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剧与电视剧的规范方式应该探索同中求异
2016-06-02
电视是一个“零门槛”大众传播媒介,覆盖广、普及高,基本不需要观众主动选择就可以收视,而且瞬间同步可以达到不同年龄、不同教育程度同时接受的“大众传播”效果。这种零门槛、同步性、大众性的传播特点,注定了电视(开路)在全世界都是规范最为严格、底线最为苛刻的媒介形式。而网络剧的传播方式与电视剧相比,有三个明显区别:第一,如果电视是被动接受的话,网络剧则是主动选择,因此它提升了接触门槛,至少大部分未成年人不会在不经意间接触到网络信息,这种主动选择的“门槛性”导致其伦理和审美标准可以成年人的思维判断力为底线。第二,如果电视是同步的空间传播、一次到达的话,那么网络剧则是延时的时间传播、累计达到,因而网络剧的影响力通常需要通过点击的积累才能形成大众传播,其时效性相对更低。如果内容出现问题,可以有一定的管理缓冲余地,其产生负面影响的程度相对较低。第三,如果电视是大众传播的话,那么网络剧则更偏向于分众传播。大众传播的受众差异大、分歧多,一些相对敏感的话题容易引起完全相反的争议,甚至导致意见冲突。但网络剧的受众则相对聚集,不同的受众群会选择不同的网络剧,往往是人以群分、剧以类聚,认知差异导致的社会意见冲突现象也会减少。因此,从电视和网络的不同传播方式、不同受众门槛、不同受众构成几个方面来看,电视剧与网络剧的规范,的确应该具有一定的差异化。
虽然目前网络剧领域泥沙俱下、鱼龙混杂的现象明显,但大浪淘沙之后,网络剧必然会在社会各种力量的推动下,也包括在不断完善的相应法规制约之下,成为中国文化内容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今天这样一个社会快速发展、文化日趋多元的时代,给网络剧规范一个健康的方向,同时开放一片自由天空,受益的终将是文化的消费者,以及一个更加理性、宽容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