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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考核方案的探讨

2016-05-30杨咏梅

水能经济 2016年11期
关键词:探讨

【摘要】水功能区限制納污红线管理是有效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手段。本文介绍了实施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考核的背景和主要考核指标,分析了江苏省纳污红线考核面临的情况和难点,对进一步深入开展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考核工作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考核方案;探讨

一、基本情况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中提到,到2020年,基本建成水资源保护和河湖健康保障体系,主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明显改善,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里面提出了三条红线,其中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明确提出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各级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对排污量已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完善监测预警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水源地保护,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建立水生态补偿机制。

为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2013年1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附件中对于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的量化指标为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其中江苏省2015年、2020年和2030年达标率控制目标分别为62%、82%和95%。

江苏省也随后相继发布了相关文件和实施意见,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的有关精神,并进一步强化我省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同时明确了各级水文部门要加强对水功能区水量、水质及污染物排放的监测,监测成果作为检查考核水功能区的依据。

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

江苏省水利厅于2001年编制完成《江苏省水功能区划报告》,并分别报经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查同意。经过与江苏省环保厅等多部门多次综合分析,将其与省环保厅先期(1996年订)制订的《江苏省地面水水域功能类别划分》归并为《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该区划于2003年3月已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2003年我省共设立了1315个水(环境)功能区。

经政府批准的水功能区划是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基础,是计算水域纳污能力的单元,是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域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的依据,具有法律地位。根据所核定的纳污能力以及水(环境)功能区的重要性来确定每个水(环境)功能区的限制排污总量。

为保证水(环境)功能区的达标率,每个水(环境)功能区必须保证其污染物排入量尽量多的时候小于所核定的限制排污总量,即所谓的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而考核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的最直观的量化指标即水功能区的达标率。

三、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考核思考

对于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前面已经基本确定了用水功能区的达标率来考核,具体可大致分为以下三个步骤。

(一)确定被考核功能区,重新查勘并确定具有代表性的监测断面

根据国办发〔2013〕2号文件,要求考察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因此对全省一千多个功能区不必进行全盘考核,建议可对我省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中功能区、我省确定的其他重点功能区以及涉及饮用水、县界及以上交界的水功能区作为考核对象。

为保证监测断面的代表性,水文部门应会同地方政府相关人员共同重新查勘相关待考核功能区,根据断面布设相关要求确认维持原监测断面或作出相应调整。

此处主要有两个难点,第一个难点是如河道为A、B两行政区的界河,那么可有两种解决方案。一是A、B两行政区共同认可C断面为该功能区代表断面,则以C断面达标情况同时考核A、B两个行政区;二是A、B两行政区分别认可a、b断面为该功能区代表断面,则分别以a、b断面达标情况考核A、B两个行政区。

另一个难点是同一河道或功能区的上下游分别属于不同行政区,则应在交界处设置监测断面,可认为如下游污染物浓度小于交界断面污染物浓度,即可认为下游行政区内的水功能区达标。

(二)重新核定每个被考核功能区的纳污能力

随着地区发展、调水工程、河道整治以及污水处理能力的提高,水功能区的纳污能力已经有所变化。为考核好待考核水功能区的达标情况,并合理分配行政区内限制排污总量,重新核定水功能区的纳污能力是较为重要的。其中面源污染的确定和工业排污口的监测尤为关键,政府相关部门应共同协作确保监测数据的代表性,以核定准确相关功能区的纳污能力。

(三)确定被考核功能区监测频次,评价项目和评价方法

建议考核功能区每月至少监测1次,每年监测不少于12次。同时根据纳污能力的核定成果以及限制排污总量的指标,建议评价项目主要采用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必要时可增加地区特征性污染物作为评价指标,如湖库可考虑增设总磷和总氮进行评价等。

评价方法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地表水资源质量评价技术规程》(SL395-2007),年度单个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在单次达标成果基础上进行,单个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80%的水功能区为年度达标功能区。即年度单个水功能区的达标率为年度水功能区的达标次数与年度水功能区的评价次数的比值,若该数值≧80%,则认为该功能区全年达标。同样每个行政区每年的水功能区的达标率为年度达标水功能区个数与年度参与考核水功能区个数的比值。

四、相关建议

(一)调整完善全省水(环境)功能区划

自2003年省政府批复的《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已十余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部分河道功能已发生了变化。在三条红线具体考核之前,建议首先完成对全省水(环境)功能区划的修改完善。

(二)进行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动态研究,并提高预测预报能力

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应据设计典型年不同水文特性分汛期、非汛期核定,建立纳污能力计算模型,并按照水质目标对各功能区污染物指标的水域纳污能力实施分解,为实现水功能区纳污能力的动态管理提供条件。同时建立相关区域或流域水动力水质模型和水域纳污能力模型,满足水域纳污能力动态预测预报的需求,整体推进水资源保护科技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2010年12月31日.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2013年1月2日.

作者简介:杨咏梅(1974—),女,工程师,从事水文测报、水文水资源等方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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