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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涉外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2016-05-30王譞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1期
关键词:国际法

摘 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之间的联系更加密切。在国际经济贸易交流频繁的背景下,如何保证涉外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程度,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主要通过对现有的涉外劳动合同的适用现状进行分析,对我国法律体系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希望能够推动法律的公平、公正。

关键词: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问题;国际法

随着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国际参与程度提升,对外经济贸易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劳动力资源的跨境流动更加频繁。我国公民的境外就业和外国公民在华入职都呈现出逐渐增多的趋势。随着国际交流的发展,劳动力的大规模流动必然导致大量的劳动合同纠纷问题的发生,因此,对于涉外法律的适用性问题也成为现阶段各国劳动力流动的重要环节。本文在借鉴国内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之上,试图通过改善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有条件的改进劳动法的涉外部分,希望能推动法律体系的完善工作。

一、我国涉外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现状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涉外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范围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针对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规定范围之内的劳动纠纷的处理;另一方面是针对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之外的劳动纠纷处理。我国的涉外劳动合同法的适用现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劳动法律体系采用单边冲突的规范

在这一规定中,通过对绝对的属人管辖和属地管辖关系进行分析,确定涉外劳动合同的适用性。在这样的规定中,一方面由于太过绝对,导致很容易出现因为域外合同和中国法的通融性不足,造成审判结果的不公平性。例如,外国人在国内公司工作发生工伤事故时,根据我国的劳动法,工伤补偿金无法满足其回国疗伤的相关费用。为了提升审判效果的公平性,就需要相关当事人返回本国进行案件处理工作,这就造成了经济负担。在我国的劳务输出方面,一般的程序是劳务公司与劳动者签订雇佣协议,再同外国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劳务公司和劳动者签订和合同适用于中国法,而劳务公司和国外企业的合作协议,则需要参照外国最低工资标准和工伤补偿标准进行制定[1]。因此,在适用范围方面,缺乏必要的双边化因素考虑,很容易造成当事人处理不公的情况。

(二)指引准据法引用机制不够完善

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一般的涉外劳务合同应坚持“特征履行”的原则,确定最为接近和密切的法律进行借鉴。在具体的劳动合同之中,按照“特征履行”原则进行分析,劳动合同应该适用于劳动者惯常居住地所在情况,但是由于劳动合同的延伸性,劳动者的惯常居住地并未和劳动合同形成密切联系,而与合同联系紧密的地区应该是其的工作地点,由于在这一问题的处理上存在不适宜性,导致纠纷处理很容易出现分歧和误判。

(三)立法过程目的模糊

由于立法目的的不确定性,导致在实践过程中法律的适用程度出现不协调的特点,甚至导致出现向本国法律倾斜的趋势。在对外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定中,主要体现在劳动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劳动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体系之中。由于这些法律条款支离破碎,缺乏统一的规定和主体思想,很容易出现对劳动合同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出现涉外合同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是却不适用于中国法的情况[2]。

二、提升涉外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性方法

(一)坚持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在国际法的范畴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法律作为自己合同的准据法。国内私法自治作为意思自治的基础观念,但是两者之間存在较大差异,意思自治是指在多国法律的法律框架之内,当事人根据自己的需求,确定合同的法律准据法。

由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过度强调当事人的自身意愿,在客观上为当事人规避法律提供了可能。因此在相关法律的完善方面,首先应该对当事人可用的法律范围进行限制,确保当事人只能引用“有实质性联系”的法律条文。此外,由于合同双方的经济实力呈现不平等性,因此“自治”行为很有可能引发有权势的当事人滥用权利,造成弱势一方利益受到侵犯。因此,在引用方面,应该做好完善的保护工作,确保弱势一方的合法权利得到保护。

(二)坚持最密切联系原则

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法律时,或者选用的法律无效时,法院应根据客观联系选择合适的合同准据法。这样的做法一方面能有效弥补当事人自治缺失的情况;另一方面能够客观反映涉外因素的法律重心,确保审判过程的公平性。在合同客观准据法应用中,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法官根据当事人缔结合约的具体情况选择恰当的准据法;另一种方式是对合同关系进行分析,确定出各具体要素之间的客观标志,并将其作为连接点确定合同的准据法[3]。

(三)引用惯常劳动履行地法

惯常劳动履行地法在引用过程中,必须坚持 “特征履行”的原则,通过对合同签订过程中一方的惯常居住地作为法律引用的准据法。由于劳动合同为延续性合同,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由于出现跨界位移,可能导致惯常居住地发生改变。因此,在引用过程中,应坚持劳动履行地和劳动居住地之间的吻合,保证两者之间的连接关系。

三、结束语

劳动法作为保障劳动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条款,具有较强的强制性和规范性特点,体现了国家对劳动关系的合法干预。随着国际化水平的发展,我国的涉外劳动合同的数量也随着增加,因此要求我国法院在纠纷处理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到我国法律的适用程度,推动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开展。

参考文献:

[1]齐彦伟.论涉外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对弱者的保护——兼评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3):61-63.

[2]柴丹.论我国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的弊端及完善[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3.

[3]姚志勇.论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中的弱者利益保护[D].河北经贸大学,2012.

作者简介:

王譞,辽宁大学2015法律硕士(非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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