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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对农民收入作用机理研究

2016-05-30储昭海杨培松

科技资讯 2016年11期
关键词:财产性劳动力农户

储昭海 杨培松

摘要: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虽在激发劳动生产者积极性、提高土地生产力水平方面功不可没[1-2],但随着宏观经济与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家庭为基本生产决策单位、小规模经营的承包制度已经难以适应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要求。2004年至今,中央一号文件连续13年聚焦“三农”,在以家庭承包经营权为主的政策背景下,如何发挥土地经营权的权能作用,国内外学者进行了大量研究,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形式、流转绩效、流转影响因素以及规范流转的对策措施等方面[3-8],极少有研究从农民收入的四种组成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的视角研究土地流转。本文拟对政府主导下土地流转对于改变农户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行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的作用机理展开深入研究,并通过对江苏省金湖县土地流转实践的调研访谈,对理论研究进行实证检验。

关键字:土地流转;收入;政府主导;金湖县

中图分类号: F3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6)04(b)-0000-00

一、研究区域概况

江苏省金湖县位于江苏省中部,全县总面积1394平方公里,辖11个镇,人口35.71万。2011年,全县农业人口24.66万,耕地面积55万亩,其中家庭承包面积43.7万亩,人均承包地面积1.78亩。2013年8月,全县先后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8个,土地流转面积20.15万亩,占家庭承包面积的46%,连片流转100亩以上的达10.05万亩,流转合同签订率95%。流入专业合作社4.2万亩,流入种养殖大户9万亩,流入农业龙头企业2.5万亩,流入家庭农场的2.6万亩。

二、政府主导下土地流转与农民收入关系研究

农民收入包括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本节就政府主导下土地流转与农户收入的上述四个组成部分的内在联系进行剖析与研究。

1、土地流转与农业经营规模及农户经营性收入之间的关系研究

农民农业经营性收入即农户家庭经营第一产业收入,包括种植业、林业、牧业、渔业、手工业、采集捕猎收入。本文主要研究稻麦等粮食作物种植的规模效应以及对土地转入农户的农业经营收入的影响。农业规模经营,是指根据规模经济的要求和自然、经济、社会、技术条件的可能,将土地生产要素集中,通过生产规模的扩大以取得更大经济效益的农业经营方式。农业规模经营的目的在于实现规模经济[9]。从理论上说,农业规模经营不等同于土地规模经营。但由于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要素,是其他生产要素投入的载体,土地经营规模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农业经营规模,因此在实践中常常把农业规模经营等同于土地规模经营,把扩大土地经营规模作为扩大农业经营规模的主要手段。土地承包权流转将分散、细碎化的土地集中至财富丰裕、技能娴熟的生产经营主体手中,实现对承包土地的集中管理经营,并通过资本、劳动力、技术等的投入,实现农业经营规模。分散经营后的家庭经营规模小,农业规模经济无法实现。由于小规模的生产难以形成批量,十分有限的产品却要分摊任何主体都必须的固定投入,无形中增加了单位产品的生产成本。推进农户承包地的流转,可以扩大土地生产经营规模,可以促使尽可能多的土地转入良好的生产经营条件下,包括丰富的农业生产劳动经验、先进农业技术和农业生产经验的推广及运用,以实现转入农户收入的提高。首先,现代农业机械化操作过程中,扩大经营规模可以降低分摊到单位农产品的固定成本,包括基础设施与物质技术装备。其次,农产品生长过程中种子、农药、化肥的批量采购及农产品的集中销售会降低生产成本与销售费用,交易费用的节省间接提高了单位土地效益,以最小化的成本实现最大化的利润。此外,规模经营有利于推进农业产业化,提高农产品的市场与竞争力。高产出与高资金投入为农户开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延长农业产业链提供了可能性,农产品价值的提升成为农户创收的良好选择。

