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信息化条件下社区矫正教育
2016-05-30杨眉曹星荣
杨眉 曹星荣
摘 要: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简单地说,就是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国外较常见的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中途之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等。中国的"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型的刑罚执行方式,蕴涵着刑罚的惩罚性和恢复性双重价值;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为对社区服役人员实行人性化的教育活动提供了新的途径,通过开发社区矫正学习教育平台对服役对象进行分类专门针对性教育,以期达到节省司法资源,提升教育效果的目的。
关键词:信息化;社区矫正;矫正教育
一、社区矫正教育的现状
目前,社区矫正实践中的学习教育多采用集中教育方式,即要求社区服刑人员在规定时间到司法所或矫正中心等机构接受统一授课教育。其在实践中暴露出若干问题,一是集中教育授课固定的时间安排与社区服刑人员工作时间可能会产生冲突;二是由于绝大多数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人手不足,更缺少具有更高专业素质要求的专业授课人员,实践中很难按照要求保质保量的开展集中教育学习,大部分情况下在每月進行一次集中教育后,其余要求的学习时间只能通过安排矫正对象自学等形式进行,学习质量及教育效果难以达到预期效果;三是由于矫正对象犯罪类型庞杂,当前基层司法所无法对其进行分类专门教育,只能安排进行统一矫正教育,导致矫正对象很难通过笼统的教育对自己的罪行进行深刻认识,无法真正实现社区矫正制度的恢复性价值。
二、社区矫正教育的意义
总体而言,社区服刑人员的学习教育贯穿于整个社区矫正实践中,社区矫正中对矫正对象的教育活动正是实现其恢复性价值的关键途径,也是帮助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的重要手段,良好、完善的社区矫正学习教育符合刑法社会化的趋势,有利于实现社区矫正制度建立的宗旨。
三、信息化条件下实施矫正教育
社区矫正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关素质限制、无法对不同矫正对象实施针对性教育、存在一些无法避免的人员腐败包庇矫正对象等无法保证矫正教育质量的现象。在符合社区矫正的现有法律制度下,在信息化条件下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网上教育,通过开发社区矫正学习教育平台,将学习教育变为网络和实体相结合的方式。
一方面,通过对社会各界与各地司法所优秀教育资源的线上整合分享,建立分类学习视频数据库,针对不同教育对象开展针对性教育,对社区服刑人员灵活地开展网上教育与普通的集中学习教育相结合的教育活动,解决基层司法所法律教育人力资源不足问题,实现授课“拿来主义”,有效减少各地司法所工作量,提升授课质量,通过对不同矫正对象进行专门教育进而有效提升教育效果。
另一方面,在信息化条件下的教育学习中,通过学习计时、随机拍照、不定期对教育内容进行测试等方式,能够足额保证学习时间,杜绝了各地人为操作降低学习时间与质量的现象,真正达到教育学习的目的,帮助社区服刑人员完成矫正,顺利回归社会。
四、信息化条件下矫正教育的价值
1.理论价值
信息化条件下的社区矫正教育是对中国社区矫正教育学习工作方式的丰富,也是对现有的社区矫正实践的改革创新。同时,可以减少基层司法所人力物力投入、合理整合全国优秀资源、对矫正对象进行分类专门针对性教育、有效减少矫正教育运行中可能产生的腐败问题等。
2.应用价值
社会发展的趋势决定了刑罚制度进入了非监禁刑为主的阶段,适用社区矫正的人数比例会不断上升,中国的社区矫正正在处于飞速发展的阶段,贯穿于社区矫正实践全过程的教育学习对于社区矫正的完成显得尤为重要。而基层司法所的规模有限,对工作人员的数量及相关素质要求较高,现实中无法做到对矫正对象的足额保质教育,且没有条件对其进行分类专门针对性教育,教育过程中因为人为操作空间大可能产生的腐败问题也令人忧虑。
在现代信息化条件下,通过整合国内外相关教育资源、对各地上传资源进行统一规制合理共享,以犯罪事由及罪行恶劣程度为基础分类方法,建立针对不同类型矫正对象的完善的社区矫正分类资源库,配合相关线下教育对社区矫正教育学习活动进行积极正面的互动,有效节约各地司法所运行成本,提高对罪犯进行矫正教育的质量与效率,必将成为中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实践与发展的创造性改革方向。
五、结语
在社区服刑人员管理中,借助信息化手段提高管控能力,促进社区矫正教育工作向规范化、智能化、高效化方向发展,充分利用管理平台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管,扎实推进社区矫正教育信息化建设步伐,使服刑人员能够得到有收获、有转变有进步的矫正教育,这符合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也符合当下社区矫正成为现代法制重要手段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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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杨眉,女,(1988~),江西省铅山县人,法学本科学士,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曹星荣(1962~)男,福建人,法学本科,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检察局局长,检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