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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深入开展政府立法后评估

2016-06-02陈锋

紫光阁 2016年6期
关键词:规章市政府规范性

陈锋

近年来,苏州市在全省率先出台政府规章《苏州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市政府法制办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自2012年到2015年,苏州市共对42件政府规章和16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开展立法后评估,对提高政府立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制度落实

一是加强政府立法后评估工作的组织部署。建立由市政府法制办综合协调,各评估实施机关具体实施、整体推进的评估体系。每年年初,市政府法制办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当年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评估计划,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与当年政府立法计划一并发文实施。二是强化政府立法后评估工作的指导协调。及时组织召开后评估工作推进会,对评估实施机关开展的后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并会同评估实施机关编制经费预算,统一报市财政部门核拨。各评估实施机关根据评估计划,按照《办法》要求,整合力量,及时组建评估小组,预先制定评估方案,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有组织、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评估。三是积极组织立法后评估工作经验交流。2014年,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召开两场立法后评估工作经验交流会。2012年至2014年间,参与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的12家受委托评估单位和26家评估实施单位分别参加了座谈会。

推动创新立法后评估方式方法

一是鼓励委托评估,充分发挥第三方优势。支持评估实施机关根据需要,将政府立法后评估的有关事项委托给具备相应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社会中介机构等单位进行。这种第三方评估主体的介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评估的客观性和专业性。近年来,在政府立法后评估工作中,各部门在委托评估方面都作了积极的尝试和有益的探索。实践证明,政府立法后评估采用委托评估方式,既减轻了评估实施机关的负担,又充分利用受委托评估单位的优势,提高了政府立法后评估的科学性。

二是加强监督,科学审核后评估报告。市政府法制办在对立法后评估报告草案进行审核时,大胆创新,采用了专家会审、部门评议的方式,增强了立法后评估报告审核的科学性、公正性。尤其是在审核2012年立法后评估报告草案时,根据《办法》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研究,预先拟定了评审标准,包括评估报告结构、评估程序、评估方法、报告内容的全面性和科学性、评估结论和建议的合理性、报告用语的规范性等内容,采用百分制,邀请百名专家和全市政府法制工作者对立法后评估报告草案进行打分。对规章立法后评估报告进行集中会审,并邀请百人评议,在全国具有一定的开创性,与会人员对这种“专家会审谏诤言、百人评议献良策”的方式给予了高度评价。专家会审、部门评议立法后评估报告的方式,充分发挥了专家知识、经验的作用,提高了审核工作的公正性、民主性、科学性。同时,邀请政府法制工作者参与评议,起到了宣传和培训的效果,便于改进立法后评估工作。2014年苏州市邀请来自江苏省法制办、苏州市人大、西南政法大学、苏州大学的7位专家对10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立法后评估报告草案进行论证点评。

注重后评估结果的应用

根据《办法》规定,经审核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立法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编制政府立法计划、改进政府立法和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依据。苏州市将立法后评估与立法计划的编制工作充分衔接,每年编制立法计划时,都结合立法后评估报告中的结论和建议,将有关项目纳入立法计划论证范围。对确有必要性和紧迫性的项目,列入立法计划草案,报政府审议决定。例如,苏州市自2012年到2014年对31件政府规章开展了立法后评估,其中3件已修改或者制定成地方性法规,4件已列入立法计划(包括正式、预备、调研项目),3件已列入本届政府立法规划,5件已列入规章立法项目库。其他规章在条件成熟时,也将适时启动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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