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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精神缺失及培育路径

2016-06-02辛宁青岛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山东青岛266071

人间 2016年4期
关键词:培育路径公务员

辛宁(青岛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山东 青岛 266071)



公务员公共精神缺失及培育路径

辛宁
(青岛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山东 青岛 266071)

摘要:公务员公共精神之缺失是转型期的我国政府面临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集体腐败行为多发、公正理念的缺乏、责任意识的欠缺和官本位的思想。当前公务员公共精神的缺失主要受自身因素、政府系统内外环境因素以及某些传统文化的影响。而培育公务员的公共精神路径需要个人内省、政府内外良好环境的塑造及社会力量监督的有机结合。

关键词:公务员;公共精神;培育路径

公务员是公共事务的执行者,是行政之本,因此在德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中,高标准的道德意识和公共精神成为行政公务员的价值导向。我国正在努力为公务员公共精神划定标准,例如在2006年实施《公务员法》大会中明确阐述了公务员公共精神的主要内容包括热爱祖国、忠于人民、求真务实、开拓创新、顾全大局、团结协作、恪尽职守和廉洁奉公,这为公务员公共精神提供指导方向和制度保障,但在近几年开展的实践工作中仍存在很多不足。具体表现包括,大量贪污受贿的行为、官本位意识浓厚、行政不作为、提供公共服务的效率低下等。在改革开放政府转型的新时期,这对我国政府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实现治理水平的现代化带来了严重的挑战,因此探寻公务员精神缺失背后的原因并建构政府公务员的公共精神显得尤为迫切。

一、公务员公共精神的缺失表征

(一)集体腐败行为的多发。

近几年来区域性的集体腐败特别严重,如根据山西纪检委检察厅发布的数据,2013年该省共处分违纪党员干部11879人,市厅级干部26人,县处级336人。而在2014年的云南腐败案件中可谓达到全国数量之最,根据云南省纪委监察厅通报,在云南省组织的11方面70项专项整治中,查处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1729个,处理2579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442人,点名道姓通报曝光14批64起顶风违纪典型事件,问责各级干部2789人,全年受理信访案件31885起,初核7354件,立案4311件,党纪处分4603人,移送司法机关434人,立案查处厅级干部37人。区域内大面积的集体腐败行为,为官员提供集体腐败的环境,近而淹没了廉洁正派的身影。韦伯认为近代官僚集团出于廉洁正派的考虑,发展出一种高度身份的荣誉意识,若没有这种意识,可怕的腐败和丑陋的市侩习气,将对团体造成致命的威胁。

(二)公正理念的缺乏。

自传统社会以来,差序格局的社会结构影响着人际关系的形成和处理的方式,差序格局所建立的社会关系是以己为中心,所建立的圈子都是围绕自己而展开的,圈内的成员都是由宗族、亲戚、邻里、朋友等熟人组成,所推崇的恩惠围绕于圈子之内,于是官员弄得自己失去独立性,违法乱纪,无法为公。而这种沿袭至今的人际关系处理方式深刻影响着当代人,公务员也不列外,机关内部裙带关系和近亲繁殖的问题便映射着公务员公正理念的缺失。

(三)责任意识欠缺、行政不作为。

在实际工作中公务员掌握权力且工作具有稳定性,他们往往不惧怕丢掉岗位,因此容易玩忽职守,消极工作且无效率。具体表现为两方面,一是对本职工作,对自己本职工作消极对待,尤其是应对突发事件不积极采取行动,捂着、藏着、掖着,以“鸵鸟心态”一变应万变,导致更大损失的出现。二是对公众的服务,当某项服务遭到质疑或举报时,往往官员间、部门间相互推诿、扯皮,为自己逃脱应有的责任。这极易影响政府为民办事的效率且影响群众与政府的和谐关系。

(四)官本位的思想的存在。

受传统封建专制文化的影响,形成了以官为本、以官为贵、以官为尊的官本位价值观。“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十年寒窗无人问,一朝成名天下知”,是其真实写照。体现为买官卖官的猖獗、为求政绩而牺牲群众利益、特权泛滥等行为,这严重损毁了政府的信誉和权威性。