为了获悉土地流转后规模化经营状况,我们对金湖县典型土地流转案例进行了调研。作为当地农业生产龙头企业的闵桥镇金穗土地股份专业合作社,2010年,规模转入了2000多亩承包地,配合资金与人力的投入,合作社运营良好,2011年合作社年营销额达到了1000万元。黎城镇大兴村蔬菜专业合作社从九里村流转1500亩地,种植大棚蔬菜,每亩增加收入3000多元。陈桥镇黎明家庭农场于2013年承包土地160亩用于大棚蔬菜经营,仅上半年,生产值已达98万元。土地流转对于高质量、高竞争力产品的开发还具有激励作用,能人大户、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大面积流转土地后,会通过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尽可能的提高农田产出率。戴楼镇青荷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从湖南农科院引进了荷藕新品种“蓝天一号”,亩均收入达8000多元。过去一家一户的种植方式导致种植技术参差不齐,如今土地统一流转给大户或合作社后,用药、施肥都有专门的农业科技人员指导,生产原料与技术的改进提高了产量,也降低了生产风险,大大提高了承包主体的经营性收入。另一方面,随着土地经营权的让渡,转出户将会失去经营性收入。耕地资源禀赋较高的农民可能缺少参与土地流转的积极性,更倾向于自耕。比如陈桥镇人均耕地较多,一户人家拥有15亩承包地甚至更多的现象很普遍,当地的流转率较低。在流转实施之前,村干部对流转意愿进行了摸底,约有30%农户不愿意流转。陈桥镇与其他地区的流转参与积极性的对比说明,农民是否愿意参与流转,取决于预期收益的比较,主要源于经营性收入与工资形式收入的得失权衡。

2、土地流转与转出户农地退出、非农就业以及工资性收入关系研究

社会存在分工,农村劳动力转移与社会劳动力就业结构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变化。刘易斯二元经济模型[10]指出,发展中国家一般存在二元经济结构,一元是以落后方式进行生产的农业部门,这一部门的劳动生产率和劳动报酬低;另一元是以现代方式进行生产的城市工业部门,这一部门的劳动生产率和工资水平比农业部门高,而传统农业部门的最大特点是存在剩余劳动力。剩余劳动力是相对于土地资源而言的,劳动力相对于土地过多,一些劳动力虽然出工出力,但其边际产量很低,低到接近于零甚至为负数。在城市部门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进行扩大再生产、取得剩余、积累利润、反过来又促进对农村劳动力吸收能力的循环往复过程中,伴随着农业剩余劳动力的不断流出,农业劳动的边际生产率逐步提高,农业劳动报酬的水平逐步与工业资本水平接近,农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传统农业部门得到了改造。刘易斯的二元经济模型指出了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根本途径。在我国,一定程度上承担养老等社会保障功能的土地使农民产生普遍的“恋土情节”,承包地经营收入长期以来作为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但过低的人均承包地面积导致农业生产的劳动力相对过剩,劳动生产率低。在农业比较利益低下、预期收益差、小规模经营农地增收有限的困境下,将过剩的劳动力转移至二三产业是充分利用人力资源、实现非农就业、创造工资性收入的有效途径。农民工资性收入即农村住户成员受雇于单位或个人,靠出卖劳动而获得的收入。土地流转使得使土地流出户获得可自由支配的时间,他们既可以到农业专业化公司从事劳动,获取工资性收入,也可以到城市第二、三产业从事非农生产,从而实现从农业部门向非农部门的转移。土地转出户劳动力得以释放的同时,土地规模承包方将致力于农作物经营,劳动力资源全部投入于农业生产,从而失去可能的工资性收入,土地规模经营收入能够弥补这一机会成本是土地流转受让者产生的前提。

2000年,家庭经营性收入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3.3%,随着劳动力的转移,二三产业收入的增加,经营性收入占比越来越低,2012年这一比例下降至44.6%。与之形成对比的是农民的工资性收入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例由2000的31.2%上升至2012年的43.6%。不断下降的农业经营收入与稳步增长的农民工资性收入说明土地对于农民的重要性在降低,农民对土地的依附在减弱,劳动力正在不断从农业部门流向二三产业,这为农地流转创造了良好前提与有力环境。因为,农地流转与劳动力转移是一个相互影响和促进的过程,稳定而较高收入的非农工作会促进劳动力转移和农地流转,而具有保障机制的农地流转方式可以使农户放心地转移出农地经营权去从事非农工作。所以,将农民彻底地从农地的束缚中解脱出来,获得自己可自由支配的时间、取得工资性收入的同时又不至于出现种“应付田”和抛荒弃耕的现象的办法之一就是推进农村承包地的流转。

