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海事处颁布载货集装箱总重量验证指引
2016-06-02
珠江水运 2016年8期
修订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I章有关载货集装箱总重量验证将于2016年7月1日全球生效。根据修订要求,适用于《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I章的船舶装载集装箱前,必须完成强制性的集装箱总重量验证。虽然此修订包含了一些豁免(如滚装轮船等),但是大部分的出口载货集装箱将受此新条例监管。
为此,香港海事处颁布了“香港境内载货集装箱总重量验证指引”提供了两种载货集装箱总重量的验证方法。
方法一:
当集装箱的装箱和封条完成后,托运人可安排使用海事处认可的称重设施进行载货集装箱称重,所获得的验证总重量必须在运输文件中作出声明,并于集装箱抵达码头闸口前提交给码头及承运人。集装箱被认证的称重设施称重后,托运人必须取得显示相关称重设施的认证编号、称重公司名称、称重日期及集装箱号码的称重单据并由称重设施操作员签署和盖章。
海事处可向本地称重公司提供免费认证,有关的称重公司必须安排至上一次较准日期起12个月内之年度较准,较准证明书须由注册专业工程师(机械或轮机暨造船学界别)签发。
方法二:
托运人可按照海事处认可的程序为集装箱的所有包装和货物进行称重,包括底盘、衬垫和其它系固物料,连同集装箱自身重量进行累计。托运人必须在选用方法二进行总重量验证前提交注册申请。托运人须把所获得的验证总重量连同注册编号在运输文件中作出声明,并于集装箱抵达码头闸口前提交给码头及承运人。
若申请成功,申请公司的名字、联络资料及注册编号将会在海事处网页公布。整项申请、注册、网页发放资料以及合规审核并完全免费。但是如果虚报或瞒报以图取得海事的注册,就属于违法行为。一旦确认,海事处将作出检椌并撤销注册。(李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