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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消费者过度维权与敲诈勒索罪之界限

2016-05-30关军

西江文艺 2016年10期
关键词:界限

关军

【摘要】:近年来,随着消费者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在消费者与商家对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纠纷时,消费者以向媒体曝光或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相要挟,向商家提出天价索赔的事件屡有发生。在司法实践中,多数司法机关对此类行为的定性是过度维权,也即不认为是犯罪;但也有个别司法机关将其定性为敲诈勒索罪从而追究刑事责任。对此,理论界也有不同的看法,大多数学者认为过度维权应归于民法学范畴,将过度维权定性为敲诈勒索既不符合民事法律规定,也违背了刑法谦抑性。另外一部分学者认为,消费者过度维权侵犯了商家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法律秩序,应当作为犯罪处理。本文通过分析过度维权与敲诈勒索的具体表现,找出二者的本质区别,以期为今后解决类似问题提供些许助力。

【关键词】:过度维权;敲诈勒索;界限

近年来,经常有新闻媒体报道消费者因向商家高额索赔而涉嫌敲诈勒索,这其中著名的案例有黄静诉华硕纠纷案、刘某购买食用油案等。消费者维权,原本只是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对于纠纷处理的一种博弈,然而在此过程中,消费者的行为是否要受到规制,过度维权是否构成敲诈勒索,这些都是值得深思的问题。

一、关于过度维权的分析

过度维权一般是指在消费者权益受损后,以向媒体曝光等手段为威胁,索取高额赔偿来维护自己权益的行为。过度维权可以分为消费者维权和上访维权两种形式,前者权利来源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后者权利来源则是《信访条例》,本文主要探讨消费者维权方面的过度维权。过度维权行为既具有私力救济性,也具有法益侵害性,对于它的法益侵害性,只要体现在消费者的过激行为上,虽然其行为具有一定的法益侵害性,但不代表其构成犯罪,是否需要刑法规制还要看具体的法益侵害程度。

过度维权产生的原因有很多方面,首先是消费者法律意识有所增强但仍不足,相比过去消费者采取“私了”、“协商”的维权方式,如今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倾向于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但很多消费者对维权的相关法规理解不够透彻,以至于做出过激的维权行为。其次是商家相关工作人员处理不当促使消费者维权行为升级,一般表现为商家对消费者的要求置之不理或相互推脱,使得消费者权益得不到维护,消费者进而采取过激的维权行为。

二、关于敲诈勒索罪的分析

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但如果是为了取回合法债务而采取上述行为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通说认为在客观方面,敲诈勒索行为表现为行为人采取威胁、要挟的方法,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恐惧心理交出数额较大的财物。此外,有学者认为在一定条件下当场使用暴力也能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手段,也即恐吓除了胁迫之外,也包括未达到抑制他人反抗程度的暴力。因此,敲诈勒索罪的行为结构是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致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做出处分财产的行为,行为人因此而取得被害人的财产。

三、消费者过度维权与敲诈勒索的界限

消费者过度维权和敲诈勒索两者之间的界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消费者维权以商家侵犯其合法权益为前提,两者间存在侵权债务关系,在此情况下消费者索赔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敲诈勒索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过度维权的目的在于维护合法权益,尽管因为法律等多方面原因导致了维权过度,但无论如何消费者的目的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非谋求非法利益。二是行为是否损害对方名誉。消费者维权的对象是商家,一般会采取向媒体曝光等方法促使对方解决问题,很少会出现敲诈勒索罪中常见的危害生命与自由的问题,因此,二者最重要的区别是行为是否会损害对方的名誉。过度维权是不会损害对方名誉的,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得不到解决时,向新闻媒体曝光是消费者借助舆论维护权利的正常手段,消费者的动机并不具有非法性。同时对于商家来说,消費者的这种行为是一种监督,不会必然侵犯商家名誉,这就与敲诈勒索有着本质区别。三是高额索赔不应成为罪与非罪的界限。消费者在权益受损的情况下与商家交涉过程中开出高额索赔要求,不应将这种行为定性为敲诈勒索。正如前文所述,此时双方实际上存在着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至于究竟应当赔偿多少,还需要双方协商解决,消费者单方面提出高额索赔是一种博弈手段而已,其不应成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原因。四是过度维权中的威胁不等于敲诈。消费者过度维权中商家处于强势的地位,因此消费者维权非常困难,往往会受到经营者的刁难。此时,消费者为了改变自己的弱势地位,不得不使用一些过激的手段。对于过激的维权方式,商家并非受到消费者的要挟、威胁后毫无选择余地。双方如果不能和平地化解纠纷,还可以借助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因此,消费者的这种交涉手段是合法的,而敲诈勒索中情况就大不相同了,在敲诈勒索中犯罪嫌疑人往往会威胁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以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确实对受害人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构成了威胁。

四、结语

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看到消费者因为高额索赔等过度维权行为而从权益的受害者变为了侵害者,严重者甚至构成了敲诈勒索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厘清过度维权与敲诈勒索的界限,探索过度维权行为的本质并构建一个可行的区分标准,有利于引导消费者合理合法的维权,同时,也能为今后的类似问题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

[2]高銘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

[3]刘树德,《敲诈勒索罪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

[4]李俊刚,“维权过度”的法理冷思考,市场论坛,2009年

[5]叶良芳,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中国刑事法杂志,2007年

[6]胡拥军,试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求实,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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