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开展公共服务的信息公开
2016-06-11马涵慧
马涵慧
摘 要:学会进行信息公开是为了更好地开展公共服务,解决志愿失灵、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学会的信息公开存法律制度不健全、信息公开滞后和缺乏激励和约束机制等问题。针对学会信息公开现状和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扩大公开范围和内容、规范信息公开的途径、优化信息载体以及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在学会开展服务和信息公开中,实现双赢的局面,一方面促进学会的工作的透明高效运作;另一方面为学会争取更多的资源和支撑。
关键词:学会 信息公开 公共服务
一、引言
隨着网络经济与信息社会来临,信息公开为学会获取捐赠资源、吸引志愿者奠定了基础,学会由此获得更多的资源和力量支撑,公信力逐渐增强,从而有利于学会的长远发展。信息公开是为了避免志愿失灵,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同时受学会资金和事务的公共属性限制,使学会在开展公共服务过程更加透明和有效发挥作用。萨拉蒙“志愿失灵”理论的 “经济人”假设,学会可能存在打着服务社会的旗号追逐组织成员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信息公开是一种强有力的约束机制,降低了学会信息虚假可能性,强化其公益目的,减少志愿失灵的发生。
二、学会信息公开的现状和问题
1.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不健全。到目前为止,我国仍然没有出台一部统一的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虽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社会团体的信息公开提出了要求(第29条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原则性强,缺乏具体明确的可操作性,难以落实与监管;社会团体信息公开质量有待提高,难以满足公众和会员的需求。全国到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尽相同,其信息公开工作缺乏普遍认可的权威标准,使得各地各级学会开展信息工作的依据不尽相同,反而更加混乱。
2.信息公开滞后,利益表达渠道不顺畅。在信息公开不足或不透明的情况下,缺少利益表达渠道,社会公众无法对这些信息问题进行反馈,不能找到合适的利益表达渠道。目前,我国学会的信息公开大多数是单向的,信息公开是一个互动的过程,需要服务者和被服务者的双向互动,学会信息公开是一个方面,同时也需要公众对此信息公开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意见。学会信息公开滞后体现在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差,学会官方网站信息更新缓慢。由于法律并未规定相应的惩罚或对其信息的滞后进行问责,很多学会并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时间进行信息公开。
3.缺少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在学会信息公开中,没有专门的法规约束或进行问责,公开信息的程度和透明度与学会的直接利益没有挂钩。民政部2011年《关于印发各类社会组织评估指标的通知》公布了各类社会团体的评估指标体系。这些指标评估是社会团体评级考核指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社会团体承接政府职能和服务的资格,是社会团体享受政府购买,获得政府各种政策支持的重要条件。《全国学术类社团评估指标》的评级指标中,四级指标中包括了信息公开。但是在评估指标中,对于信息公开这部分,公开透明指标占比小。
三、政策建议
1.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在已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相关部委尽快出台更具法律约束力的全国性学会信息公开标准,明确其适用类型,细化信息公开的范围、具体信息公开的主体、方式和程序,完善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在学会开展服务中,需要特别突出过程信息的公开。从立法的角度,对学会信息公开进行刚性规范,实现学会信息公开的可行性与可操作性,从而为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制定适合本地区社会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律法规,为各级学会开展信息公开,进行自我评估,为第三方专业机构制定更加详细、更具操作性的指导性文件。
2.规范信息公开的途径,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随着信息媒介的发展,信息公开途径的规范性问题显得更为重要,规范信息发布的时间和形式要求,对不同信息发布渠道的信息发布需要制度限定,规范信息途径的可靠性和真实性。学会需要注重信息反馈机制的建立,畅通公众意见表达的渠道,做好服务的相关工作,收集服务的信息反馈,为以后的开展服务提供经验。构建适应新媒体环境的学会信息公开互动机制,加强学会信息公开的新媒体载体的规范性建设。完善学会信息公开网站,突出互动功能,并加强建设微博、微信平台,明确平台的定位。
3.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政府应在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完善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体制,针对学会建立相应的激励政策和制度,对学会减免的税种、减免幅度等具体内容,并根据现实的发展,减免税范围和比例进行相关的调整。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学会提供社会服务,优先考虑信息透明度高、信息记录良好的学会组织。将处罚聚焦于学会等社会团体的相关负责人,对他们进行责任追究,明确奖惩措施。在学会中引入竞争机制,实行优胜劣汰,加强活动监管的信息披露,形成学会退出机制。实现信息公开评估或考核与学会切实利益的挂钩,使学会真正认识到信息公开重要性。在学会开展服务和信息公开中,实现共赢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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