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执法检查不可忽视的几个问题
2016-06-11滕修福
滕修福
人大执法检查是监督法明确的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主要手段,是对某一或某一方面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的专门检查;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的延伸,足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律不断修改、修正的长期性、基础性工作。
监督法专列第四章“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执法检查权作出相关明确和规定。结合监督法和基层人大工作实践,现就提高人大执法检查工作水平和质效,谈一管之见。
有的放矢
关于人大执法检查,监督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法第九条规定的途径,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各级人大执法检查的选题不能想当然、拍脑袋,应该依法定途径和法定重大问题进行选择,法定途径即监督法第九条之规定:(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四)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如此这样确定选题,才能做到有的放矢,提高人大执法检查工作水平和质效。
对于新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或新修改修正的法律法规,也应该依法定途径和法定重大问题进行选择,执法检查才能有的放矢,才能有助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提升。
统筹兼顾
依据监督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年度执法检查计划要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执法检查工作由本级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具体来说,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安排,应尽可能兼顾到每一专门(工作)委员会,但总体上也不宜过多,须量力而行,因为人大常委会监督权的行使并不仅仅是执法检查。
执法检查方案要周密具体。关于执法检查方案的制定,监督法没有具体规定,只是在相关条款中予以了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依法应由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相关专门、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要“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执法检查组成员依法在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专门委员会成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大代表参加(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上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可以委托下一级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执法检查。
笔者认为,制定执法检查方案,应由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相关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拟定.报主任会议讨论通过。执法检查方案应包括组织领导和执法检查组成员的确定,执法检查的分组安排、是否委托检查,执法检查的时间安排、程序步骤、方式方法、目标任务等,执法检查总结报告的材料收集、撰写、整理、定稿等,均要周密具体。这样才能确保执法检查工作按部就班,责任明确,取得实效。
突出重心
监督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笔者认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应指定专人负责综合备执法检查小组的报告、委托检查的报告,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汇报等,撰写执法检查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应由执法检查组组长负责主持研究、修改和审定;执法检查报告经执法检查组审定后,由相关专门或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向主任会议汇报,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提请常委会审议。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的内容,应依据监督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主要对有关主管机关执法情况的力度、效果等进行评价,应当以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作为标准;评价范围不仪包括本级机关,还可以包括下级机关的执法情况,评价应客观、深入、有针对『生。
执法检查报告要提出对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改、补充、完善建议,这是执法检查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如此,执法检查报告才能更好地突出重心。
地级市以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兼有立法权和监督权,而人大执法检查正是将这两项重要权力进行有机结合的法定方式。通过人大执法检查发现法律、法规本身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实际需要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有利于立法机关做好法律、法规的修改工作,同时这也是提高执法检查实效的重要体现。跟踪问效
人大执法检查的目的是监督“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从而保证法律、法规正确有效的实施。因此,执法检查报告提请常委会审议后,监督工作并没有完结,还需要相关措施保证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的落实。
监督法第二十七条明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必要时,由委员长会i义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由常务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委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
依据这一条款,笔者认为,人大执法检查不能一查了之,执法检查报告不能一报了之,对相关执法检查成果应跟踪问效。执法检查报告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常委会组威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是人大执法检查的成果,“一府两院”相关机关及部门应依法认真研究处理,并依法送交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相关专门、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再依法向本级人大常委会进行报告。
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专门、工作机构应依法对“一府两院”相关机关及部门的研究处理意见进行研究分析,促其研究完善后书面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本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相关机关上报的人大执法检查报告及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报告进行审议,必要时依法可以组织跟踪检查,或委托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专门、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