二、公务员公共精神缺失的原因分析

造成我国公务员遭遇的公共精神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这其中不仅有公务员自身的因素,也有受传统文化的影响、现代社会环境的作用的因素,更有现存的政府组织内部制度不完善因素。

(一)公务员身份定位冲突。

公务员作为个体在社会中具有双重身份,即权力的执行者和权利的拥有者。在权力和权利之间难免会有混淆,一旦个人的权利得到彰显时,权力往往会遭到侵蚀。作为普通的个体,基于经济学中的理性人假设,都会有自己利益的诉求,这就会容易导致权力演变为谋取私人利益的工具。

(二)培训教育的缺失。

公务员的公共精神是属于意识形态层面,能够对公务员的行为起到一定导向作用。而培训教育对于公务员的伦理道德的培养起潜移默化的作用,但在实际管理中培训教育是不到位的,体现为其一是教育的内容千篇一律,不能因地制宜,针对性的培训教育;其二是教育的方式、手段过于单一,走形式导致实际效果较差。

(三)行政伦理组织和制度的不完善。

与西方国家基于“人是自私的”假设相反,我国一直奉行人性本善的道德观念,导致我国对行政个体伦理建设期望值过高,只注重内在反省和约束,而忽略外在制度的约束力量。 由此可见制度对于公务员行为所发挥的约束的力量是很强大的,然而我国公务员制度约束发挥的力量是很微弱,不仅教育的理念存在偏差,而且约束公务员行为的相关伦理法律和相关伦理组织都是不健全的,这由此为公务员行为异化提供了空间。

(四)社会监督的弱化。

对于公务员的监督,不仅有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更重要的是发挥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力量共同参与监督,然而目前我国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参与监督的效果不明显。

(五)传统文化的影响。

公共精神作为文化的内核,是长期历史积淀而形成。在传统社会中以儒家伦理本位的传统文化塑造着人们严格的等级观念和臣民意识,致使官本位意识始终深夜影响着为官之人和普通民众的思想。尽管经过改革开放后人们的思想得到解放,但在实际的现实生活中官僚机构内部纵向垂直管理的结构以及国家在外部长期对公众自由互动空间的限制,依然强化着官僚的作风和人们畏惧权威的意识,两者之间形成的态度反差则更不利于公务员公共精神的养成。

三、公务员公共精神的培育路径

公务员公共精神建构不是简单、短期的,而是一个长期系统的工程,本文主要从个人、政府、社会三个层面来探讨公务员公共精神的培育路径。

(一)从公务员个人角度,应把公共精神内化为自身的行政人格。

公务员自身要注重自我公共精神的内化。公共精神作为价值取向,是意识形态范畴,在日常生活中、学习中与培训中很容易获得和改变,因此公务员要在日常中,尤其在没有法律和制度的约束下,强化自身的自律意识和行政良心的培养,将其内化一种使命感、责任感的行政人格,只有这样才能在实践中能够杜绝不道德行为。

(二)政府角度。

1.选拔过程中加入道德因素的测评。

目前公务员的选拔招聘环节对于学历、工作经验、家庭背景等显性因素特别偏重,而对于公务员的责任感、公正意识、服务意识等隐性的测评因素不太关注,这就容易解释目前公务员各种失范的行为,潜意识中的意志力薄弱,在面对利益和道德选择时,道德往往败下阵,利益占上风。因此要将隐性测评的道德因素如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公正意识、奉献意识等加入的公务员选拔中,采用科学的心理测评的方法与其他的选拔方法相结合,这将为挑选有良好道德素质的公务员奠定初步基础。

