全。一是不全。建筑工程、土地类资源由于国家重视,市场化配置推行较早,相关法律法规比较健全,相对比较完善。但其它推行市场化配置较晚的,如森林资源、中介资源、服务资源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相当缺乏,造成了部门与部门之间、项目与项目之间、领域与领域之间推行不平衡。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均未明确规定资源必须以招投标、拍卖、挂牌等程序实现配置;二是不细。当前,尽管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但与之配套的一些实施办法和细则较少。有的制度弹性大,不够规范、全面和系统,一般性要求规定多、强制性的处理规定少,面上要求规定多、可操作性规定少,因而执行中难以避免随机性、盲目性和不稳定性。三是不严。有的不照章办事,有利的就执行,没利的就不执行,失之于宽,失之于软。

(二)管理体制还不够合理。从管理体制上看,目前一些公共资源分散在多个部门管理,缺乏统一的资源管理机构,管理难以形成合力,比如公有房产资源,除国土房产部门、建设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各自手中集中了一批房产外,还有10多家行政部门拥有自管房产,给规范管理造成困难;还有一些公共资源管理部门不明确、职责不清,无法形成统一管理,统一处置的管理体系,比如公共停车场,有的是地方政府直接管理,有的是下放给街道管理,还有的是企业管理,由于主体不一,很难实行统一招、拍、挂。从管理职责上看,政府内部机构重叠、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等问题突出,以致在对市场的监管中出现部门封锁、条块分割、多头管理、权责脱节以及有利相争无利相推或重审批轻监管等现象;从服务功能上看,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交易平台和信息化管理等硬件设施还不健全。由于体制机制上的不健全,造成政府对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仍存在越位、错位、缺位的问题。

(三)监管机制还不够完善。一是对资源收益的监管机制不健全,造成“资源部门化”。有很多行政事业性资产不仅“单位所有”,而且没有完整的产权登记及评估定价,甚至部分行政事业性资产长期体外循环,造成政府无法真正掌控资源的底数。一些单位房产、设备等国有资产的转让、租赁、经营等收入不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而是“自收自用、多收多用”,出现“公共资源部门化,部门资源福利化”的问题。二是对资源评估等中介机构的监管机制不健全,影响了配置过程的规范性。有的通过行贿、送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拉业务;有的违规操作,搞低价评估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三是对运行机制的监管不健全,存在“伪市场化”现象。

职能转变与制度健全

必须通过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政府在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中由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为改革的深入推进创造良好环境。一是弱化政府的微观经济管理职能。要最大限度地将由政府承担的企业项目投资、资源配置等职能转移出去,实现政府与企业、市场、社會的合理分工,做到企业能自主经营的,政府不干预;市场能自主调节的,政府不包揽;社会能自主办理的,政府不插手,以弱化政府直接干预市场这只“看得见的手”,强化市场调节这只“看不见的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依靠市场价格机制,促进资源合理流动,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二是强化政府宏观调控和服务市场职能。政府直接干预微观经济管理活动的职能弱化后,为防止资源配置“市场失灵”,要强化政策制定、市场建设、宏观调控和社会管理。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强化电子政务建设,推进公共服务信息化,提高行政效能;加强资源配置市场建设,健全统一的交易平台、交易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强化对市场的监管,杜绝场外交易;培育和扶持会计、律师和资产评估事务所等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引导中介机构规范提供资源配置市场化服务等,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净化资源配置的市场环境。三是整合行政管理机构和职能。要以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为契机,进一步取消与改革不相适应的行政审批事项,规范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建立统一的资源管理机构,严格实行国有资产性资源管理“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确保政府对国有资产性资源的所有权。要加强对资源配置收益的管理,建立资源评估和收益收缴制度,确保资源收益的唯一受益人是政府。要严格执行资源评估和收益制度,确保正确估价、足额上缴,杜绝国有资产流失和资源部门化、部门福利化等现象发生。

制度是否健全和完善是资源配置市场化是否成熟和规范的重要表现。要把制度建设贯穿于资源配置市场化的各个环节,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对各类资源配置市场化,没有制度的要及时建立,有明显缺陷的要适时修订完善,需要细化的要尽快制定实施细则,需要制定配套制度的要抓紧制定,做到制度建设进程与市场化进程相适应。要切实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尽可能细化、量化、具体化,增强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一是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加快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和社会听证制,对需由行政配置的资源,必须先公布信息,必要的可组织社会听证,增强决策透明度,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要建立资源登记、公开机制。要求资源掌控部门对所掌握的资源及时登记、定期公开,公开内容应包括现有资源的拥有情况、配置情况等,让社会公众能知情,让监管部门明家底,更有效地实施监管;严格执行出让信息公开制,对由市场配置的资源,有关部门必须按照要求,将资源出让的相关信息,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及时、准确、规范地向社会公开发布,最大限度吸引竞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保障群众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二是健全市场竞争机制。凡是应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的,必须毫不动摇地实行公开竞价、公平竞争,决不允许私下协议出让。对相关的评估、规划、审验、设计、代理、监理等中介性机构,也必须以市场竞争的方式产生。三是健全招投标管理机制。真正实现行业主管部门与招投标操作单位管办分离,防止“裁判员”、“运动员”集于一身。健全标后跟踪监管制度,建立科学的标后质量考评体系,保证招标质量。

强化监督

将资源配置工作纳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内和行政监督,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认真遵循党委和政府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防止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资源的配置;建立资源配置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分工和职责,加强自上而下的监督;加强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社会和舆论监督,建立全方位的资源配置监督体系。

改革和完善纪检监察和审计体制,对权力运行的关键部位和易于滋生腐败的薄弱环节进行监控。加强对资源配置过程的监督,实现监督关口前移,如对招投标的资格审查、评标办法、开标评标定标、施工合同等重要环节进行监督;加强对项目实施单位的监督,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建立健全重大项目保廉体系,继续完善重大项目派驻纪检监察员制度;建立资源市场化配置项目的同步预防机制,做到事前有告诫、事中有监督、事后有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对准备开工的项目实行前期手续无偿代办制、现场审批制和联合审批制,变被动审批为主动服务;健全资源市场化配置项目的网上审批机制,扩展网上审批的事项和范围,优化上网项目工作流程,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提高有关部门为市场主体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加快网络融通,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推动监察机关实施网上监察,增强监察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参与,主动介入,严明纪律,严格监督,加大效能监察和廉政监察力度,严肃处理违规违纪行为。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违规插手和干扰市场化配置资源工作,对拒不执行市场化配置资源要求,破坏市场化配置资源秩序,以权谋私牟取非法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等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的,按照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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