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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兽药监管问题及对策

2016-06-07田兵1朱克颖2赵福葳1田文超2李骥泽1熊朝丽1贵州省遵义市农业委员会贵州遵义563000贵州省遵义市凤冈花坪镇农业服务中心贵州遵义564206

四川畜牧兽医 2016年5期
关键词:兽药畜牧兽医

田兵1,朱克颖2,赵福葳1,田文超2,李骥泽1,熊朝丽1(1.贵州省遵义市农业委员会,贵州遵义563000;2.贵州省遵义市凤冈花坪镇农业服务中心,贵州遵义564206)



基层兽药监管问题及对策

田兵1,朱克颖2,赵福葳1,田文超2,李骥泽1,熊朝丽1
(1.贵州省遵义市农业委员会,贵州遵义563000;2.贵州省遵义市凤冈花坪镇农业服务中心,贵州遵义564206)

兽药是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因素,在动物疫病防治,促进畜牧业发展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兽药安全也事关畜产品安全大事。笔者现就基层兽药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1 存在的问题

1.1监管人员部分兽药监管人员业务水平不高,使得行政许可证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存在漏洞,如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生物制品除外”字样,但有些从事行政许可管理的工作人员,常常不注明。有些从事农业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不仅缺乏相关专业知识,而且不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以至在执行监督检查时,无法辨别真假兽药。部分监管人员对兽药监管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监督检查频率较低,导致监管工作出现漏洞。

1.2监管主体

1.2.1一些地区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兽药经营条件审核把关不严,让不具备从业资格的人员或不符合兽药经营条件的场所,取得了合法经营兽药的资格。

1.2.2依法行政、监督的水平参差不齐。受经济、社会等因素的影响,不同地区监管水平存在较大差异,有些地区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重,对各类制假售假现象处罚力度很小,违法成本轻,导致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破坏了政府和监督管理部门的形象,为生产和经营假、劣兽药制造了生存与发展空间。

1.2.3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缺乏协调和沟通。上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的培训指导较少,导致许多违法行为得不到依法查处。同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与合作,监管信息交流不畅,未能营造齐抓共管的监管氛围。

1.3监管力度不够主管兽药经营的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没有专职的兽药管理人员,经培训取得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资格的检查人员有限,且为兼职,加之兽药经营点多面广,他们对兽药执法检查力不从心,难以面面俱到,使一些不法兽药经销商趁机为谋取暴利而销售假冒伪劣兽药,危害消费者的利益。

2 对策

2.1加强培训要选留责任心强、有一定专业技术和实践经验、能秉公办事的骨干作为兽药监督员或药检员,以壮大执法队伍。同时,要加强兽药监督员、药检员的执法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狠抓兽药执法队伍的作风建设,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2.2加强监管

2.2.1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兽药执法是从根本上确保兽药质量、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效措施,要积极推行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强化兽药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要按照《农业部关于全面加强农业执法扎实推进综合执法的意见》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推进畜牧兽医综合执法的意见》精神,整合执法资源,强化动物卫生执法队伍建设,把兽药监管作为畜牧兽医综合执法的内容,确保兽药监管有实效。

2.2.2加强企业监管力度兽药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和畜禽规模养殖企业的监督检查。实行每月一次的巡视监督检查制度,督促相关企业规范生产经营和使用兽药;同时,抽检兽药、饲料和尿样进行安全检查,对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范围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执法大检查,加大兽药产品质量抽检数量和产品覆盖面。实行有效质量监督,杜绝假劣违禁兽药流入市场,保证养殖环节的用药用料安全。

2.3加快兽药GSP认证进程

2.3.1广泛宣传,抓好培训要加大对实施兽药GSP制度的宣传力度,组织申请企业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集中培训,使兽药经营企业熟知兽药GSP的内容、条件、标准、规程及要求,增强其兽药质量安全意识,并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2.3.2深入企业,做好指导兽药GSP是一项全新的经营管理模式,兽药经营企业在条件改造过程中可能会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要深入企业,按照兽药GSP的规定和要求,做好指导服务工作,充分调动兽药经营企业开拓市场的积极性,加快经营场所的改造和管理制度建设,增强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能力,加快兽药GSP实施工作进程。

2.3.3坚持原则,确保质量要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把企业申请材料审查关,督促企业配备相应的兽药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兽药入库、出库、检查验收、索证、保管等制度,规范营业场所和仓储设备,完善购销记录,依法诚实经营。要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整体推进的原则,确保兽药GSP认证如期完成。

2.4加强市场准入制度管理通过建立详细的兽药数据信息网络平台,制定备案管理办法。对进入市场的兽药实行市场准入制,施行兽药产品上市前的登记、注册和报验制度。对未经注册的兽药,各经营户应拒绝采购和销售。对查出的假劣兽药案件和检验不合格的兽药,应及时通报兽药管理部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严肃作出处理,杜绝假劣兽药上市。

2.5加强兽药使用环节的监管

2.5.1加强对兽药使用单位的管理严厉打击在动物诊疗过程中使用假劣兽药、违禁药物的行为。督促和指导养殖企业建立健全动物用药记录和休药期制度。

2.5.2加大兽药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的宣传力度把科学安全用药的技术传授到基层,普及安全用药知识,提高养殖企业和广大养殖户识别假劣兽药的能力,确保养殖户合理用药、安全用药、科学用药,促进健康养殖。

2.5.3加大兽药残留监控力度制订兽药残留监控方案,定期不定期开展兽药残留抽检,扩大抽检范围,逐步建立健全畜产品兽药残留追溯制度,及早发现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严禁不合格的动物产品上市销售,做到“早发现、快处理、严查处”。

中图分类号:S851.66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1-8864(2016)05-0008-02

收稿日期:2016-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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