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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航事件”冷思考:急救机制要实,体制要顺

2016-05-30解志勇宋崇阳

紫光阁 2016年1期
关键词:健康权救护车航空公司

解志勇 宋崇阳

事件回顾

2015年11月9日,张先生搭乘南航航班从辽宁飞往北京,在飞行途中突发严重疾病。飞机降落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后,过了约50分钟才打开飞机舱门。地面等待的医护人员与机组成员发生争执,均不愿意将患者抬上救护车,无奈之下,患者自己爬上救护车。经过检查,机场医院不能妥善处理张先生病情,需要转院,然而机场医院所属救护车不能进入市区。随后,机场医院拨打了999急救,叫了救护车。999救护车上的工作人员以协和医院、朝阳医院等距离较近的医院挂不上号为名,把患者直接送去位于清河的999急救中心。在999急救中心,患者依然没有获得妥善医疗处理。之后,在朋友帮助下,才转入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最终得以痊愈。

“南航急救事件”暴露出的问题

在“南航急救事件”中,备受争议的有四个问题:第一,飞机在机场降落50分钟后没有打开舱门。第二,舱门打开后,医护人员与机组人员之间相互推诿,均不帮助患病乘客。第三,在机场医院不能妥善处置病情时,以救护车不能进市区为由,拨打999急救电话,耽误患者转院时间。第四,999救护车没有把患者送去距离最近的有能力处置病情的医院,反而拉回距离很远的999急救中心。

对上述四个问题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急救机制不实,体制不顺是导致此次事件的根本制度原因。首先,机上的乘务人员应急能力不足,机组与地面指挥缺乏有效的沟通。在明知机舱中有重病乘客时,不能尽快提供有效的帮助,反而因为“系统故障”50分钟不能开启舱门。其次,乘务人员与地面医疗对接不畅,缺乏明确的责任机制。舱门开启后,无论是乘务人员还是医护人员均有为患病乘客提供帮助的义务,但双方均在相互推诿。再其次,救护车管理机制不健全。作为救死扶伤的救护车,享有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违章行驶的特权,却囿于机场救护车不能进市区的规定,耽误患病乘客的及时救治。最后,院前急救制度和相关监督机制不完善。999救护车将患者拉去999急救中心,舍近求远不符合院前急救的一般原则。

落实应急机制,理顺相关体制

从上述暴露出的问题可以看出,在航空运输中以及医疗急救过程中,不是没有相应的应急机制,而是应急机制没有落到实处,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不同的应急体系之间,联系不畅,对接不通。另外,责任划分不清也是相关人员瞻前顾后的重要原因。

明确责任划分。从事件本身来看,机组人员不敢采用应急措施打开舱门,以及与医护人员之间的推诿,归根到底是担心承担责任。但从法律上看,双方恰恰均有帮助患病乘客的法律义务。

第一,乘客购买机票乘机的行为本身,在法律上被视为已经与航空公司订立了运输合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航空公司有安全运送乘客的义务,即使旅客生病不能归咎于航空公司,但如果因航空公司的不当行为导致旅客遭受更严重或其他损失,航空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医生有“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不得拒绝急救处置”的义务。在救护车抵达后,相关的救护人员没有及时为患者提供相应的医疗帮助,反而与乘务人员相互推诿,违反了《执业医师法》和《护士条例》的相关要求。如果因此造成患者的损害,急救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相较而言,航空公司方面责任的依据是契约附随义务,急救部门责任的依据在于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就救助患者来说,这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任务,救护部门的责任应该是第一位的,航空公司负有辅助义务。单就将患者抬下飞机这一件事来说,这种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应该是由急救部门承担的,机组成员则应该全力配合,因此,不能及时将病患搬抬至救护车上,主要责任在救护机构。在此事件中,可以得出责任划分的一般性原则:

第一,应急责任必须有主次;

第二,专业性问题由专业组织承担第一责任;

第三,应当建立普遍性的责任划分机制,而不必事无巨细地规定各类事项的责任。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对于应急机制来说,绝大部分的紧急情况直接与个人或群体的生命健康安全相关,无论气象灾害还是其他紧急情况,大多直接威胁公民的生命健康。在应急机制的设计、实施和运行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把生命健康权置于第一位。

从法律角度来看,法律同时保护多种价值,公平、正义、自由、秩序、效率、人权等,在不同情况下,价值位阶的排序是不同的,即何种价值应当放在法律保护的首位是不同的。具体到应急机制来说,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第一位的。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中最为基础和重要的就是生命健康权。因而,其他的法律价值在面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时,均要居于后位。

以人为本,生命健康至上意味着,在应急机制中,必须明确设定有利于保护他人生命健康的机制。例如在因保护他人生命健康权的过程中,出现的轻微违法事项,免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在抢救他人生命过程中,造成财产损失的,免于赔偿责任等。在应急机制中,没有尽到相应义务,造成他人生命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落实急救应急机制。急救应急机制的建立就是为了在应对突发情况时,可以有效地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利益免受威胁和损害。在本事件中,各方均有相应的应急机制,但没有有效地发挥应急机制的作用,致使患病乘客额外遭受了许多痛苦,甚至危及生命健康安全。一般来说,各个航空公司均有处理紧急情况的应急机制,最严重时甚至可以开启紧急出口。而张先生在罹患重病时,却被耽误50分钟。这就说明,不是缺乏应急机制,而是相应的应急机制没有得到落实。为此,应该重点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应当给予工作人员更大的应急处分权力。在相关人员遇到突发的紧急情况时,要充分相信相关人员的判断,授予相应的处置权力,打消相关人员的后顾之忧。第二,应当发挥应急机制之间的协调作用。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很可能牵涉到不同的部门。不同应急系统之间,应当进行有效的协商,并尽快做出相应的协调处置方案,避免相互推诿。第三,建立专门的机构处理应急事项。一方面确定突发事件是否有必要启动应急机制;另一方面协调与其他部门或机构的有关应急的事项,理顺相关应急体系。

加强院前急救机制的管理。院前急救机制在应急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紧急情况下,每一分钟都可能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健康。院前急救机制的设立,本身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把应急与利益进行分离。

第一,把院前急救机制与医院进行脱离,无论是999还是120,均不能把院前急救机制作为为医院创收的手段。第二,加强对院前急救机制的统一管理,无论是999还是120,均应当建立统一的管理体制,协调对应急事件的处理。第三,给予救护车更多的权利,取消地域上的限制。即便救护车在紧急情况下出现的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也可以予以豁免。

加强普法和业务培训。一方面要加强急救知识的培训,尤其是针对不特定公共人群进行服务的职业,相关职业人员要具备一定的急救知识和应急处理能力。因为对一些病情的基本判断,可能直接影响应急机制的启动与实施。另一方面要加大普法力度,提高法律素养。本事件中的多个问题,正是由于缺乏法律常识造成的。例如,乘务员与急救人员之间推诿,事实上双方均负有法律上的义务,是推之不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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