合作社企业和种田大户可以吸纳部分当地劳动力,一部分闲置劳动力通过帮工获得劳动收入。戴楼青荷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共雇佣本地长期工约10人,季节工最多时达七八十人,荷莲种植用工费一年约40万至50万。银集镇万丰农机合作社雇佣6个固定长工进行田间管理,负责施肥喷农药等,会农机操作的工人,一年支付其3.5万元。农忙季节,合作社还会去雇临时工,一季下来,水稻临时工雇佣费用约50万元,小麦临时工雇佣费用约10万元。而机械工日工资,农忙时为120元/天,农闲时100元/天。陈桥镇黎明家庭农场雇人进行田间管理的日工资为150元,若雇佣劳动力挑西瓜,需支付工资400元/天。在与陆河村种田大户的交流中,我们了解到,他们通常都会雇一个人专门负责灌溉,3000元/年,还会请人专门进行田间水管理,管理人一年下来从中获得收入约3000元。合作社和种田大户解决了部分劳动力闲置问题,但相对于流出户的数量之多,显然只是杯水车薪。所以加速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是解决土地流转形成的大量剩余劳动力的必然选择,如何使得教育水平普遍偏低的农村劳动力顺利转移、被二三产业容纳就成为保证土地流转中农民工资性收入稳定来源的关键所在。尤其是农村中大量40-50岁的农民,技能的缺乏、对新知识的吸收较慢以及对新环境的相对较差的适应能力,使得他们外出就业之路不太顺畅,开发适合40、50农民的就业岗位显得尤为迫切。

3、土地流转与财政补贴及农民转移性收入关系研究

转移性收入是指农村住户和住户成员无须付出任何对应物而获得的货物、服务、资金或资产所有权等,不包括无偿提供的用于固定资本形成的资金(来自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指标解释)。农民的转移性收入主要来源于家庭非常住人口寄回和带回、城市亲友赠送、离退休金、养老金、赡养费、国家救济、转移财政支付、扶贫帮困、退耕还林还草补贴等方面[11],在农民纯收入中所占比例很小,但却增长最快,这一比例由2000年的2%增加到2012年的8.7%。高增长速度主要是由于基数小且近年来惠农目标下国家对农业补贴力度的加大。土地流转过程中的转移性收入主要包括政府为鼓励农户积极转出土地、以奖励形式发放的每亩流转土地一定的财政补贴,以及为支持种田大户、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而给予的补贴补助。此外,有些地区为了减轻农民流出土地的后顾之忧,对满足条件的农户发放养老金,以加强流转农民的生活保障。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继续实施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政策。选择部分地方开展改革试点,提高补贴的导向性和效能。完善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向主产区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扩大节水灌溉设备购置补贴范围。实施农业生产重大技术措施推广补助政策。扩大现代农业示范区奖补范围。很明显,政府为促进土地流转而对转入户与转出户的奖励、补贴都将成为农民转移性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5年金湖县制定出台了《金湖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对农村土地成片流转1000亩以上的,实行以奖代补。流出农户享受江苏省省财政以规模流转项目的形式奖励的100元/亩。同时为了进一步鼓励农民将土地流转出去,在《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流转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意见》(金政办〔2011〕142号)文件内容的基础上,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以土地经营权置换基本生活保障,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其基本生活养老金领取标准由原来的240元/月调整为300元/月,县人社局按月打卡发放到人;今后将会根据物价指数变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生活养老金发放标准。这些旨在积极引导和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都成为了农户增加转移性收入的有效途径。

4、土地流转与农民财产权利、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关系研究

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指标解释,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是指农民通过拥有的动产和不动产,包括资金、农业机械及工具、交通工具、土地、房屋等的(狭义)所有权、占有权和使用权获得的收入。具体来说,农民财产性收入一般包括利息、股息和红利、租金(包括农业机械)、出让无形资产净收入、储蓄性保险投资收入、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以及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收入的等。相对于城镇居民来说,农民财产性收入普遍处于低水平,2000-2012年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平均比重仅为3.8%,且呈现较大的波动起伏。究其原因,一方面,影响财产性收入的不稳定因素较多,更重要是由于农民的很多资产,包括耕地、房屋、集体资产等,尚未发挥出增加财产性收入的作用,但也因此使得财产性收入具有更大的上升空间和发展潜力。

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农民财产收入的关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要“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问题引起全社会的极大关注。2015 年中央 1 号文件 《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提出:“激活农村要素资源,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生产要素从低效益部门向高效益部门流动才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将拥有的财产进行优化配置才能创造财产性收入。土地具有有限性和不可再生性,就更需要合理流动,土地流转是土地这一资产创造财产性收入的必要条件。一方面,土地作为农民最基本的财产,对于土地转出户来说,土地流转收益本身就是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其他一切收入都是财产性收入的基础,财产性收入的基数即是农民的各项收入。前面我们分析过,土地流转对于实现农民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的增长有正向作用,因此土地流转也就成为农民增加其财产性收入另一维度的重要来源。

