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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资管产品的监管探析

2016-05-30陈苇

水能经济 2016年1期

【摘要】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比较大的变化和革新,比如传统的大型商场购物模式被电子网络购物逐步影响,而在另一方面,传统金融业的行业格局也正被互联网金融所逐渐改变。自2012年开始之后,互联网资管产品也开始迅速发展并且大有逐渐取代传统业务的趋势,并且各大商业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也开始纷纷投入人力物力对自己的渠道进行建设投资,从而带动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但是在2015年左右,互联网金融发展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并且也衍生出民间借贷等其他难以监管的问题,需要引起广大投资者以及监管机构的关注和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来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规制。

【关键词】定向委托投资;交易模式;行业监管;艰难困局

互联网的技术不断在发展,同时金融业也在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特别是与金融的融合更加拓宽了资本融资的方式和渠道,使所谓的信息不对称情况得到了改善,更多的是提高了市场资源的配置效率,在这个大环境之下,我们可以发现互联网金融的繁荣也更快的加速了普惠金融的實现节奏。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当前新形势下我国采取相对宽松的互联网监管环境,出现了一些问题,诸如越来越多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出现了捐款私逃,客户提现出现困难和诈骗问题,这些违法行为严重危害消费者利益和金融市场的稳定。本文依据“零活宝”产品为例对此行业提出一些探析,以便更好地理解互联网在监管方面的难题。

一、“零活宝”产品的内涵及现状

(一)“零活宝”产品来源

“零活宝”产品是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陆金所”)一款资产管理产品,它依靠定向委托投资关系的委托人,根据委托人以及受托人的需求,从而提供一种居间管理服务,该系列项目中委托人委托资金进行管理,具体实施由聚昇公司定向委托投资于净值管理型专项资产管计划产品,也叫作“定向委托投资标的”,在这个管理过程中通过运转资金以获取投资收益。

互联网资产管理产品,是互联网金融行业领域内出现的另一种产品,也是正在成为继P2P、股权众筹之后又一金融衍生品。在2015年左右有多家P2P平台开始根据相关计划推出一系列金融产品,用于投放市场资本运作,它的真实运作路径是打着“委托定向”投资管理的名号,从而实施一种资金投向的变化,在这其中把资金投向包含的信托收益权、资管计划等资金产品在内的非标固收市场。

(二)“定向委托投资”模式解析

“零活宝”投资模式也有比较先进的管理特点,它要求资产管理公司(受托方、非金融机构)与P2P平台的公司形成一定的关联,进而进行居间撮合投资人(委托人)委托管理公司定向投资收益权份额,在这个过程中给券商资产管理以及基金子公司,让他们进行发行设计管理。与此同时实施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用于非标、融资项目等资产管理,以这种方式来达到定向委托投资的模式。

根据此种情况进行分析,“零活宝”看似名称带有一定专业色彩的“定向委托投资”模式,并且也有不一样的地方。但是我们可以发现它的交易结构上其实并不是很复杂,P2P平台名义上依旧扮演着信息居间人的角色,同时会引入一家关联企业担任受托管理人。其中,陆金所旗下的“零活宝”是比较超前从事此类同等业务的互联网金融资管产品。根据目前陆金所官方披露的消息来看,零活宝具有较好的流动性,可在工作日的约定期间申请提现。而从投资份额来看,它的投资最低金额仅为1元,这一流动性及门槛几乎与公募基金差不多趋于一致。

(三)零活宝的交易模式与投资收益

根据陆金所提供的“零活宝”理财的相关法律文件,诸如《定向委托投资管理协议》、《零活宝定向委托投资业务规则》和《代扣授权书》等法律文件所要求监管内容,零活宝的理财模式如下:

(1)首先注册为会员,其中投资方和资金归集方均须经注册之后,经审核与陆金所签署后成为陆金所会员,此后进行双方之间的资金合作。

(2)其次双方签署《定向委托投资管理协议》,以此来确定投资方与资金归集方的法律关系、定向投资标的的范围、投资风险的承担以及投资方资金归集方与陆金所仅为居间平台的服务关系。

(3)最后确定投资模式,规划投资资金流向和收益返还资金流向的大概情况,以此来完成随后的其他交易。在这些完成之后,就进行一系列的收益份额的分配,确定之间的再次交易。

(四)“零活宝”的收益

“零活宝”在收益方面,根据以往的收益来看,其收益远远超过其他公募产品。与此同时截至2015年12月7日,零活宝的七日平均收益率为4.66%,根据此种收益率,它已超过同期多数货基达100个BP。而该产品取得超额收益后面所依赖的,正是依靠“委托定投”来与私募开放型资管产品对接的特殊结构。

二、“零活宝”理财模式分析

(一)监管套利与合规性风险分析

监管问题也是难以处理的一部分问题,而在这里所谓“定向委托投资”的互联网资管模式,在多个环节都存在一定的违规嫌疑。首先最大的问题在于零活宝所对接的专项计划实质上表现为基金子公司所发行的一对一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并且定的性质为私募类的资管产品。而根据陆金所以“定向委托投资”关系来进行设定,这更加进一步实现了这项资金端的变相公开“募集”方式,一定程度上来说具有一定的监管套利倾向。

互联网金融产品之间也是有所区别的,陆金所实际上在这个过程中扮演了资管产品资金端的引流渠道,这和支付宝代销余额宝的方式上面有着本质的差异,因为余额宝是作为公募基金形式的,在支付宝取得销售资质后,余额宝便在一定形式上属于合规的代销业务。若此类产品的受托人与平台方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则其中隐含的道德风险则会表现的更大。而零活宝的受托方聚昇资产正是陆金所旗下的全资子公司,所以这项资管计划在募集资金时应当对资金来源合法性进行彻底的查实,如若这些资金是多方式来源而构成的,在一定程度上也违背了私募管理办法对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

