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训在伦理行为中的缘由探析
2016-05-30朱敏
朱敏
摘 要:伦理行为中的规训是空间的条格化和网格化固化人们交互时间、交互行为的重要方式。规训产生的原因是自然现象下人伦崇拜的重要延伸,是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矛盾的必然结果,也是个体性和社会性矛盾的必然要求。通过规训,人们会产生对整体性社会善的追求。
关键词:规训;民众;矛盾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6)10-0085-02
规训自人类产生以后,就曾存在过,但是人们很少研究它。儿童接受父母的惩罚和教育,人类接受社会行为训练和指导等等都明显具有规训的特征。我国早期文献中有关规训的说法主要见于《陈书·王■传》①:“■,兄弟三十■人,居家■睦,每岁时馈遗,遍及近亲,敦诱诸弟,并禀其规训。”规训在这里是规劝训诫的意思。没有这种规劝训诫,有些人就可能破坏他人生活的秩序和自由,规训可以使那些破坏社会秩序稳定以及他人利益的人付出代价,使整个社会运行在一定的秩序范围内。
规训属于伦理行为,它的展示主要通过空间的条格化和网格化把人们的交互时间和行为限制在特定范式内,范式内人们的言行受到了隐形的监视和评价,从而使处于网格中的人们就一直处在训诫范式之中潜移默化。规训的产生极其复杂,但主要由以下缘由构建。
一、对自然现象的人伦崇拜是规训得以延展的基石
古代人类对自然现象的认识能力非常低下,对许多自然现象百思不得其解,星坠木鸣、日食月食、风雨交加等均让他们感到不解和奇怪,一场瘟疫的发生就会让他们感到自然的神奇力量,于是各种迷信思想和神秘思想由此诞生,而这又加剧了他们对自然和神秘思想的恐惧。这也严重阻碍了人们对自然界的认识和改造,他们在强大的自然界面前感到无能为力,他们寄最大的希望于神鬼的慈悲、怜悯和保佑。
由此,早期人们对大自然的恐惧源于人和自然力量的对比,在这种力量的对比中,天平倾向于自然,自然取得了对人类的暂时胜利,自然规则渗透在人们心中,于是人类伦理行为就会自然而然地渗透着自然的规则和自然的权利。在人类社会的第一阶段,主要是人们之间相互灌输的禁忌,自然力量支配和控制了人们的伦理行为,雷、电、风、蛇等自然的力量成为人们心中挥之不去的存在。在人类社会的第二阶段,主要是神或者祖先的命令和禁忌。由于人们对一些自然现象的无解,于是他们就把不能解释的自然力量内化为人的普遍的伦理行为。通过祖先崇拜,人们祈求祖先佑护平安,保境安民。人们还渴望具有全能的人出现,来化解他们的种种不幸和灾难。随着一些有能力的人出现,特别是那些能够保护城市和一方子民的人出现,还随着一些具有所谓法力的人即能为人消灾解厄、驱邪赶鬼的人出现,英雄崇拜就产生了。
有些英雄死后就被民间描绘成神灵,神灵具有自然精灵那样的超自然力量,有能力保护本地区本部成员。神灵的幻象被制造出来以后,惩戒也由对肉体折磨的武力方式转变成了一种精神上或者灵魂上的处罚或者折磨,以迫使人们按照一定的方式行事。
二、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矛盾冲突是规训的必然结果
自从人类阶级社会诞生以来,国家权力展现出了它的广泛性、不可抗性与绝对权威性。统治阶级开始把个人的私人生活纳入公共生活的范畴领域,国家成为个人生活的中心场所,于是国家和个人的关系也成为人类社会生活的中心内容,个人自身权利被压缩得无限小,并且常常被剥夺。自从统治阶级以武力的方式解决现实冲突以来,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矛盾冲突带来的社会动荡,导致人们厌恶政治生活,转而追求个人的伦理生活。由此,个人产生了一种新的情感状态,即以伦理关系和行为构建个人的生活领域。上帝或类似于上帝的神取代了自然力量,成为控制和支配人们的超自然力量。它们开始为人们的个人和社会生活规划种种蓝图、提出无数条规则和禁忌,人们通过神话故事、编年体等各种体裁来展示上帝的无所不在。社会秩序的稳定渐渐地转到以伦理行为中的规训为核心。
精神上的驯服就在人们日常的伦理行为中悄然展开,它以一种人们想象不到的方式侵入人们的潜意识。社会的秩序就这样建立并良性运作发展起来。暴力虽然可以建立秩序,但是妄图通过暴力的方式维持长久的统治是不现实也是不明智的,这已经为无数史实所证明。而通过伦理行为中的规制训练,培养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服从守序潜意识,却有助于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
可见,统治者为了缓和社会矛盾,他们广泛地采取了伦理行为中的规训作为统治社会的重要基础。这种规训是以民众广泛参与为基础的,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在实践中,相应完整的规训话语体系、技术规范慢慢形成,并且“规训塑造了个体,是权力的特殊手段”[1]。规训由于民众的广泛参与,消除一切不规范的社会和心理因素,使得社会秩序稳定而规范,通过这种对精神层面的规训,培养出温良谦恭让的人。通过伦理行为中的规训,统治者有效避免了因公开权力的使用而导致的人们反抗行为的发生,通过一系列仪式、编码、表象、符号等各种方式改造个人,从而驾驭、使用、改造被统治阶级。
