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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葩宣誓阻止不了伪证泛滥

2016-05-30叶小娟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6年2期
关键词:沭阳誓词证人

叶小娟

“如作不实陈述,违背良心和做人良知,灵魂深处将日夜不安,内心饱受折磨和煎熬……”这是江苏省沭阳法院在庭审之前要求案件当事人宣读的誓言。沭阳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表示,誓词为院长所创,已经实行半年。“前一段有一个当事人,宣读完誓词后,要求他签字按手印,告知他说谎要承担法律责任,他就承认自己说谎了。”律师杨铭表示,誓词用语有些奇葩,如果灵魂可以解决的事情,就无需法律来管了。这个带有诅咒性质的誓词,听起来不伦不类。(据2015年9月9日《淮海晚报》)

由于我国目前并无证人宣誓制度。严格来说,个别法院推行的案件当事人或证人需当庭宣誓的做法,实际上并无法律依据。当事人或律师提出反对或质疑,确有一定道理。这不是心虚不虚的问题,在法庭上就必须依法办事,一言一行都不能偏离法治轨道。法院或法官更不能滥用职权,随意给诉讼参与人定“规矩”,否则庭审岂不是要乱套了。各个法院都自定游戏规则的话,还要法律干嘛?而且,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样,不仅让当事人或律师无所适从,也可能影响到判决的公正性。

当然,一些法院要求案件当事人或证人宣誓,也有其不得已的苦衷,并非都是标新立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虽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对当事人或证人自己作伪证的情况,却没有具体的处罚规定。《刑法》虽有“伪证罪”规定,但只针对刑事诉讼中“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正因为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以往对民事诉讼中作伪证的行为,一般都不以犯罪论处,直接导致民事诉讼中伪证泛滥,不仅严重干扰了司法审判,浪费司法资源,也影响到判决的公正性和公众对法律的信心。

有鉴于此,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明确规定:“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即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很多伪证的后果并不严重,加上以往对伪证者的处理一直较轻,很多法院在发现有人作伪证后,也多是以训诫、罚款为主,司法拘留都很少,更不用说追究刑事责任了。

正是由于现行法律对伪证者的威慑力不足,沭阳法院才会想出让案件当事人甚至律师都在庭审之前宣读誓言,并用类似诅咒的语言“恐吓”其不得在法庭上说谎。但别说此举有点儿戏,有损法律威严与法院形象,诅咒式的誓词也只对那些较为迷信的人管用,而很多敢于当着法官面说谎的人,根本不会感到良心有愧,更别说内心饱受折磨和煎熬了。哪怕誓词再恐怖,甚至诅咒其说谎要下十八层地狱,他们说起谎来还是眼都不会眨一下。别看英美法系国家(地区)法庭审理案件,证人都要公开宣誓,但在誓词前临阵退缩的会有几个?想作伪证的照样会堂而皇之在法庭上说谎,誓词的约束力少得可怜。

真正让英美法系国家(地区)国民(永久居民)轻易不敢作伪证的是法律的威慑力,因为作伪证会被认定为妨碍司法公正,无论情节轻重都会被入刑,还影响到个人诚信记录,就业和生活都会受到不良影响。而我国的法律虽然已加强了对伪证者的制裁,但由于多数案件中,提供伪证都未造成严重后果,追究其刑事责任显然有点处罚过重,只能训诫、罚款或拘留了事。但这又面临违法成本过低,遏制不了伪证的尴尬。

所以,尽快出台证人、鉴定人宣誓制度,与国际接轨固然重要,但完善法律规定,进一步加重对伪证者的制裁显然更为重要。只要在法庭上说谎就要被判刑,公职人员同时还会面临“双开”处分,如此严重后果足以让很多人改变作伪证的想法。伪造证据或唆使他人作伪证起诉的恶意诉讼现象也能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当然,誓词应统一规定,并征求公众意见,以免出现这样的奇葩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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