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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立法过程中应坚持的几项原则

2016-06-02

人民周刊 2016年10期
关键词:规制民主规则

第一,科学立法。科学立法是立法的基本原则,体现在互联网立法领域,科学立法首先要求按照互联网本身的规律来进行法律设计,不能把传统非互联网领域的规则简单套用到互联网领域。科学立法还要求进行科学的法律移植,不能简单照搬域外法律。毋庸讳言,我国互联网法律规则的相当部分借鉴吸收了来自美国等互联网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在法律移植过程中,必须考量的是相同法律规则在不同环境下的适应性问题,避免“橘生淮北则为枳”的现象产生。

第二,民主立法。民主立法要求立法过程中遵守民主程序。在互联网立法问题上,民主立法需要破除立法部门利益化的倾向,即立法为本部门揽权、为本部门谋利的倾向。现阶段,由于人大立法资源的有限性,其他部门特别是国务院各部委的立法不可避免。在这种情况下,应通过民主立法程序,吸纳立法部门外的主体,如独立的专家学者参与到立法过程中来,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立法涉及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还可以利用互联网便捷性高、覆盖面广的特点广泛征求民意。

第三,谨慎立法。谨慎立法是指互联网产业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其发展速度迅猛,产业形态变化也十分快。相对而言,法律则要求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和延续性,有学者做了一个形象的比喻:“网络是一只活蹦乱跳的兔子,而法律是四平八稳的乌龟。”为避免与实际发展变化脱节,互联网立法务求谨慎稳妥。谨慎,要求互联网立法过程中保持一种“让子弹再飞一会儿”的耐心,特别是对新近出现的互联网产业形态,保持一定容忍度,不要马上出台法律进行规制。在产业出现的初期,其形态尚未稳定,能否持续发展也是未知数,如果贸然出台法律,不仅规制路径不清楚,还很有可能给产业发展带来巨大的法律障碍,阻碍产业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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