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类型保理合同纠纷银行公司对簿公堂
2016-06-08文图王要勤王鑫刚
法庭内外 2016年5期
文图/王要勤 王鑫刚
新类型保理合同纠纷银行公司对簿公堂
文图/王要勤王鑫刚
4月2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审理了某银行诉某科技公司、某金属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上诉一案。
银行诉称,银行与科技公司签订《国内商业发票贴现协议》及《有追索权国内融信达业务申请书》,约定科技公司将其与金属公司购销合同项下的500余万应收账款债权全部转让给银行,并基于应收账款债权总额,向银行申请融资405万。后科技公司和银行将债权转让情况通知了金属公司。应收账款到期后,金属公司先后向银行支付了405万元货款,余款95万余元未付,故请求判令金属公司偿还95万余元应收账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科技公司对金属公司上述债务不履行部分承担回购责任等。科技公司辩称,依据保理合同法律关系,超出保理合同约定的贴现金额,公司不应负责,银行不能取得全部应收款项的权利。金属公司已全额支付货款,只是部分款项支付到科技公司指定账户,部分公司支付到银行指定账户等。金属公司辩称,公司已足额履行了购销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金属公司偿还银行12万余元应收账款,科技公司对金属公司上述账款不能履行承担回购责任后,银行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经过庭审调查、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案件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