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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道德和法律移植问题

2016-05-31杜江

企业导报 2016年8期
关键词:道德法律

杜江

摘 要:社会主义法制问题包括制度建设、法制建设和制度实行、法制实施等问题,是一套复杂的系统问题。通过阅读《制度是如何形成的》这本书,初步了解了苏力作为一个法学家对中国法制问题的敏锐洞察力和有价值的思考,书中提出了许多独特的观点和论题,本文作者试图通过苏力提出的一些法律问题,结合自身的学习和理解,提出一些自己的观点想法,对当前法制建设的问题做些思考。

关键词:法律;道德; 社会主义法制

一、法制建设中的道德问题

(一)道德目前的现状。正如作者在书中指出,当前我国的道德状况是出现了“道德滑坡”现象,与之相联系的则是我国社会转型的大背景。我国正在由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变,在传统的中国,我国社会是典型的熟人社会,道德礼治在维持社会秩序上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礼是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 合于礼的就是说这些行为是做得对的, 对是合式的意思。”[1]而在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现代陌生人社会,熟人社会的这些社会约束机制都很难再起到原有的作用,这是因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打破了熟人社会的基础,多元化的价值观念,也使得人们摒弃了旧时的礼治道德。中国社会的转型是多方面的,包括了经济,政治,法律和社会的转变,这些方方面面的改变都需要经过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新的社会秩序往往还不会很快建立起来,在这样特殊的过渡期里,人们从直观上可能会感觉到了“道德滑坡”,社会秩序的混乱。

(二)道德自身的特点。在这本书中,作者以法学家的犀利眼光指出,人们的道德实际上并没有那么高尚,当人们面临一些道德问题时,他们的选择仅仅是在表面上符合道德准则,作者把这种选择取名为道德的“机会主义”。的确,人们在作出具体的道德选择时,考虑最多的是自身的利益,而有的时候人们基于利益的选择又符合道德的标准,但这并不能说明人们就有很高的道德素养。当下一次面临一些道德问题时,人们会因为利益的不同做出不同的道德选择。这种“机会主义”表明道德对人行为约束的一些不强制性,这也就是为什么社会还需要法制来强制约束人们的行为。道德除了这种不强制的约束力,还有自身进步的“相对性”。在书中,作者列举了一些例子,来说明了社会道德的“进步”在某种意义上也是道德的“退步”。而道德的“退步”也构成了道德的“进步”。作者的本意并不是在做理论上的相对主义辩论,而是要说明道德判断上的多元化。作者通过论述提出了评价道德的标准,即站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价值立场上去判断,只有符合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道德价值,才能成为普世价值,并为广大人民所接受。

(三)法制建设与道德。法制与道德是相辅相成的,法制是依靠国家强制力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可以弥补道德缺乏强制力的不足,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是法制最重要的原则,法制不仅要规范人们行为,还要通过依法治国,来规范党和政府的行为,当前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分别从立法、守法和执法方面提出了要求。但是,法制的作用也不是全方面的,由于诸多原因,在立法、守法和执法方面都会出现问题,如何处置法律尚未涉及到的情况,如何保持执法客观公正,除了建立监督机制外,还要靠道德的力量,通过道德教育,向人们传播普遍的价值观,教育人们按照公认的价值观做出价值选择。因此,法制和道德相互影响,相互补充,缺一不可。

二、法制建设中的法律移植问题

(一)法律移植的概念。法律移植为舶来语,意为本地对外来法的继受,回顾人类法制发展史,法律移植是很普遍的现象。但是也曾经有许多学者否认法律移植的可能性,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就曾说过:“为某一国人民而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的人民的;所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2]但是现在也有学者认为法律具有移植的可能性,“法律移植是一个将其他国家的法律,包括内容、体系及思想引入本国,与本国环境相适应的过程。法律的移植并非消极地照抄,而是可以具有主动性、原创性的。……法律的移植性是法律史发展的一个规律,法律的继承中也必然包含法律移植的因素。

(二)法律移植中的问题。本书中,作者通过一个简单的案例,指出了我国法律移植中出现的问题。在青海西南部,人们采用游牧的生产方式,而这种生产方式使得当地牧民意识中没有不动产的概念,如果照搬法律条文中的不动产概念,不考虑实际情况在该地区推行相关法律,不仅会对牧民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而且也会起到相反的法律效果。由此可以看出,我们不仅要关注法律移植本身的理论问题,而且要解决是移植过程中的实践问题,法律要想成功移植进入一个新的社会,就不仅仅是多几个法律条款,而是要改变人们的生产方式和思想观念。

此外,如果仅仅研究法律移植的理论概念,就会忽略中国社会转型的实际问题。法律移植不仅仅局限于法律条文自身,更多的涉及到中国社会的变革。我国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社会的各个方面都在发生改变,因此需要新的规则、新的法律来规范社会秩序。相比旧中国,新时期我们在移植西方法律时就比较容易,这是因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使得我们的生产生活方式越来越接近西方,西方法律概念也更接近我国实际。因此,法律移植不能只关注法理概念,更应关注社会的转型与变迁。

(三)法律移植与社会主义法制。(1)法律移植对于社会主义法制的已有价值。法律移植对于社会主义法制的已有价值,源于中国的历史环境,几千年以来,由于封建经济自给自足的封闭性,中国的传统法律在发展上更多的是靠自身的力量,很少受到与外来法律的影响。但是,近代以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迅速发展,中国闭关锁国的大门被打开,在探索近代化的道路上,中国开始向西方发达国家学习。在法制建设方面,西方法制也开始通过移植进入我国。当时西方国家的法制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已经成为法制领域的主导。中国法制的相对落后和西方法制的主导地位,决定了中国必须要对西方法律进行移植。

(2)法律移植对于社会主义法制的应有价值。应有价值取决于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价值取向,比较合理的是多元价值取向,法律移植有助于这种多元取向的实现。法律移植应当采取自主而理性的方式。首先,自主的方式可以使我们理性处理移植法律和本地实际的关系,不会盲目的一味西化,摒弃本土法律。这样既能移植西方先进的法制资源,也能继承保留本国的法制资源。其次,国际化也是我国法制现代化的价值取向,在对西方法律移植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充分吸收西方国家优秀的法制资源和制度;同时在世界法制的系统中加入我国的法制资源,实现真正的国际化法。最后,自主的法律移植还要求更为理性地对待法制的本土资源,理性的对待本土法制资源,不应该固步自封、也不应全盘摒弃,而是应该学习外来资源,推动本土资源的与时俱进。

结语:改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现状不是短时间的事,它是我国的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一环,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同时,它也不仅仅涉及法制这部分的工作,而是一个系统性的工作,涉及经济、社会、文化、立法等各部分。这些工作中最根本的是要注意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如马克思所说:“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参考文献:

[1] 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2]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商务印书馆,1961:6

[3] 贺雪峰.新乡土中国:转型期乡村社会调查笔记[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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