三、个体性和社会性的矛盾是规训产生的核心
人类本性存在着根本的冲突:即个体性和社会性。人从出生开始,既是个体又兼具社会性。个体是社会的自然单位,那么个体性的价值就是本生价值,尊重个体,以个体的价值作为基本的价值单位就成生命的冲动和生存的重要动机。无视个体性,那么人的生存中的基本价值单位就会荡然无存。但是如果没有社会性,个体性只能表现为社会现象下的自然,个体性就容易回归个体即回归到生物的本能。无视社会性,人的价值中崇高的愿望和欲望就无法实现,个体性就转化为个体了,就只能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了。因而个体性和社会性对一个人来说都是必要的,特别对于一个构成善的世界来说,两者地位都是非常重要的。
自从诞生人类社会以来,家庭和个人就是社会的最微观粒子,追求家庭和个人利益成为社会生活的重要法则。但是这种个体性的价值具有排他性,阻碍了社会价值输入到个体之中。在处世过程中,人们的个体性得以张扬,但是社会需要有秩序、稳定的运行,如何保持两者在人类活动过程中的合理张力就成为摆在人们面前的现实问题,采取什么手段协调两者的矛盾,使之在合理合规的轨道中运行迫在眉睫,那么除了国家机器作为直接的手段外,伦理行为中的规训就自然而然地诞生了。
伦理行为中的规训代替酷刑是传统向现代转变的一种现象,代替过程并非是张扬个性,而是一种崭新的控制和塑造人的机制的产生。其实质是从显性控制到隐性控制,这种转向采取的是人道主义方式,并且在公众自觉参与下完成,统治阶级采取了“身体受制于思想控制的更为有效的而不是更为公正的惩戒方式”[2],并使其深入到人们灵魂深处,成为社会的普遍性法则,从而完成了从以前赤裸裸的剥削压迫关系到通过规训惩戒提高惩罚的效率和扩充其网格,来减少其政治和经济的成本和代价,最终建构起一种基于伦理行为的惩戒体系。规训的目的是塑造被权力主体认可的理想个体,同时权力主体借助于规训使个人将社会控制予以内化,从而化解权力社会性的危机。
四、人类对善的追求是规训产生的外在动力
如何使人们之间能够和谐共存,公民的道德和个人的道德对于一个世界秩序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在阿姆斯特丹教养院、比利时根特监禁所和美国费城沃尔纳街监狱,主要是弘扬人们对善的追求以维持教养院和监所的稳定发展。规训使人们的生活有序化,并通过时间的累积对善进行持续的追求,它意味着权力的结构方式改变和人类文明的演进,从通过暴力驯服统治变更为人们思想的改造。规训使民众参与广泛化,这种隐形审判的抽象形式是统治者使用权力的政治功能所不具备的。规训就是如此在公众的聚光灯下督促人们对善的追求。
当然,伦理行为中的规训是非规划训诫,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审判形式和个人自我审判的特殊表达,主要侧重于人们心理层面产生。规训的对象由灵魂所取代,如果有人在身边人的监视下做了充满羞辱的不光彩行为,对于灵魂的规训就很容易展开。它不是借助于司法特权,而是整个社会编织的无形网络施加于犯错的伦理行为者身上,从而对其进行督导,使其在一定的行为和思想轨道上进行结构化运作。在此范式中,统治阶级实行的管理注重个体并且由表及里、深入细致而不是群体的表面样式。同时借助于对身体的一种外部控制和训练,最终在公众视线中被达成一致或者基本一致。
人们如何创造幸福和善,罗素认为“冲动和愿望是我们创造幸福的基本要素”[3],而人们“道德的实际需要是从欲望的冲突中产生的,不管它们是不同的人之间,还是同一个人在不同时期,甚至在同一时期的愿望”[4]。人类社会自诞生以来都有追求过上好生活的愿望,过上高尚生活的想法。“任何高尚的生活都是以动物的活力和本能为某种基础,没有这种基础,生活就变得单调平淡。正是由于依据愿望的目的而行动的力量,才使伦理学和道德规范行之有效”[4]。但是由于人性不完全是社会性的,“我们才需要伦理学来提出目的,需要有道德准则来教诲行为,一种可以使人们幸福生活的伦理学必须在冲动和控制的两极之间找到中点。”[3]规训无疑是人类对幸福和善的追求历程中,在冲动和控制两极之间的中点。
参考文献:
[1]莫伟民.主体的命运——福柯哲学思想研究[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6.
[2][法]米歇尔·福柯,著.学术前沿:规训与惩罚:第4版[M].刘北成,杨远婴,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2.
[3][英]勃兰特·罗素,著.伦理学和政治学中的人类社会[M].肖巍,译.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3.
[4][英]勃兰特·罗素,著.为什么我不是基督教徒[M].徐奕春,胡溪,渔仁,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