(二)资金归集方可能涉嫌非法集资和非法经营问题

如果监管层对这种产品模式采取比较严谨的监管口径执行规制,那么这类互联网平台的模式很可能涉嫌非法经营或非法集资的问题。在非法集资方面可能存在一些问题表现为资金归集方虽然与投资方都是陆金所会员,但在实际上来看不属于单位内部员工,资金归集方在没有得到监管部门审批的前提条件下,面向不稳定的投资方,借用陆金所提供的网站平台这种公开方式,打着委托理财的名号吸收资金的方式,虽然说在形式上符合最高院《关于非法集资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九)项的有关执行规定,并且没有承诺给予回报,但依旧有较大风险。

而在其他方面,经营范围以及规模形式也有需要注意的问题,资金归集方在没有得到归集资金的审批前,原则上是不具有此项业务处理能力。它在开展这种业务时将会涉嫌非法经营罪。在现实的操作层面来看,基金子公司的专项计划在执行过程中,极容易变为委托方的通道。更多的是它在信息披露与公募产品比较也存在许多不透明的地方,而放任这种业务的全面开展,最终很可能变化出平台方“自融”、“关联方融资”等一系列道德风险事件。

(三)在行业监管方面存在困局

在行业监管方面来看,虽然互联网P2P平台与资管机构构成一定的合作关系,虽然在形式上涉嫌违规,但也存在合理的地方。如若仅仅查看这种产品的资金构成,它会呈现出“投资门槛低—起投资金常低于1000元”的形式,还有的诸如形成“公开募集—在互联网平台网站推介”等问题,但实际上在产品收益率上,却可以超得过很多公募产品。

现行监管制度的制约,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这些互联网金融产品现象的热火朝天,定位于更高收益和风险偏好的公募产品存在严重的供给不足。公募产品受到的制度约束表现方面是比较明显的,而表现出来的风险两极分化,更是金融产品根据公私募区分的具体呈现,在一定程度上才给了互联网平台的施展空间。

三、对此类金融产品的探讨

互联网金融产品自诞生之日起,都受到关注,正因为其又快捷的方式和便利的熟悉了解产品的方式,所以在监管上一开始也并没有过于严格。诸如类似案例并不是直到2015年才出现在大家面前,在2014年信托100网直接遭到拆分、出售它的机构信托份额,也是这些问题的表现特征之一,在事发之后信托100网的拆分模式也被银监会进行调查,从而被认定为属于违规行为。

(一)互联网模式监管的困难之处

互联网模式的监管并不容易,虽然在发展方面确实有不错的势头,不过,前面所述“互联网资产管理”模式的监管目前也面临一定的难题,这个也并不是很好解决。根据新形势下的发展来看,目前资产管理是一项银行、券商、基金等机构都拥有的全牌照业务范围,都有自己的特色。而在分业监管情况下,该项资产管理业务所附带的监管套利和违规等其他现象,也是很容易产生比较多的监管部门“均无人进行主动管理”的悲剧现象发生,这对于市场来说并不好。

同时其他形式的金融活动也在影响它的发展,特别是2013年影子银行活动的泛滥不可阻挡,和2015年场外配资活动的发展相通,都同监管当局对泛资产管理行业治理的失控是有一定的关联。特别是对于现在所执行分业监管体制的存续情况下,互联网+资管的模式也可能陷入“无人问管”的局势。这或许也是“互联网资管”未被纳入《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范畴的另外层次方面的症结所在,在这方面缺乏统一、专属的可划归监管部门。

(二)更多的监管手段需要革新

在监管手段方面是需要不断革新和与时俱进的,更加不需要置疑的是,监管层应当加快资产管理行业分层,同时推进公募业务创新,加大这项业务松绑的推进力度。而对于现在所推行的“互联网资产管理产品”等模式创新,它们这种形式也应当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对这些产品中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进行更大程度上的治理和规范,因为如果出现风险事件,受到冲击的还是金融行业。

值得监管注意的是,带有“互联网资管”性质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没有得到被监管层及市场所过多程度的关注,其原因除了目前规模所限之外,也在一定程度上与之前国务院针对互联网金融下发的相关文件中,对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纰漏”有一定的关系。在相关文件中涉及到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保险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几个内容,但并没有涉及这种资产管理产品呈现出的“大拆小”的管理模式,所以更需要在监管手段上实现动态实时监管革新。

鉴于此,对于互联网金融,应该根据各个行业的特点进行划分,从而进一步明确各个行业的监管主体和相应的监管规则,特别是对于完善P2P网贷平台和规章制度,加大对投资者准入与保护制度的建立,更多的是要建立第三方资金托管制度。在这样的基础之上加强金融行业相关机构的征信体系建设,更要进一步充分发挥金融和互联网行业协会的作用,设计一定的程序从而适时进行监管,实现对P2P网贷平台的动态和科学化的监管措施,在这种情况下更好的促进金融稳定和资本市场的繁荣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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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赵玉平,胡鹏.我国P2P平台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研究[J]. 华北金融. 2015(11)

[5]蔡洋萍.我国银行系P2P平台发展模式介绍及对策建议[J]. 金融理论与教学. 2015(03)

作者简介:陈苇(1977.07—),女,江蘇扬州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专业2014扬州秋季班,研究方向:金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