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州金属非金属矿产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研究
2016-05-31王昕
王昕
中图分类号:X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6)05-0356-01
為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力度,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生态环境保护情况进行了全面调研。
一、全州矿产资源现状
截至目前,全州共发现各类矿种47种,探明资源储量35种。发现能源矿产2种(煤、石油);黑色金属矿产2种(铁、锰);有色金属矿产9种(铜、铅、锌、镍、钨、锡、锑、铝、汞);贵金属矿产4种(金、银、铂、钯);稀有金属矿产9种(铌、钽、铍、铷、镉、锗、镓、硒、锂);非金属矿产15种(砷、硫铁矿、磷矿、石英脉、膨润土、萤石、白云母、泥炭、钾长石、石灰岩、蛇纹岩、饰面用大理岩、饰面用花岗岩、砂石、粘土);放射性矿产2种(铀、钍);水气地热矿产4种(矿泉水、地下热水、干热岩、地下水)。累计发现的各类矿床、矿点和矿化点约270处。大型矿床6处,中型矿床11处,小型矿床18处,矿化点141处。优势矿产为铜、铅、锌、地下热水、干热岩、饰面石材等,潜在优势矿产为金、银、锡、钨、锑、汞等。
二、全州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问题
在矿产资源开发中各地不同程度地普遍存在着急功近利、低水平重复、盲目无序、一哄而上、违背自然规律等问题,不仅破坏浪费了宝贵资源,而且引发了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农牧民意见多,潜在的风险大。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1.水资源开发利用受到威胁,河道生态系统平衡遭到严重破坏。一是黄河干支流域砂石料场遍地开花,无证开采、超量开采现象普遍存在。二是河道自然景观遭到破坏,进而影响生态系统平衡。三是过度开采给河道行洪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四是河道采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稳定。
2.生态环境和草原自然景观遭受重创。一是矿产开发中生态环境破坏严重。二是公路建设采砂场取点设置不合理,采挖区草场植被破坏严重。
3.区域水源、大气、土壤污染隐患加大,面源污染严重。一是矿山开发引发水、气、土壤环境问题。二是厂(矿)区内脏乱差现象严重,大气污染防治不力。
4.矿山开发中未能严格执行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生态、安全隐患较多。一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偏低。二是部分企业生产行为不符合安全规范。三是普通建筑用砂开采行为混乱无序。
5.“重开发,轻监管”,“重发展,轻环保”问题突出。一是各县普遍存在矿产资源开发“重开发,轻监管”现象。二是矿山企业对资源、环境保护缺乏自我约束机制。
6.矿山企业整体而言,对地区经济贡献总量不大。由于没有按照标准交纳管理费用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费,有的甚至不交费,致使大量国有税源流失。
四、对策建议
为了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矿产资源有序开发,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地区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双赢”,现就我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1.进一步提高对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正确处理保护生态环境与矿产资源开发的关系。我州是畜牧业大州,也是青海乃至全国重要的水源涵养地和生态屏障,在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由于地处高寒地区,植物群落演替缓慢且相对稳定,草原生态系统十分脆弱,一旦破坏很难恢复。
2.按照科学发展的理念,对矿产资源开发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实施。
建议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全面清理整治现有的矿山企业:
一是调整贵德黄河段航道客运规划,取消阿什贡至尼那段流域航道客运建设,使黄河贵德段得到自然恢复。
二是彻底停止黄河贵德县尼那电站至阿什贡流域段面的所有采砂活动,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在此段进行采砂活动。对其它无证或证照不全的违法开采砂石料企业坚决取缔并采取综合强制措施恢复原貌。对证照齐全的督促其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全面整改落实,就地整平回填恢复河道原貌。
三是各地对砂石料开采要因地制宜,调整布局,优化整合,做到依法、合理、规范、有序。
四是建立完善责任机制,落实村级组织职责是首要任务。县乡村要层层签订责任书,实行相应的责任问责,尤其是村级以建设“美丽家园”、“美化家园”为目标,切实担负起管护家园生态环境促进本地生态安全的要责。对未经规划许可但村委、村民私自违法签订采砂合同的行为,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追缴非法收入,并依照《中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五是对因公路建设需要,在国道214线共和、兴海段草原上采挖砂料形成的50万方以上十余处大坑的恢复治理,建议州相关部门致函省交通厅,由专家论证确定恢复治理方案,进行全面恢复,待初验通过后,方可派员参与该公路建设的环保专项验收,否则,州县环保部门不得出具验收意见。
六是优化整合现有的砖瓦粘土矿,规范审批程序,进行技术升级改造,加快烟气、粉尘、固废治理进程,做到选址合理,证照齐全,技术先进、生产规范、厂区清洁。
七是对金属矿山开发坚持生态保护第一的理念,全面清理“旧账”,确保不欠“新账”。严格按照州委十届十次全会上“下决心叫停破坏生态环境的矿产开发,决不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发展经济”的要求。
八是切实加强对矿产勘探工作的管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规定,对各县探矿权进行全面清理,除确因国家战略储备需要对稀有金属等优势矿种非勘探不可外,禁止以任何名义开展矿产勘查活动。
3.加强对矿产开发企业的监管和指导服务工作,提高企业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意识。一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和监管体系建设。二要推行“定责、履责、问责”生态环境监管体系。三要严格监控和防治污染,加大对矿山环境整治和生态建设的监察力度,坚持以预防为主,生产与治理同步的原则,督促企业开展生态恢复及环境综合治理,不恢复、不治理、治理不达标的,要依法停产整顿或关停。四要严格保护和管理水资源,依法严肃查处黄河干支流域、青海湖流域水污染事件,加强水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加大尾矿库对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等重点环境保护目标的污染监测和整治力度。五要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长效机制,积极培育环保中介机构和社团组织,建立全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行动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