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诊所学生从事法律服务面临的困境
2016-05-30刘晓东
刘晓东
摘 要:诊所法律教育旨在通过学生为当事人解决真实法律问题来训练职业技能,感悟法律职业道德。只有破解诊所学生来自于学生自身、当事人和制度环境等多方面的阻碍,才能实现诊所法律教育的目标。
关键词:诊所法律教育;法律诊所;困境;卓越法律人才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18-0191-02
法学作为一门实践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法律人通过亲身办理真实案件,在处理案件解决法律问题过程中才能学会如何运用法律,才能领悟到法律的真谛。同样,法律诊所学生作为“准法律人”,也只有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学以致用,才能学习法律职业技能,感悟法律职业道德。
诊所法律教育是把医学院临床教学实习中的教学方法引入到法学教育中来,通过学生参与解决真实具体的法律问题进行教学活动。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通过亲自参与办理真实案件,“诊断”法律问题,开出法律“处方”,为当事人提供解决法律问题维护其权益的方法和途径,必要时“诊所”学生还可以委托人的身份亲自参加庭审[1]。诊所学生在“在实践中学”“在做中学”“从经验中学 ”“在反思中学”法律理论,掌握法律知识、训练律师职业技能,应用职业技巧处理复杂的人际关系,体会如何树立良好的职业伦理和良好的职业责任感。与此同时,掌握诊所法律教育提供的学习方法,成为更好的成熟的“准法律人”。
诊所学生在帮助当事人解决法律问题过程中面临的一系列困难,首当其冲的是现有法学教育模式的限制,其次来自于法律制度环境的限制,第三个层面是诊所学生自身的不足,以下分别予以阐述。
一、现有法学教育模式和传统教学方式带来的困境
(一)传统法学教育模式对实践性教学重视程度不够
我国传统法学教育主要通过传授法学理论、法律知识来培养通识的通才为己任,不以“法律职业化”为导向对学生进行法律职业教育,未把提升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作为培养法律人才的一个重要目标[2]。学校的管理者和教师对于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没有明确的目标。轻视实践性的“填鸭式”的教学模式和教学方式仍在延续,学生还是被动地接受教师单向的法律知识传授。课程体系仍以14门核心课程为主,对实践性教学方式和教学内容采取轻视的态度,对学生职业能力的提升问题置若罔闻。于是乎,法学院只培养了未能掌握法律技能、不具有法律职业伦理意识,缺乏市场竞争力只知晓法律理论和记住法律知识的不健全的法律人才。长期以来,学生养成了依赖课本的习惯,形成不愿实践的观念,限制了学生实践能力的提升。
(二)实践型指导教师匮乏
法律诊所是从域外传入的新型教学方式要求指导教师既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的教师,这就把指导教师的范围限制得很小,很难找到完全合适的教师资源。
美国法律诊所要求小班教学,通常1名教师辅导5—8名学生,且要求教师有相关的实务经验。美国律师协会标准规定法学院应该提供给全职诊所教师同终身教师一样的职位保障形式,并且向他们发放其他全职终身教师类似的津贴,法学院也能以对终身教师同样的标准来要求全职诊所教师[3]。
在我国目前的在大学管理体制之下,教师都面临着沉重的科研教学任务,没有更多精力指导诊所学生处理案件,而且从功利的角度来看,帮助学生处理案件对教师本身的利益并无益处,教师的积极性并不高,因为这并不是学校教学科研考核的标准之一。学生得不到教师有效指导,这就极大影响了诊所学生妥善解决法律问题的效果,也影响了诊所学生的理论和实践水平的提升。鉴于这种情况,从有利于指导学生的角度出发,不能仅仅依靠法学院的教师,应该聘请有经验的律师、法官和检察官担任诊所教师。
(三)法律诊所课程的成本高
法律诊所课程与一般课程相比,具有高成本的特点。增加实践环节就意味着成本的增高。法律诊所作为一个类似公益法律服务的机构,它不仅需要上课的教师,而且要求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法律诊所的日常运作也需要持续的经费。诊所学生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免不了会产生差旅费、交通费、餐饮费、办公用品费等等。有时诊所师生自己还要承担这些费用,这无疑增加了学生的经济压力,无形之中也消解了诊所学生从事法律服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法律诊所除了获得诸如基金会提供的资金之外,很难像法律援助机构一样获得政府的直接拨款,受到学校学科政策的影响,学校只给很少的经费,甚至有时一点也没有,这就直接导致法律诊所运作经费不足的问题,严重影响了诊所法律教育顺利进行。
二、制度环境带来的困境
(一)立法对公民代理进行严格的限制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8条的规定来看,国家鼓励公民代理,也意味着诊所学生参与诉讼没有法律障碍。对比修改前后的《民事诉讼法》第58条可以看出,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不允许当事人直接通过授权委托其他公民代理出庭,非近亲属只有在通过社区或者有关单位及社会团体的推荐方能参与诉讼,这样就让诊所学生很难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
