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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自治:社会组织参与建构社会治理“新常态”的实现路径

2016-05-30胡琦

廉政文化研究 2016年1期
关键词:行政化独立性法治化

胡琦

社会组织作为一种新兴的公共治理主体,对建构社会治理“新常态”具有重大的功能意义。在当前社会治理体制下,管理制度、资源结构、参与制度的行政化倾向使之难以获得独立性。社会组织内部的治理结构缺陷、自我治理能力欠缺导致其自治机制运行不畅。独立性与自治性的二元困境要求我们要以法治化与自治化为基本路径来推进社会组织参与建构社会治理“新常态”。法治与自治是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合法性与有效性二元逻辑互动的结果。两者并立共存,从而形成一种不可分割的统一的二维特征。要发挥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作用,就要统合法治与自治方式,共同推进政府改革与社会建设,实现政府依法行政和社会组织依法自治有机统一。

(《探索》201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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