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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替代试用,合法吗?

2016-05-30

学生导报·中职周刊 2016年12期
关键词:小刘本法人力资源部

小刘毕业后被某公司录用,公司人力资源部告诉她,先实习,考察合格后才能签订正式合同;实习期间每月发放1000元实习工资,但公司并没有说明实习期限。实习3个月后,该公司人力资源部告知小刘,她没有达到单位的录用要求,已被“辞退”。

评析:

所谓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相互了解、确定对方是否符合自己招聘条件或求職条件而约定的一段考察期。

小刘在该公司应聘成功后,在正常的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并且也按照用人单位的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因此小刘和用人单位实际上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先实习”的说法无法律依据。

对此,小刘可通过申请仲裁等方式主张三项权益:一是要求公司按正常工资80% 的标准支付试用期工资;二是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偿金;三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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