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强制医疗制度的几点思考
2016-05-30殷天梦
摘 要:2013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强制医疗的决定机关为人民法院,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程序的申请权归人民检察院。将强制医疗纳入法治轨道,对防止精神病人继续实施危害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强制医疗程序当前面临很多问题,检察机关承担监督工作,因此,建立完善的强制医疗工作体系刻不容缓。
关键词:强制医疗;执行;完善
一、强制医疗内容解读
1.强制医疗的含义
广义的强制医疗,是指国家为避免公共健康危机,通过对患者疾病的治疗,以治愈疾病、防止疾病传播、维护公众健康利益,具有强制性、非自愿性、公益性的特点,主要包括性病、吸毒、精神病、传染性公共疾病等。[1]最常见的是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而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由于涉及部门多、问题杂、法律规定少,解决难度大,因此本文主要针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进行细致的研究。
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伤人案件时有发生,对此案件的解决颇为头疼,一方面,是不是构成犯罪;另一方面,会不会继续发生危害行为。强制医疗程序的规定对办案提供了法律导向,将办理此类案件纳入法制化轨道。
2.强制医疗的启动
强制医疗程序启动的过程大致是:检察机关申请,法院根据侦查结果与鉴定意见作出决定,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因此,强制医疗申请程序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人民检察院根据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提出申请,二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3.强制医疗的解除
刑事诉讼法第288条对强制医疗程序的解除也进行了规定:“对于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将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看来解除需要两个条件,而且,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人民检察院在解除条件达到时可以提出解除意见,法院对解除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做出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
4.强制医疗的适用对象
强制医疗的适用对象是: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精神病人。所以其对象不包括文疯子,仅是有暴力倾向的武疯子。也就是说仅仅是一般的暴力威胁或暴力行為,没有达到犯罪程度,也不能使用强制医疗,如果没有造成伤害的后果,不构成犯罪,也不能用。而且必须是在实施危害行为时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才可以适用强制医疗。
5.强制医疗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法律明确规定了强制医疗的监督机关是人民检察院,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对公安的申请进行监督,在审判阶段对审理过程进行监督,在执行阶段派监所科或派驻监察室进行专门的监督,对后续的治疗结果跟踪记录。
二、强制医疗目前存在的问题
1.医疗费用负担问题
在目前,被强制医疗的对象大多是精神病患者,而精神病不是几个月或几天就能根治的,医治周期长,这需要很多年才能有效地控制其反复发作。对许多家庭来说,他们难以支付高昂的医药及护理费用,加上国家对强制医疗费用没有设立专项救助资金,许多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将这个烫手山芋强制医疗后不再露面,甩掉这个包袱后他们不管不问,逃避自身应承担的医疗费以及责任,还有一部分被强制医疗的没有监护人,更别提有人去支付医药费了,接收强制医疗患者的医院经常面临无人支付医药费的尴尬局面。强制医疗的费用在很多精神病医院都难以得到及时的偿还,目前已经成为最难解决的问题之一。
2.解除强制医疗环节存在漏洞
解除强制医疗的条件有两个:一是被治疗人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二是不需继续强制医疗。单纯给出了大的框架,却没有说明那种情况才算符合条件,因此,在操作中带有很强的主观随意性。法院解除强制医疗依靠的是医疗诊断评估报告和精神病鉴定,而“是否具有危害性”“是否需要继续治疗”很难凭现在的观察作出正确的判断。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但评估标准却没有规定。因此法院在决定的过程中难免存在主观臆断。
3.司法鉴定监管不力
目前我国精神病鉴定缺乏统一客观的标准,司法鉴定主要是靠鉴定人员的主观判断,不同的鉴定机构甚至会出现不同的鉴定结果。“好好的人被精神病人打死了,赔偿都拿不到”。所以很多被害人家属由于得不到赔偿,对鉴定结果不断的提出异议。目前司法鉴定行业也有一些盲区,会对强制医疗程序的运转带来麻烦。
三、完善强制医疗制度的几点建议
1.解决强制医疗的费用问题
想要更好地解决武疯子看病的问题,首先要完善强制医疗治疗体系的建设。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专项管理,可以把公益捐款和社会保险结合起来,并制定详细的规章制度进行约束。对于已经参加医疗保险或者农村合作医疗的强制医疗患者由医保支付,未参加的从强制医疗专项资金支出。在治疗经费问题上,政府单独编制强制医疗经费预算,鼓励社会统筹,实施统一拨付、分级管理,确保救治措施及时落实到位。[2]
2.对强制医疗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在公安的侦查阶段,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做好侦查监督,在法院的审理阶段,检察院公诉部门做好监督,在交付执行以后,由监所科定时的进行检察。向被强制医疗人员和强制医疗执行机构医护人员了解情况,有条件的检察院可以向强制医疗机构派驻检察室,实现专业化、制度化的监督。
3.出台具体的操作规范,明确评估标准
对强制医疗的“社会危害性、不具有危险性等”制定具体的操作标准,这样法院在解除强制强制医疗时才更有底气。对司法鉴定这块区域加大监管力度,制定司法鉴定的操作规范,提高司法鉴定人员的从业准入、综合能力,减少司法鉴定的乱象,也给强制医疗的实施提供准确有力的武器。
4.加强与技术部门的法医配合
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涵盖很多的医学知识,具有专业知识的检察人员在工作中能够很好地运用自身专业的法医学知识来判断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用科学的知识来鉴定强制医疗机构的医疗方法、步骤、数据的分析过程、结论是否严谨、科学等。[3]而刑事执行监督部门对与此相关的医学知识了解并不多,因此,在监督工作中,可以与公安的法医建立合作机制,请其配合核查。
总之,强制医疗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内容,为了应对我国庞大的精神病人群体而专门设立的特别程序。目前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我们希望通过不断的探索,能早日建立起具体完备的工作制度,这样,既能保护普通人的人身与财产安全,也能保护精神病人的自身权益。
参考文献:
[1]王云超.论我国现行强制医疗程序的现实与对策.[A]中国法院网2013-07-18
[2]杨玉俊,徐建,张庆. 第九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文集[C]. 中国检察出版社,2013 50-55
[3]刘广林等. 浅议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执行检察监督存在问题及完善方案[C]. 载监所检察工作指导. 2013年第四辑,第50页
作者简介:
殷天梦(1991~),男,浙江嘉兴人,工作于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