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死者的占有
2016-05-30李传光
摘 要:占有在刑法中对相关财产犯罪的确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关于死者占有的认定司法实务中存在不同意见,进而围绕死者财物的一系列犯罪也无法形成统一、明确的定罪量刑。本文试图从论述占有的角度出发,进一步解释“死者的占有”的问题,从而有利于明晰相关犯罪。
关键词:占有;死者占有;盗窃罪;侵占罪
一、刑法上的占有
在目前刑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当中,总共会在三种不同语境下出现“占有”一词。第一,犯罪主观方面“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第二,犯罪客观方面用于解释盗窃罪等财物犯罪构成要件的“占有”;第三,作为犯罪客体的占有。本文主要讨论第二种意义上的占有,笔者认为刑法上的占有理解为一种广义的控制支配关系,这种控制支配关系应当从事实性和规范性两个方面来认定。
(一)占有的事实性
在传统刑法理论中,将占有的概念解释为人在事实上对财物的支配管理状态,笔者称之为狭义的控制支配。这种狭义的控制支配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1.时空条件
占有所要求的事实控制力一般是通过人与物的空间联系以及人与物联系的时间长短来体现。一方面,在空间距离上,财物和人越来越近以至可以接触到财物,对于占有状态从无到有的建立是一必要条件。另一方而,在确认丧失占有时,时间条件往往起到重要作用。时间的耗费作用,可以将一个占有从有改变成无的状态。①例如,甲在茶馆喝茶,离开时将手机忘在了茶桌上,离开5分钟后又回去取,该手机还是归甲占有;但经过几天后才想起再去取,则甲己经丧失对手机的占有。
2.主体条件
占有人应当是自然人。在现代社会生活中财物的所有人和占有人经常会出现相分离的现象。企业、法人以及各种社会团体依据法律规定可能是财物的所有人,但是绝不会成为财物的占有人,事实上控制财物的人应当是其成员或者实际管理人。
(二)占有的规范性
如果对占有的概念仅仅从事实性上来把握的话,那么就会出现这种情形:当占有人甲带着平板电脑进入到一个可以任意由多人进出的公共空间,当他人具备对财物近距离接触的可能性并产生占有的意思时,岂不都成了占有人?显然,我们对占有的理解不能如此机械,要想形成对财物单独的占有,还需要具备一个额外的条件即占有的规范性:在法律规定、一般社会观念或交往习惯上承认对财物具有某种排他性的“权利”。
1.占有建立之前规范性的作用
笔者认为,占有概念具有两个基本的要素——事实性与规范性,彼此表现为相互依存和互为补强。如果事实控制力其主要作用时,规范性因素的需求就少一些;反之,规范性因素的需求就多一些,这样便能补充事实性因素的不足。正是事实性因素与规范性因素的相互作用,最终满足占有成立的要求。在这个层面上讲,占有的规范性其作用就是为了形成一个占有。
2.占有建立之后规范性的作用
占有建立起来之后,紧密的空间距离、持续的近身控制将不再是控制支配的关系存续的必要條件;只要在时空条件上可以表现出有接近和接触财物的可能性,便意味着从一般社会观念来看,人与物之间的这种控制支配关系犹如风筝之线是始终未断的。
从日常生活经验来讲,人对财物建立起来的事实控制力,其维持通常表现为三种形式:第一,时间短、空间距离小,这是最强的控制形式。占有人在空间距离上与财物十分贴近,在较短时间就可以直接碰触到财物。例如,放在身体附近的手机。第二,财物放在公共空间区域中,这是最弱的控制形式。这种形势下占有人与财物离的较远或者需要经过挺长的时间才能接触到财物。例如,出差数日而停在马路边上的汽车。第三,财物放在相对封闭的、占有人具有排他性支配的空间中,这是中间状态。其他人进入该空间具有一定的法律障碍,例如:停在自家车库的汽车,放在自己房间里的电脑,放在自家奶箱里的牛奶等等。
二、死者的占有
在我国刑法学界,自然人死亡后,对其随身财物的关系主要有四种学说:死者占有说;继承人占有说;死者生前占有说;死者生前占有延续说。就笔者而言,还是比较赞同死者占有说,下面主要就此展开论述。
(一)否认死者占有说
继承人占有说、死者生前占有说,死者生前占有延续说,其实质都是否认死者的占有。赞同这些观点的人,基本都是从占有应当具有支配控制力的角度出发,认为自然人死亡后便不具有物理上的作用力,更不必说是法律性质上的支配控制力了。这种认识符合刑法关于占有传统理论的观点,但我们说这种认识论是片面的、孤立的。它只认识到了占有的事实性这一要素,而忽略了占有的规范性要素。
(二)肯定死者占有说
这种观点认为在符合相应前提条件下,原占有人在死亡后对其财物还是享有占有得,行为人此时取走财物侵犯了死者的占有,构成盗窃罪。
笔者也肯定死者的占有,这是由占有的规范性因素所决定的。前所述占有包括事实性与规范性两种因素,它们相互作用,相互补强进而建立占有。规范性因素在占有的建立和维持阶段又起着不同的作用。恰恰是规范性要素在占有建立后的维持阶段所起的作用,决定了死者享有占有。死者生前对其可以在一定时空范围内掌控的财物建立起了占有,在死者死亡的那一刻占有的事实性变得十分微弱甚至为零,但此时我们应当运用联系的、发展的、全面的眼光判断,占有的规范性因素的作用在此发挥了最大效果。面对地上的死者,无论其财物是放在身上还是散落一地,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比如死亡时间短、财物距离近等,按照一般的社会观念也即占有的规范性因素判断,我们会认为这些财物是死者的。不能认为生理上的人死亡就必然导致占有的丧失,占有的事实性因素可能归于零时,占有也归于零。这种判断方法是孤立的、静止的、片面的即形而上学的,我们应坚持辩证法的眼光,通过占有的事实性和规范性因素的综合性分析来判断占有的有无。
注释:
①车浩.《占有概念的二重性:事实与规范》.
参考文献:
[1]车浩.《占有概念的二重性事实与规范》.《中外法学》,2014年5月.
[2]黑静洁.《论死者的占有—对“占有”概念的重新解读》.《时代法学》,2012年4月.
[3]高铭瑄,马克昌.《刑法学》第五版.北京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作者简介:
李传光(1990.5~),男,山东泰安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