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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没有对众筹亮“红灯”

2016-06-06杨佩颖巩帅羽佳

至爱 2016年5期
关键词:慈善法善款慈善事业

■文|杨佩颖 巩帅 羽佳



《慈善法》没有对众筹亮“红灯”

■文|杨佩颖巩帅羽佳

当前,一些公共服务不到位,比如大病救助机制尚未建立起来,很多人通过微信朋友圈、众筹平台等方式发起募捐,筹集资金,这也成了很多人求助、受助的依靠。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众筹平台的工作人员表示:“《慈善法》的出台多少对我们有些阻碍。”《慈善法》出台后,针对这些平台发起的网络募捐,很多人并不清楚是否违法,却生怕理解有误,带来不必要的法律后果。这个疑问让很多众筹机构处于观望状态。

参与《慈善法》专家建议稿起草的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院长王名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网络众筹的这种行为是不受慈善法规限制的。《慈善法》里没有“个人募捐”这个词,对于《慈善法》第九十七条中对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要处以一些罚款,王名认为,这里所指的募捐就是本法所指的“慈善募捐”。

对于慈善募捐,《慈善法》也明确规定:“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王名解释说,所有不适用于这个定义的募捐都不归《慈善法》调整。

也就是说,由第三方平台发起的个人众筹行为,《慈善法》不予管理。既然《慈善法》对个人求助不做调整,那么是不是就代表对于个人骗款行为法律就束手无策了呢?王名解释说,“《慈善法》的规定既不对众筹说‘不’,因为如果禁止就与当前发展的方向不一致,众筹是新生事物,我们不能限制它的发展。也不对众筹说‘是’,没法说‘是’,众筹并不是法外之地,有很多众筹机构借慈善组织之名开展一些活动,如果符合《慈善法》中的定义规定,将参照《慈善法》规定管理,不符合《慈善法》中定义的,将会有其他法规管理。”

“众筹慈善”须监管

个人求助、众筹并不是法外之地,基于这些缘由的诈捐、骗捐等行为,如果《慈善法》管不着,也会有其他相应的法律规定予以管理。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副主任阚珂看来,个人募捐难以规范管理,相关部门也无法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慈善法》并不提倡个人公开募捐,法律的出台更多考虑的是引导通过慈善组织来做慈善活动,这样依法募捐,有法可依。

恩派公益组织发展中心副主任王维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众筹平台是慈善事业的有益补充,但需要有公募资质,具备公信力。”

朋友圈“众筹慈善”出现过诸如诈骗、资金去向不明等问题,但对处在绝境的个体来说,仍然起到了巨大的帮扶作用。3月24日,网络众筹平台一篇名为《点燃熊猫血少女对抗白血病的希望》的救助发起,3天内支持次数超过3140次,筹款16余万元。

朋友圈众筹方便、快捷,易操作,备受欢迎。但似乎在另一方面表明传统慈善、公益组织的乏力。

既然《慈善法》的立法本意是让更多的慈善行为有组织、有规章,那么既有的公益组织如何扩大影响力,让受益人群更广泛?

王维娜表示,相比需求来讲,目前有慈善资质的组织还是太少。当前我国政府已经在加速投入资源发展培育具有承接公共服务能力的社会组织,特别是对公益性组织更是给予更多支持。公益慈善组织要借助当前的发展机遇快速提升服务能力、扩大规模,提高覆盖面,更为深度地回应社会需求。同时,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并倡导更多的民间慈善资本进入到这个领域,形成多元、多样的专项社会慈善基金,精准帮助有需要的人群。

立法既要促进网络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也要禁止欺诈性的募捐行为

互联网和新媒体因门槛低、传播成本低等特点,使善款支付、慈善理念的传播插上了“互联网+”的翅膀。借助互联网与捐赠的结合,公益动员了更多的社会力量,大规模地解决社会问题。但发展到如今,喷涌而出的互联网捐赠也遭遇了有史以来最大的混乱时代,亟须规范。法律该如何更好地促进互联网慈善募捐活动呢?对此,郑功成认为:网络作为开展慈善活动的平台与工具,已经成为当今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有必要对网络慈善活动加以法律规制。但是,网络有其特殊性,法律规制严了,不利于网络慈善活动的开展;规制宽松了,又容易鱼龙混杂,难免不法之徒会借助网络诈捐。这不仅会挫伤善心,而且会阻碍慈善事业的发展。

如去年网上疯传的女子为救小女孩而被狗咬伤的事件是虚构的,却骗取了巨额善款。如果这样的事情一再发生,就会影响到人们的善举。所以,立法既要促进网络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也要明确发出信号:禁止欺诈性的募捐行为。

《慈善法》对网络慈善的规制措施目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慈善组织在互联网开展募捐,需要在慈善监管机构指定的网络平台上发布募捐信息,这实际上是要让监管机构对网络募捐担负起监督责任;二是非慈善组织或者不具有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要在网络上开展募捐,需要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也就是说,网络募捐要进入有序状态,不是任何人、任何机构都可以在任何网络平台上进行募捐的,而是需要由监管机构与依法成立并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切实承担起责任。《慈善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这样规制的目的是,既不影响网络成为慈善募捐的重要途径,又能够确保爱心人士放心地捐款、捐物、献爱心。

剩余善款如何处理

剩余善款的归属问题困扰着许多捐赠者。《慈善法(草案)》对剩余善款是否给予调整?对此,郑功成谈到:《慈善法(草案)》对剩余善款的处理,本着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原则。剩余善款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慈善组织停办或终止,出现剩余财产需要处理的。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按照慈善组织的章程处理,如果章程没有相应规定,则由监管部门(即民政部门)把剩余财产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且要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种情形是,慈善项目结束后出现剩余财产。比如,受助者需要求助的问题已经解决,或者受助对象已经不存在了,或者为受助者募集的善款超过了求助者的实际需要等。这种情形下,首先应当按照募捐的方案或者捐赠协议来处理,没有协议的,由慈善组织把剩余善款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由个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慈善组织合作发起的募捐出现剩余财产的,也适用上述处理方法。

经过这样清晰的规制,可以避免剩余财产或善款引发争议,甚至形成伤害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爱心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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