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硬化国有僵尸企业背后的预算软约束?
2016-05-30吴婷
摘 要:近年来不断增长的“僵尸企业”,尤其是占比较高的国有僵尸企业成为经济发展的一大障碍,加快“僵尸企业”的淘汰、有效化解产能过剩也成为当前我们急需完成的任务。本文对国有僵尸企业形成背后的预算软约束原因进行了分析,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硬化预算软约束、处置国有僵尸企业的相关措施。
关键词:僵尸企业;预算软约束;国有企业
近年来,产能过剩愈来愈成为影响中国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一大阻力。中央财办主任刘鹤2015年10月在广东考察时提到“要更加重视侧供给调整,加快淘汰僵尸企业,有效化解产能过剩,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随后,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5年11月4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也提出“要加快推进‘僵尸企业重组整合或退出市场,加大支持国企解决历史包袱”。由此可见,如何处理僵尸企业成为了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僵尸企业的现状
僵尸企业最早是由美国的经济学家Edward. J. Kane提出的,他形象地將那些“无望恢复生气但由于获得放贷者或政府的支持而免于倒闭的负债企业”命名为“僵尸企业”。2016年2月25日我国工信部副部长冯飞结合中国国情指出,“所谓僵尸企业是指已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主要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维持经营的企业”。
根据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在2016年7月27日发布的国内第一份全面研究僵尸企业的报告可以看出,就全国而言,我国“僵尸企业”主要集中在钢铁、房地产、建筑装饰、商业贸易和综合类,而不同省份则略微有所区别,如辽宁省“僵尸企业”排行前五位的行业则是钢铁、煤炭、水泥、玻璃、石化等产能过剩领域。而从地区分布来看,山东、江苏、浙江、广东等经济发达的沿海省份僵尸企业数量最多。中西部省份如青海、西藏、甘肃、贵州等则相对较少。最后,从僵尸企业的所有制来看,我们更明显的发现大量的僵尸企业都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港澳台及外商企业中僵尸企业的比例远低于国有和集体企业中僵尸企业的比例。
二、国有僵尸企业背后的双重预算软约束
为什么僵尸企业多发生在国有企业当中?其实这与我国处于转轨经济时期有关。在转轨经济体制下,政府、企业和银行三者形成了一个双重预算软约束的框架。所谓预算软约束,它是Kornai1980年提出的用来描述一种现象,即“当国有企业发生亏损时,政府总是会采取财政补贴、贷款支持等措施对其进行救助,企业不存在破产威胁,从而预算约束被软化”。
而软预算约束的形成需要预算约束体和支持体两个主体。在我国特殊经济背景下,对于企业这一约束体来说,政府是其预算软约束的名义支持体,国有商业银行则是其实际支持体;而对于商业银行这一约束体来说,作为监管者的政府则是其预算软约束的支持体。因此,就这样形成了我国的双重预算软约束。
在这种“双重预算软约束”背景下,由于政府和国有企业的隶属关系,当国有企业开始亏损僵尸化时,政府为了让国有企业继续存活下来,势必会为国有企业提供各种事前保护和事后补贴;于此同时,许多国有商业银行也迫于政府压力的同时为缓解不良债权问题向本应破产的国有企业不断追加贷款,导致企业“僵而不死”。因此,就这样在银行不断的资金支持以及政府不断的帮扶下,这些国有僵尸企业持续存在。
三、硬化预算软约束、处置国有僵尸企业的措施
针对我国预算软约束带来的国有僵尸企业问题,我们将对如何硬化预算软约束、处置国有僵尸企业提出几点建议。
(一) 加快国企改革,减少政府行政干预
由于国有企业与政府之间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使得国有企业亏损后在政府的扶持下得以僵尸化。因此,要加强国有企业的市场化改革,逐步的减少国有股,完善国有企业的股权结构,避免政府对企业过多的干预,使企业在市场的大背景下能够做出更加独立的经营决策,从而达到“僵尸企业”主要由市场机制决定其破产、重组或转型的效果。
(二)强化商业银行改革,加大对问题企业债务管理和处置
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国有商业银行为国有僵尸企业提供了更多的贷款支持,软化了预算约束。因此,要想改变这种局面,必须强化商业银行改革,避免银行成为政府补贴国有企业的工具,减少政府对银行的干预。同时,还应加强商业银行治理,完善银行考核机制,重视对僵尸企业贷款的关注,对于不良贷款银行应如实反映且及时地客观处理;与此同时,对于债务规模较大、债权银行较多的僵尸企业成立债权人委员会,按“一企一策”的原则确定减贷、增贷或重组等处置措施。
(三)加强国有僵尸企业的分类处置
对待“僵尸国企”要坚持“重组救活为主、破产退出为辅”,可在国资委主导下成立专家组,科学界定“僵尸企业”性质,对于完全扭亏无望的壳公司要进行破产清算退出,坚持“该清算则清算”的市场化处置原则;对于专业技术较为先进、管理水平较高的公司要进行重组救活。经过专家组审核认定有发展潜力的企业,银行根据不同的规模应对特困国有企业采取免息停息以及宽松的还本付息政策,同时,地方税务机关也应对企业的历史性欠税等作暂停收缴处理。
(四)完善立法,规范清理僵尸企业
经济学教授爱德华·希尔表示,只要接受破产重组,像通用汽车公司这种濒临破产的企业也有可能成为一家“重新焕发活力的新企業”。破产法是对付僵尸企业的有力武器。因此,我们应加快完善破产法,利用破产法来清算僵尸企业,彻底改变过去国有企业僵而不死的状况,引导僵尸企业正常退出市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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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江西科技学院2015年度‘校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助项目[基于预算软约束的财务困境企业过度投资行为研究]成果,项目编号:RW15YB05。
作者简介:
吴婷,女,湖北仙桃,硕士,助教,研究方向:财务管理。