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犯的“基本人权”重要还是受害者“人权”重要
2016-05-31孙庆余
孙庆余
中国大陆带走一批在肯尼亚的台湾电信诈欺犯,台湾朝野大谈特谈所谓“主权”及嫌犯的“基本人权”,就是不谈受害者的人权。好不容易有一批诈欺犯从马来西亚遣返台湾,大家却看到他们在机场被草草问完话后,马上集体释放。
在全球化时代,全球安全及全球治理是重要课题,面对头痛的全球问题(例如国际诈欺、国际恐怖主义),都必须相互依存,开展国际合作或让国际组织介入。何况像台湾这样还敢无限量输出诈骗集团,危害全世界,受害方或国际组织之强行介入堪称完全合理。这不但符合“天理昭彰,报应不爽”的天理,也符合“恶有恶报,除恶务尽”的人理。否则台湾轻纵诈欺犯,让他们有利可图、有恃无恐而大量输出,祸害全球,和“伊斯兰国”又有多少不同?
台湾法律对诈欺犯刻意缓刑、轻判,其结果无异轻纵、鼓励犯者再犯。同时因为海外犯案捜证不易(他们并不针对当地人犯罪),台湾法院又倾向不接受海外证据,被遣送回台的数千名诈欺犯有九成无罪释放,或像这次在机场当场释放,于是台湾成为培育世界诈欺犯的温床及输出地,也就不在话下了。
台湾内部和中国大陆一样,有很多哀哀无告的电信诈欺案受害者,过去几乎无人闻问(除了记者当新闻炒作外)。他们报了案,必须饱受警局问话笔录及抓到人犯后一再上法庭的折磨;破了案,被骗的钱一毛也不还你;你被骗的可能是毕生积蓄及退休活命的养老钱,而你盼望司法正义,得到的却是轻判及轻纵加害者的司法不义。更可悲的是,这个社会永远只关注嫌犯的“所谓基本人权”,而非受害者的惨况(如绝望自杀、未来生活怎么过)。
为什么台湾成为培育世界诈骗集团的温床?因为“低刑期成就了诈骗的高获利,助长诈骗集团的扩展”。为什么低刑期助长诈骗集团的扩展?答案在冒险犯案的报酬率里。你付出的成本越低、报酬越高,你就越敢冒险,加入盗匪或诈骗集团的人数也越多,正所谓“杀头事业有人干,赔钱生意没人干”。
换言之,是台湾司法系统的偏差做法及台湾人对人权法治的扭曲观念,使台湾成为培育世界诈欺犯的王国!成为诈欺犯最受保护的天堂!
(编辑/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