2.注重传统行政精神和现代行政伦理文化的有机融合。

尽管传统文化中某些糟粕的观念影响着现代人,但是不乏精华所在,因此要对传统的优秀文化加以继承,而在公务员精神的建构中要对传统公共行政精神继承和发扬。其次加强现代行政伦理文化建设。在文化的建设中培养公务员民主意识、法治意识、廉洁意识、公正意识等,将政治宣传归于人性化,在文化中引导公务员公共精神的建设。

3.完善激励机制,以激励机制作为保障。

公务员出现的行政效率低下、权钱交易、服务态度差等一系列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激励机制发挥效果的有限性,科学的激励方式能够提高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还能有效防止公务员的腐败。因此要完善公务员的激励机制,保持公务员激励方式的灵活性和多样性。首先应以考核的标准作为激励依据,引入绩效考评机制,考核的指标要由原来的德、能、勤、绩、廉中过分倚重“绩”向兼顾“德”的转变,绩效考评的结果要与晋升、工资、评优相挂钩,通过制度让道德的考评的指标固定下来。其次在激励过程中注重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根据赫兹伯格的双因素理论认为组织在满足成员金钱安全的保健因素,消除成员不满意感的基础上,还应注重工作成就,自身发展的因素。[6]因此要发挥精神激励的效果,帮助公务员实现自身职业的发展和自身价值的应用。三是要发展多种形式的激励手段,例如目标激励、培训激励、负激励、工作满意激励等,因地制宜灵活的采用,使其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公务员的工作的积极性和能动性。

4.加强行政伦理制度和组织建设。

加快行政伦理的立法和行政伦理管理机构的建设,为公务员提供制度和组织保障,从而增加追求私人利益的成本,有效减少机会主义、道德风险等行为的发生。首先一方面加强相关法律的约束,现代国家中,越来越多的伦理规范被纳入法律中,我国目前法律所涉及对公务员伦理规范还很少,因此我们应借鉴国外经验,加快行政伦理立法的脚步。另一方面是组织制约,建立专门的行政伦理管理机构,我国至今没有专业的行政伦理机构,这是我国行政伦理建设和廉政建设应考略的问题,建议将其纳入国家中央国家机关垂直管理,作为专门的公务员行政伦理监督机构。此外还应在全国人大设立专门的伦理管理机构-伦理委员会[9]。

(三)社会角度。

从我国公务员精神缺失的实际情况来看,现行的监督机制并没有发挥很好的效果,腐败的问题仍是社会的重大隐患,究其原因还是权力缺乏监督,权力的监督是一整套系统,为此本文认为我们应先从源头上着手,健全人大对权力的监督机制,实质性的发挥各级人大代表的质询、决策、监督等权力的作用。其次要在公务员行政过程中加强法治的监督,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促使公务员行政中树立法治的思维,为其行为确定衡量标准。再次是鼓励公民的参与和发挥舆论的作用。其一培养公民精神。库珀认为:“伦理、公民精神与公共行政与实践之间有密切联系。[10]公民社会是培养公共精神的土壤和载体,它能够为公民精神提供了实践的平台,公民社会本身具有的人本主义、公开性、参与性和志愿性等能够帮助公民树立平等、独立、主体、自治的精神。其二发动社会舆论的监督力量,孟德斯鸠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11]这就说明权力需要被监督,让权力公开和透明化。

总之,公务员公共精神的建构是一项艰巨、复杂和系统的工程,离不开个人、社会和政府的协同努力和共同承担责任,在此基础上才能逃离公务员公共精神缺失的困境。

参考文献:

[1]张康之.在后工业化背景下思考服务型政府[J].四川大学学报,2009.

[2]卞桂平.公共精神的伦理-道德形态及其现实意蕴[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2012-08

[3]赫兹伯格.工作的激励因素[M].世界出版社,1959

[4]刘兰华.国外公务员伦理制度建设对我国的启示[J].理论探讨,2010(02)

[5]刘召.库珀行政伦理理论初探[J].道德与文明,2010(02)

[6]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M].张雁深译 商务印书馆,2011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2-0101-02

作者简介:辛宁,(1991-),汉族,山东日照人,硕士研究生,行政管理专业,政府管理创新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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