(二)缺失对诊所学生从事法律服务的身份规定
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公民代理制度的规定让诊所学生面临无法参与诉讼。尤其是案件涉及单位或者社区内部纠纷时,有关单位为避免自身卷入纠纷中,是不会开具推荐信的,从而诊所学生就无法具备代理的资格,无法出庭代理当事人诉讼。
诊所学生接受当事人的案件,最终的目的是要代理当事人出庭,在法庭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同时在出庭过程中了解法律运作的程序。但是,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学生代理诉讼,导致学生在办案过程中身份的尴尬,诊所学生难以真正参与到诉讼当中。学生受理案件、调查取证、会见当事人和代理出庭等的权利义务不明确,给学生办理案件造成一定困难,不利于学生进行公益法律服务活动[4]。
美国的许多州大都有诊所“学生执业规则”,允许学生在诊所教师的监督下从事法律实务,通过法律赋予学生“准律师”的身份。为实现诊所法律教育的目标,拓展诊所法律教育的活动空间,我国可以学习借鉴美国法律的做法,通过司法解释赋予诊所学生“准律师”身份。
(三)当事人不充分信任诊所学生的专业能力
法律诊所的运作模式借鉴于医学院学生临床实习模式,这样的借鉴在带来好处的同时,也把其弊端带进来。正如实习的医科学生面临的职业伦理问题一样,患者质疑实习的医科学生的诊疗水平,担心治疗安全效果等问题。同样,当事人对没有取得执业资格的诊所学生同样存在着质疑,当事人之所以求助于法律诊所,一方面是看中免费的法律服务,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看中学生背后的指导教师的专业能力。当事人大都有越过学生直接向指导教师寻求更为专业的帮助的想法。基于这样一种心态,当事人在有意无意之中会不配合诊所学生的工作,不向学生完全陈述事实,这也制约着学生顺利解决手头的法律问题。
三、诊所学生自身带来的困境
(一)诊所学生理论知识储备不足
基于法律诊所课程的教学安排,诊所学生的组成人员大多数是大二和大三的学生,大二和大三的学生还有很多没有完成的专业课程,甚至有些大二的成员没有学过程序法,对整个法学体系还缺乏完整的认识,无法综合考虑多个部门法来考虑问题,从而导致在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时候会有片面化的思考,诊所学生也就很难为当事人提出妥当的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案。
(二)课余时间有限
诊所学生的主体身份还是在校学生,平时最主要的任务是学业和考试,不可能把最主要的精力放在解决当事人法律问题上面。法律问题的解决往往需要经过较长的过程,会见当事人、查阅法律条文和相关文献、询问指导教师、讨论模拟到法院立案、起草法律文书以及最后的出庭都需要占据大量的课余时间,很有可能还与期中或者期末考试的时间相冲突。换言之,诊所学生没有充足的精力和时间来办理案件。
(三)公益法律服务工作的志愿性
诊所学生为当事人提供的是免费的法律服务,是一种无回报的付出。虽然说诊所学生会从办理案件中获得实践经验,但是从长远来看,要想让诊所学生一直坚持下去,仅仅依靠志愿服务精神的支撑是一件很难的事情,做一次雷锋容易,做多次雷锋就很难。如果不设计一种激励机制,花费时间精力而没有相应的经济回报,很难找到长期坚守为当事人解决法律问题的诊所志愿者,诊所学生刚开始的一腔热情,坚持一段时期后,积极性主动性都会逐渐弱化,这无疑会影响诊所法律教学活动的效果。
(四)诊所学生的流动性
法律诊所作为一门课程,诊所学生上课的时间最多一年的时间,学生具有很大的流动性,一些在诊所活动中积累丰富经验的诊所学生修过法律诊所课程后,一般就不再参与办理案件,新进入法律诊所的成员也因为缺乏经验难以处理所面临的案件,而且因为没有具有较多经验的学长“前辈”的带领也影响了快速成长。
总之,通过诊所法律教育等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可以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若想在大学阶段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很有必要给法学院的学生提供更多的办理真实案件的机会,增加学生的法律实务经验。开展诊所法律教育必须直面的发展中的困惑,循序渐进地解决本文中提及的这些难题,尊重市场对法律人才选择的要求,以法律职业化为导向的开展法学教育,摒弃轻视实践性教学的观念并采取多样化的实践教学形式,注重教师的专业化和多元化,建立经费支持的长效机制,对诊所学生从事法律服务进行立法等,唯有通过不懈的努力才能最终培养出适合中国法治建设需要的卓越法律职业人才。
参考文献:
[1] 甄贞.法律诊所教育在中国[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4.
[2] 陈伟.法律职业能力与提升法律诊所教育[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5,(2).
[3] 吴宏耀,徐安.美国法律诊所教育及其借鉴意义[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2,(3).
[4] 杨凌珊.论诊所式法律教育与法律援助[J].法制与社会,2009,(17).
[责任编辑 李春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