金湖县政府主导下土地流转价格基本上在每亩700-800元之间,一般高于农户私下自发流转价格150-200元/亩,而且有效减少了土地转出户与转入者之间因信息不对称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保障了农民土地权益。对于转出农户,流转收益和劳动力释放后的工资性收入使得户均增收1万多元,对于土地承包大户或合作社,规模经营下产品固定成本与生产销售费用降低、农业规模经济使农民增收得以实现,这些因土地转入转出而直接或间接增加的农民收入都将成为土地流转下实现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来源。农机也是农民附着于耕地的重要财产,陈桥镇5000多农户有8000多台机械,平均每户拥有机械数1.5台,且道路通达度较好,便于农技操作。随着周围村庄承包大户和合作社数量的不断增加、农机服务范围的不断扩大、服务对象的不断增加,陈桥镇村民通过向经营大户提供农机专业服务成为该地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来源。

充分盘活农地资源,改变小农分散经营下的低综合生产力与低收益,才能实现农村土地、劳动力、生产资本、各种信息资源以及新的科学技术等的合理应用和优化配置,并释放劳动力,实现农户利益的最大化。可以说,农村土地流转是宏观经济与农村内部经济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实现生产要素重新组合和资源最优利用的客观要求,也是提高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客观要求。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土地流转一方面实现了农户家庭由单一的农业经营收入向工资收入、流转收入、入股分红收入、财政转移收入的多途径收入的转变,有效拓展了农户增收途径;另一方面也意味着转出农户放弃原先的经营性收入,而承包户失去工资性收入的可能,所以保证这两大主体流转前后预期收益增加,土地流转才得以顺利进行。

三、结论与讨论

以农户为基本生产经营决策单位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一大创举,但随着宏观经济与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家庭为基本生产决策单位、小规模经营的承包制度已经难以适应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要求。政府主导下土地流转为农业规模经营创造了可能,为农村人口在获得较高土地流转收益的同时力图寻求非农收入提供了条件,是实现土地优化配置、释放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必然选择,是实现农村经济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民生活改善的有效途径[12]。土地流转前后比较利益的差距是农民愿意将土地流转出来的根本动因。因此保证土地流转过程中可观而有保障的转入农户经营性收入、转出农户工资性收入、农户转移性和财产性收入来源是推进土地流转顺利开展的必要条件。

(1)加强技术、资金等投入,促进农业规模经济,增加流入方承包信心。土地大规模使得转入农户放弃了外出打工的机会。农业规模经济收入弥补外出工资性收入预计损失才能形成规模经营的激励。因此如何保证规模化经营的土地收入就显得很必要。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土地只是参与其中的要素之一,劳动、资金、技术、管理、信息等均是不可或缺的要素,正是这些要素之间的优化组合决定着农业的效率和效益。因此,仅仅有土地规模是不能够实现规模经济的,还必须要注意土地与其他资源的优化组合。为此,政府应积极发展稳定的农业机械、水电等社会化服务组织,为规模经营大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全程服务,加强对经营主体的生产与技能培训,做好新品种与新技术的推广工作,促进土地规模经营高质健康发展。资金短缺是土地规模经营的一大瓶颈,政府应建立财政金融支撑体系,扶持集中连片规模流转大户进行资金周转。为农业提供长期贷款的资金融通,有条件地允许流转经营主体用流转土地、宅基地等抵押贷款,缓解土地规模经营资金瓶颈。

(2)加快二三产业发展,建立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机制,开拓40、50就业岗位。从事非农业生产的收入预期大于从事家庭小规模农业生产的预期时,农民才愿意流转承包地;所以为保证土地转出农户有足够的就业岗位,政府应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在城乡、地区间有序流动。同时,为提高农民自身素质,扩大外出务工就业门路或就业弹性、择业能力及工资收入,政府应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要采取多种渠道,积极引导帮助农民外出务工就业,重点挖掘、开发适合40、50农民的就业岗位,重点激励这部分农民从土地的束缚中解脱出来。

(3)加大监督力度,保证财政补贴到位。我国政府职能有五级架构,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往往无法避免政府的腐败与寻租行为。中央政府财政转移与补贴经地方政府的层层拦截、克扣之后,到农户手中往往大打折扣。在国家的治理结构中,农民无疑处于弱势与被动地位,要实现上行下效,就需要加大监督力度,以保证财政补贴完全到达农民手中,使农民收益得到保障。

(4)明确界定农村土地权属,赋予农民稳定的土地产权。土地流转收益以拥有明晰的经营权为基础,而这一收益的安全性与可持续性取决于产权的稳定性。为此,政府需要统一核实登记土地承包信息,向农民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确农户承包土地的位置、面积、四至、和承包期限,进一步规范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行为,消除农户间的权属纠纷。对产权不稳定的预期会阻碍土地流转的积极性,赋予农民稳定的产权就等于提供了农民通过土地流转获得财产性收入的机会与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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