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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注和施顾注中的《乌台诗案》

2016-06-01李晓黎

关键词:宋诗苏东坡

李晓黎

摘要:作为今存宋人注苏诗的两个重要注本,施元之、顾禧、施宿的《注东坡先生诗》(施顾注)和王十朋的《王状元分类集注东坡先生诗》(百家注)中都有对《乌台诗案》文字的摘引,但学界对此基本视而不见。事实上,二者不仅引录的篇目、数量各不相同,而且都呈现出鲜明的特点和不可忽视的价值。百家注对《乌台诗案》的摘引,最突出的注家是赵次公,其不仅引《乌台诗案》对诗歌进行注释、借《乌台诗案》进行校勘和系年,还可补出一首不见于朋九万《东坡乌台诗案》和胡仔《苕溪渔隐丛话》的涉案诗歌,具有重要的文献价值。施顾注中,施宿则利用《乌台诗案》补出一首苏轼诗集未收的作品,再度彰显了《乌台诗案》在文献上不容忽视的价值。

中图分类号:I222.7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4474(2016)02-0032-05

关键词:宋诗;宋人注苏诗;《乌台诗案》;施顾注;百家注;苏东坡

Abstract: As the two kinds of important annotation of Su Shis poetry by the people in the Song Dynasty, “Shi Gu Zhu” and “Bai Jia Zhu” both had several quotations of Wutai Poem Case, which are completely ignored in academic circles. In fact, there are big differences between them. Each of them had their own peculiarity and values. In “Bai Jia Zhu”, Zhao Cigongs quotation was the most prominent. He not only annotated and amended them, but also supplemented the neglected poem in the Wutai Poem Case. In “Shi Gu Zhu”, Shi Su used the Wutai Poem Case to supplement a poem that was not included in Su Shis poetry anthology, reflecting its literary value again.

Key words: Song Poems; Su Poems annotated in Song Dynasty; Wutai Poem Case; “Shi Gu Zhu”; “Bai Jia Zhu”; Su Dongpo

关于乌台诗案的来龙去脉、前因后果及其对东坡心态和创作的影响乃至对整个宋诗生态环境的深层影响,学界已有细致的研究。具体到乌台诗案的文本流传,学界也做了认真的梳理,达成了一定的共识:乌台诗案的文字记录在南北宋之交便被广为传抄刻印,今有三种文本传世,分别是朋九万的《东坡乌台诗案》、胡仔《苕溪渔隐丛话》和周紫芝的《诗谳》;三种文本中,《苕溪渔隐丛话》宋元刻本序列清晰,递相传续,《东坡乌台诗案》和《诗谳》早期的宋元刻本皆已失传,今可得见的是清人收入丛书的刻本,前者为李调元《函海》本和宋泽元《忏花庵丛书》本,后者为曹溶《学海类编》本;内容上,《东坡乌台诗案》为御史台记录,最接近历史的原貌,《苕溪渔隐丛话》在文字和编排上较多人为的改动和调整,《诗谳》则有明显作伪的痕迹,当是后人借周紫芝之名从《苕溪渔隐丛话》中摘录拼凑而成①。

然而,为学界所忽视的一个方面是,宋人的两种苏诗注本——王十朋的《王状元分类集注东坡先生诗》(百家注)和施元之、顾禧、施宿的《注东坡先生诗》(施顾注)中,频频引用当时刊行的《乌台诗案》的文字,其中有不少问题值得去追究:百家注和施顾注分别在哪些诗中引用了《乌台诗案》?是否与今可知见的乌台诗案的涉案诗歌完全相合?二者的摘引有无突出的特点?摘引的文字能不能在文献上提供新的补充?本文拟对这些问题逐一进行讨论。

乌台诗案中的涉案诗歌,朋九万《东坡乌台诗案》收录51首,胡仔《苕溪渔隐丛话》收录46首。将二者放到一起进行比对,除去相同的部分后,可知有6首诗见于《东坡乌台诗案》而不见于《苕溪渔隐丛话》,即《和述古冬日牡丹四首》其二、其三、其四、《宿余杭法喜寺后绿野堂望吴兴诸山怀孙莘老学士》、《人日猎城南会者十人以身轻一鸟过枪急万人呼为韵得鸟字》、《逋蝗至浮云岭山行有怀子由弟二首》其二;有1首诗见于《苕溪渔隐丛话》而不见于《东坡乌台诗案》,即《次韵黄鲁直见赠古风二首》其二。故两者相合,学界今可知见的涉案诗歌共52首②。

百家注和施顾注中,并非所有的涉案诗歌都引《乌台诗案》为注脚,而且,二者所引的篇目也各不相同。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百家注引用了52首涉案诗歌中的36首,有16首未引用;施顾注引用了52首涉案诗中的27首,有25首未引;百家注和施顾注皆引用的涉案诗歌共21首,百家注和施顾注皆未引用的涉案诗歌共10首;百家注引而施顾注未引的涉案诗歌共15首,施顾注引而百家注未引的涉案诗歌共6首。

百家注和施顾注在引用《乌台诗案》的时候,不仅篇目、数量各不相同,对引文的处理、使用等也都各自呈现出鲜明的特点。

百家注中所引《乌台诗案》的文字,除有一处看不清注家所出(《赠孙莘老七绝》其一)、一处未注明注家(《送范景仁游洛中》)外,其余皆出自以下五个注家之手:赵次公、师尹、程縯、孙倬、李厚。

从引用的频率上看,赵次公最高,其对《乌台诗案》的引用出现在23首涉案诗中;师尹次之,其对《乌台诗案》的引用出现在8首涉案诗中;程縯、孙倬、李厚对《乌台诗案》的引用各出现在1首涉案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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