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民主改革前凉山彝族家支尔普文化解析

2016-05-30张洁常雯婕

俪人·教师版 2016年16期

张洁 常雯婕

【摘要】1956年民主改革前,凉山还处于父系氏族制和奴隶制的过渡阶段,当时只要说到家支问题,人们大多会与血亲复仇、冤家械斗或聚众闹事等相联系。但根据文献介绍此时凉山彝区家支文化中就以制度的形式规定家支成员必须互相帮助,尔普已经存在,尽管生产力水平低下,经济发展缓慢,家支纷争较大,但是彝区人们的互助意识已经形成,彝区社会在当时动乱中的另一面也是很有必要进行深入解析的。

【关键词】凉山彝族家支 尔普文化 命金

一、概念解析

尔普为凉山彝语,意为“交换的价钱”、“商议的价钱”。经同一家支成员商议,成员在丧葬和各种法律责任中必须担负的集资、赔偿费用就统称为尔普。民主改革前尔普用于同一家支发生不幸之事时,近亲、远亲和宗族尔普都必须出现,特别是丧葬和各种纠纷中,而且还带有强制性,不管人们有多穷都得出,倘若谁不出,则会被家支其他人鄙视,甚至会被开除家支。尔普的适用范围主要定位于丧事中的各种开支、家支成员惹祸需要承担的纠纷赔偿和命金赔偿(民主改革以前的凉山彝族社会中,过失杀人不一定要偿命,可以用钱来赔偿,此钱即被称为“命金”)。

二、民主改革前的尔普状况

(一)状态

民主改革前,国家法律对凉山彝区很多问题的处理遥不可及,基本上都根据家支习惯法解决问题。当时社会很动荡,人们生活非常苦,外加严重的自然灾害,为了生存大家必须团结,习惯法规定家支成员有互帮互助的义务,故尔普就已出现在彝民的生活中。

(二)存在的形式

民主改革前的尔普是以物、奴隶或银两的形式存在,尔普数目较少,一般出玉米、白酒、土豆和牛羊,出银两非常罕见。彝族谚语:“杀死本家支的人,为死者抵命者为英雄,不抵命者为小人;自愿抵命者为上,被迫抵命者为耻”,发生命案甚至可用命来当尔普。如下面一个案例:

阿补和马氏都是是吉迪家支的属民,只是主子不同。阿补取了马氏的女儿为妻,由于婚姻纠纷,阿补家要求马家退回彩礼钱,并赔偿男方家所遭受到的损失与侮辱,但马家不同意,于是两家开始械斗。械斗中,阿补家被打死一人,故非常愤怒,直接将马家的主子绑架并杀死。该案最后交德古调解,阿补家死的这人地位较低,而且是械斗中战死,马家只需要赔偿此人人命金四锭银子,银子由阿补家全体成员凑。马家的死者身份高,被绑架杀死,马家不同意以命金赔偿来解决此案,强烈要求必须由阿补主子交出阿补家一个人来偿命。阿补家搬出习惯法:“属民杀主子,主子自己负责”,并放出话说若主子强迫阿补家去抵命,那么阿补家一百多户全部离开主子家,另外投奔其他主子。阿补主子的吉迪家支担心失去那么多人,于是就将责任推到了阿补的主子身上(一位单亲家庭刚年满16岁的少年)。吉迪家支众人商议后决定少年抵命,理由是他作为主人没有解决好其属民的婚姻纠纷,从而引起械斗,造成吉迪本家支人死亡,相当少年杀死了本家支的人,故必须抵命。但其母亲不同意,她提出愿意替自己儿子抵命,可是由于当时男女地位十分不平等,且没有先例,死者家人都不同意。最后少年服毒自尽,了结了此案。

(三)适用范围及要求

当时生产力水平低下,经济发展缓慢,互助能力有限,尔普适用范围较窄,一般是家支出较大不幸事情,尔普才会出现,而且不管人们有多穷都得出,近亲、远亲和宗族尔普都必须出现。丧葬中每个家支成员无论贫穷富贵、地位高低都有出尔普的义务,依照辈分,其中近亲最大的尔普是出头牛或羊,且男性的责任大于女性。若死者为舅舅辈或岳父、母辈则男性必须得出牛一头,白酒一百斤,如果为爷爷、奶奶辈则出一双公绵羊和酒若干。不限粮食品种,凡是死者家支的都送粮或酒,送钱和布的人较少,邻居有招待外来客人住宿的义务。纠纷中,不管本家支成员的对错,一旦需要赔偿给外家支,所有的本家支成员必须有摊派义务。如果是得到外家支的赔偿费用,则必须在本家支成员间平均分享。

(四)性别差异

1、女性的命金多于男性,家支习惯法规定杀死女性的命金赔偿是男性的三倍,见以下案例:阿鲁尔普村曲比特西嫁给了硕日甘马,由于是父母包办,二人感情很差,妻子与邻居私通,丈夫将此事告知德古,德古请来男性双方家支的头人,聚集在硕目家调解,三天后终于达成了协议,主要涉及邻居赔款给硕日家,具体项目如下:赔偿的种类:彩礼钱、牲口、布匹、粮食、银两、酒、名誉损失费及礼金、奴隶等。

由于当时经济发展水平低,不管当事人是对还是错,当事人家支的成员(近亲、远亲和同家支)都必须摊派以上全部赔偿费用,银两、物品,甚至奴隶、性命都可当作尔普。彝族习惯法规定:“杀子赔一命,拐妻赔九命”、“拐族妻为大案,杀族人为大案”,这些是维护夫家尊严的体现,所以纠纷或命案中对女性的赔偿要多于男性。

2、女性没有资格参与

民主改革前,凉山彝族社会受到奴隶制和男性特权性别文化的影响,女性依附于男性,是男性的私有财产,地位十分低下,角色完全限制在家庭生活中,主要任务就是生儿育女、相夫教子,根本没有参与社会活动的资格,故这个时期彝族女性在尔普中没有现身的痕迹。

三、结论

民主改革前,尔普在凉山彝族社会就已经通过习惯法的规定存在了,只是适用面较窄,主要用于不幸的事情之中,数目非常少,主要以物、银两、命、奴隶的形式存在。由于当时经济能力有限,故要求近、远亲和宗族无论什么事情都必须出尔普,不管贫富,不管当事人对错,只要要求出就必须出,只要是受益就必须整个家支一起分享。尔普在当时是彝族人为了生存的需要,是家支经济互助的体现,同时也是成员想要得到家支保护的代价,而且规定男性必须出,给经济困难的男性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当时社会对女性的期望值很低,歧视或忽视女性现象极为严重。

【参考文献】

[1]马长寿遗著,李绍明、周伟洲等整理.凉山羅彝考察报告[R].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巴蜀书社,2006年.

[2]刘正发.凉山彝族家支文化传承的教育人类学研究[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7年.

[3]刘尧汉,曲木约质,海乃拉莫.凉山彝族习惯法案例集成[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